民法哲学论稿(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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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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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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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9070156
版次:2
商品编码:1008370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复旦版原创学术著作·法学系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9-12-01
页数:599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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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民法哲学论稿(第2版)》一版曾获司法部首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
  如果说《民法哲学论稿》一版证明了人应该生而平等,第二版则证明了人可以生而平等。

内容简介

  《民法哲学论稿(第2版)》一版是国内一部民法哲学专著,首次提出了民法的整体观和方法论。第二版深入阐述了这一民法整体观,构建了民法学一个系统的一元化逻辑体系,并根据这一逻辑体系,全面审视了现有民法理论。作者指出:在民法学中,形式逻辑已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甚至成为批判的对象;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范畴,都缺少应有的推演程序;民法教材大量代代传抄的经典论述,其实是只可死记硬背,不可深思细究的教条。第二版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对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范畴作了全新的界定,得出了一系列颠覆性的结论,为实现民法的平等宗旨提供了真正的理论根据。如果说《民法哲学论稿》一版证明了人应该生而平等,第二版则证明了人可以生而平等。第二版是迄今为止少数的民法理论一元化专著,不仅对民法法理的学习和研究具有毋庸置疑的指导意义,也是一本以民法自身逻辑为线索的民法教材。第二版的独特视角,对法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亦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李锡鹤,1945年生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196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著有《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民法基本理论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目录

导言 民法哲学概念
第一编 主客体关系
第一章 主客体关系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关系、规则、法律比较
第二节 可支配之稀缺资源
一、作用
二、支配
三、归属
第三节 如何理解所有权
一、两种定义形式
二、概括主义对列举主义之批判质疑
三、“所有”的真义
第四节 主客体的一般关系
一、主体和客体的概念
二、主客体支配关系论与通说的冲突
(一)关于人身权客体
(二)关于债权客体
(三)关于相对身份权客体
(四)关于所谓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
(五)关于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
(六)关于权利客体的共性
第五节 关于“民事关系的客体
一、“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伪概念
二、民事关系的根据

第二章 主体的根据——意志
第一节 主体是意志的存在形式
第二节 主体范围的误解
第三节 关于胎儿的法律地位
一、两种立法模式
二、法定停止条件说和法定解除条件说质疑
三、胎儿非主体之法理根据
第四节 死者可否成为主体
一、死者非现实存在
二、宣告死亡
(一)死亡宣告概念
(二)死亡宣告的条件
(三)死亡宣告的程序
(四)死亡时间之确定
(五)死亡宣告效力之性质
(六)死亡宣告效力之范围
(七)死亡宣告之撤销
第五节 关于“人身权延伸保护”

第三章 主体的形式——人身
第一节 行为概念
第二节 主体的结构
第三节 人身的结构
第四节 人身的误解
一、视人身为人格加身份
二、视人身为利益
第五节 准人身概念
第六节 人身遗存概念

第四章 拟制私主体——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起源
第二节 法人形式的分歧
第三节 法人的法理根据
第四节 法人的存在形式
第五节 法人机关和法人之机关
第六节 法人的本质
第七节 主体之一元化
第八节 关于“非法人组织”
第九节 法人的成立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二、法人的终止
(一)法人的绝对终止
(二)法人的相对终止

第五章 主体的资格——人格
第一节 人格的词义
第二节 人格的误解
第三节 人格的本质
一、生命人资格和自然人资格
二、人的资格问题
第四节 人格的等级
一、哲学主体和法学主体
二、完全主体和不完全主体
三、完全人身依附关系和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
四、直接人身依附关系和间接人身依附关系
五、关于真实主体和拟制主体
第五节 人格和人性
第六节 人格和人权
第七节 人格的历史
一、自然人格和法律人格
二、以自然人格为法律人格
第八节 法律逻辑的元点和归宿

第六章 民事主体的主观条件——民事能力
第一节 法律的规范对象
一、法律的直接规范对象
二、法律的间接规范对象
三、法律上的意志和行为
第二节 民事能力概念
一、民事能力之本义
二、意思资格和意思能力
三、权利能力之本义
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之本义
第三节 权利能力范围
一、权利能力之范围
二、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关系
第四节 行为能力概念
一、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关系
二、行为能力之误解
三、如何理解行为能力
四、行为能力的规定
五、行为能力规定之误解
六、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
第五节 责任能力概念

第二编 民法的概念
第七章 民法的平等
第一节 民法平等之含义
……
第八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九章 民法的原则
第十章 民法的本位
第十一章 民法的精神
第十二章 民法的效力
第十三章 民法的本质

第三编 民事关系
第十四章 民事关系概念
第十五章 民事关系之平等性
第十六章 民事关系之强制性
第十七章 民事关系之现实性
第十八章 民事关系之同一性

第四编 民事权利
第十九章 权利概念
第二十章 权利的客体
第二十一章 权利的基本逻辑体系
第二十二章 权利的形式——权能
第二十三章 权利之支配性
第二十四章 权利之表征性
第二十五章 权利之选择性
第二十六章 权利之自谐性
第二十七章 权利之互谐性
第二十八章 权利之一元性
第二十九章 权利之时间性
第三十章 民事权利之逆向表述——民事义务

第五编 法律行为
第三十一章 法律行为概念
第三十二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十三章 法律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四章 法律行为的一般形式——意思表示叫
第三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关系
第三十六章 法律行为的附款
第三十七章 买卖中交付的法律性质
第三十八章 行为后果直接归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代理

第六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章 民事责任的概念
第四十章 归责原则
第四十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二章 民事共同行为
第四十三章 多数人民事责任
第一版后记:从身份到契约
第二版后记:应恢复形式逻辑在民法中的尊严

精彩书摘

  导言 民法哲学概念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及其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学问①。用一种通俗的说法,所谓哲学,其实就是“一学”,或“一元学”,即只用一种理论解释整个世界,当然也只用这一理论改造整个世界。
  哲学不能归人任何一门具体科学。一种“哲学”,如果以一门具体科学命名,如艺术哲学,教育哲学,法哲学……实际上是关于该门科学的哲学性思维,即该门科学的最高抽象。此类“具体科学哲学”是从本门科学抽象出本门科学的一般理论,不是从本门科学抽象出哲学原理;是对本门科学的哲学性概括,不是对本门科学的哲学概括;是本门科学全部理论的一元化,即本门科学的整体观和方法论,不是世界观和各门科学的共同的方法论。用一种通俗的说法,“具体科学哲学”就是本门科学的“一学”,或“一元学”,即只用一种理论解释整个本门科学,当然也只用这一理论指导整个本门科学的实践。
  可以推论:(1)“具体科学哲学”是本门科学的一个分支,不是哲学,也不是介于本门科学和哲学之间的边缘学科。(2)正如哲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全部存在和思维,“具体科学哲学”的研究范围包括本门科学的全部领域和全部内容,而不仅仅是本门科学的哲学问题,也不仅仅是本门科学的一般理论和发展规律。本门科学的一般理论和发展规律是“具体科学哲学”从本门科学的全部内容所抽象出的结果,不是“具体科学哲学”的抽象范围。“具体科学哲学”本身则是哲学的直接抽象范围,哲学从中发现“具体科学哲学”的哲学问题,并抽象出哲学原理。(3)正如哲学对全部存在和思维的研究仅仅是哲学概括,而不是具体研究,“具体科学哲学”对本门科学全部内容的研究也仅仅是哲学性概括,而不是具体研究。各门科学的具体研究是各门科学的哲学概括的基础,为哲学概括所必需,但本身不是哲学。

前言/序言

  拙著《民法哲学论稿》初版于2000年,内容单薄,错误甚多,虽脱销有年,一直不敢再版。时隔十年,出版社建议修改后再版,这是对笔者很大的鼓励。
  民法具有统一的最终的立法根据,适用全部民事关系,应该存在一元化的逻辑体系。这一体系是形式逻辑在民事领域之形式。民法的逻辑体系,即民法的整体观和方法论,也就是民法哲学。
  迄今为止,学界并未提出任何此类逻辑。相反,民法学的逻辑破绽随处可见,甚至可以说,民法学的基本范畴,与一些常用术语,包括主体、客体、法人、公司、财产、人身、人格、能力、权利、义务、物、债、物权、债权、过错、责任、利益、法益、支配、归属、所有、共有、合同、侵权、占有、留置、有效、无效、生效、不生效、撤销、解除、请求、抗辩,等等,通说的界定,似乎均存在逻辑上的疑问,甚至公然挑战形式逻辑。
  实际上,任何一个民法范畴的界定,几乎都必须从头说起,即从民法的宗旨、根据说起,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使笔者深感有必要揭示民法的逻辑体系。
  法律是立法者定分止争的工具。可以用《圣经》的一句话概括法律的全部作用:“恺撒的东西应当归恺撒。”但要实现这句话,至少要回答四个问题:1.谁是恺撒?谁能成为恺撒?即恺撒的条件是什么?2.哪些东西能成为恺撒的东西?即成为恺撒的东西的条件是什么?3.何谓“归”?“归”的内容是什么?4.如果恺撒的东西没有归恺撒,如何解决?四个问题,其实就是界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关系中的客体(非“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民法是平等主体法,平等关系法。在民法中,同样存在上面四个问题,只是作为民事关系当事人,恺撒们的法律地位平等。上面四个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第一个问题。在明确恺撒的条件以前,讨论其他问题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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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阅读民法教材,总是反复咀嚼定义仍不得要领,疑惑重重,以为是自己愚钝。遇到李老师后,跟着他把民法殿堂的砖块逐一叩击、审视,用哲学,用逻辑,重新认识民法。在课堂上为其独立的思想、严密的逻辑、大胆的批判所征服,做学术者当如是。书刚开始读,内容没有能力评价,但光从目录和排版可看出结构十分清晰好读,措辞乃"人话"。我揣测:此书适合不参加或者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阅读,以免上考场时"一个主体,两个意志";适合有哲学和逻辑基础的人阅读;适合认为现有民法概念和定义十分混沌,试图寻找一条清晰路径的人阅读;适合不在乎追求理论是否权威、正确,而在乎追求放开头脑、用逻辑自己思考的人。愚见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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