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已經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所稱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閤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係統、采暖製冷係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目錄
一、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二、附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精彩書摘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傢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製全國民用建築節能規劃,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國傢建立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標準體係。國傢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製定,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國傢鼓勵製定、采用優於國傢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築節能標準。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製定、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係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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