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家向国际社会做出了诸多承诺,其中不乏大量关系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卫生事项,我国的卫生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入,这些都为国家的卫生法制建设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具体到卫生法教材,无论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内容范围,都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为此,经反复思考,对原有教材结构、布局、内容,重点作了适当调整。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它彰显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铮铮誓言。本教材正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主线进行构思和编写,做到以卫生职业教育特点为基础,设置采用模块与综合化相结合的结构。根据各专业执业考试和将来工作性质特点不同,灵活选用不同的模块和综合化内容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尽力做到前瞻性研究与理论探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勾画出国家卫生立法的大体框架;同时做到既吸收了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解释,又注意到卫生法学基础、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食品法律制度》、《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以及国外护士资格认证的相关条例等内容。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发
展需要,在《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中增补了《探讨防范医疗风险的制度》,在《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中增加了《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和《执业技师管理法律制度》内容,同时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章节都纳入教材中,其他章节有的依据最新卫生法的修订而增加了新的内容。突出保障人体生命健康合法权益内容范围及各类人群健康权益特征和要求。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编纂思想,本教材不仅具有理论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特点,还具有规律性、新颖性、可读性、可行性等特点。形成以岗位为中心,能力为根本,实用为目标的教学课程内容体系。
目录
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卫生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
四、卫生法律关系与责任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卫生法的渊源
二、卫生法的体系
三、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四、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
第四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作用
第五节 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意义与方法
一、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意义
二、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方法
第二章 卫生立法与实施
第一节 卫生立法概述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依据
二、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卫生立法的程序
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
一、卫生法实施的含义及形式
二、卫生法的适用及效力范围
三、卫生法的遵守
四、卫生法的解释
第三节 卫生行政执法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
第三章 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 卫生行政救济概述
一、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
第二节 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管理范围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与程序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
四、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卫生行政赔偿
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件
二、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三、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定概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分类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立法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条件与原则
二、医疗机构的审批
三、医疗机构的登记
四、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评审制度
一、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
二、医疗广告管理
……
第五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献血法律制度
第九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十章 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祖国医药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医学科学新技术中的法律问题
附录
选择题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精彩书摘
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基本原则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卫生法律规范基础的原则和准则,是卫生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最高原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最高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一般原则,是指对卫生部门中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原则。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就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等领域的具体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卫生法部门所有法律规范都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原则。下位原则不能与上位原则相抵触。上位原则对下位原则具有指导作用。卫生法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共同构成卫生法的原则体系。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规范中,是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准则,是我国长期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功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出发,以维护公民身体健康为卫生法的最高宗旨,使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增进身体健康。
2.全社会参与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把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参与进去。卫生事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也为社会各级政府、组织和个人所认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通过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服务,保护社会劳动力,使劳动者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力;同时通过优生优育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促进民族繁荣昌盛。
3.卫生监督原则它是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承担公共卫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要予以监察督导,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卫生法律监督包括医政、药政、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卫生监督。
4.预防为主原则它是我国卫生工作长期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概括。加强对公民身体健康相关的产品、行为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为其设置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把住人口,控制过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凡有可能对人体生命健康产生影响的行为和活动,或可能引起疾病广泛传播的重要传染病疫情以及影响较大的食品中毒和职业中毒条件,卫生法规定了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强制性检疫、强制隔离与治疗、封锁疫区等多项制度与措施,并强化了相关人员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5.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这是指在防病治病活动中,高度重视当今科学技术的作用,大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借以不断提高医疗预防技能和医疗器械设备的现代化。卫生部门是推进生命科学发展、管理、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职能部门。生命科学是当今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是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质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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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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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监督原则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承担公共卫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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