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錶會議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精彩書摘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嚮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齣建議。
村民委員會嚮村民會議、村民代錶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齣,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等分設若乾村民小組。
第四條中國共産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乾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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