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5卷)》有:
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因雷人语言而去职事件
“政审门”事件
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
新疆阿勒泰地区财产申报事件
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会场殴打人大代表被派出所罚款
四川乐山村民投票剥夺轮换工农民身份事件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事件
河南省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
附录 外国宪法判例
内容简介
《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5卷)》是以宪法视角审视生活中宪法问题的事例研究丛书。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宪法事例,需要学术界给予关注、研究以解释。通过对这些个案的分析和解释,过去被人们认为枯燥、抽象的宪法开始走进公民的日常生活,激活了沉寂的宪法学,力求促进宪法原理与中国现实之间的互动,传播宪政理念,推动宪法社会化进程,以实现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个人感受宪法阳光的学术理想。
作者简介
韩大元,1960年10月生,男,吉林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984年、1987年、1994年分别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87年7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1991年以来先后到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国马塞大学欧亚法研究所等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主要从事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非西方宪法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代表性学术成果:《亚洲立宪主义研究》、《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感悟宪法精神》、《中国宪法》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
主要获奖:1999年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评为教育部高校优秀教师;2007年获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等。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宣部马列主义理论工程《宪法学》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等。
目录
中国宪法事例分析与宪法学方法论(代序)
第一编 基本权利事例
事例1:工信部强推绿坝过滤软件
【评析I】过滤软件和宪法表达自由
【评析Ⅱ】过滤软件与言论自由
事例2:广东省珠海市禁设各类横幅标语
【评析】市容的利益与表达的自由
事例3:杭州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网络实名制
【评析】网络表达及其规制
事例4: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因雷人语言而去职事件
【评析】“起哄者否决”与公务员的言论自由
事例5:“政审门”事件
【评析】政审制度与公民宪法权利之间的冲突
事例6: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
【评析I】计划生育政策在公务员录用中的适当理解
【评析Ⅱ】担任公职的权利和保持品位义务
事例7:成都拆迁自焚事件
【评析I】执法者应当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
【评析Ⅱ】对拆迁自焚事件的法学和宪法社会学评析
【评析Ⅲ】难以启动的法规审查程序
事例8:昆明规定公务员不拆除防盗笼将被问责
【评析】强拆防盗笼是否构成规制征收
事例9:新疆阿勒泰地区财产申报事件
【评析】从隐私权看阿勒泰财产申报制度
事例10:重庆KTV点唱低俗违禁歌曲将自动报警
【评析】在KTV禁唱低俗歌曲与对公民隐私权的干预
第二编 国家机构事例
事例11: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澳门管辖横琴岛澳大校区
【评析】地方管辖区域的变更应适当征询地方民意
事例12: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会场殴打人大代表被派出所罚款
【评析】议会纪律自律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特质
事例13:四川乐山村民投票剥夺轮换工农民身份事件
【评析】民主投票的宪法限度
事例14: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事件
【评析】国有化与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事例15:河南省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
【评析】中国陪审制度的宪法基础
附录 外国宪法判例
美国
梅伦德斯·迪亚兹诉马萨诸塞州案
卡珀顿诉马西煤炭公司案
普莱森特格罗夫市对萨马姆教案
德国
文西德尔裁定
法国
第2009—580DC号判决
第2009—595号判决
英国
R诉商务部大臣
麦康凯诉北爱尔兰西蒙社区
日本
非婚生子女继承半份遗产案件
玉龙寺事件:宗教法人请求土地让与、消去代表人登记手续的事件判决
韩国
《标准韩国语条例》第1章第1项等违宪确认案
《公职选举法》第261条第5款第1项之合宪性问题
以约为婚姻之欺诈手段而诱使妇女与己发生性关系案
意大利
宪法法院2009年第262号判决
加拿大
格兰特诉《多伦多星报》公司案
俄罗斯
污染费减免案
退休法官召回案
关键词索引
精彩书摘
纠正。因此,要对规制精神自由法律的违宪审查采取最为严格的审查基准。第二种与法院的自身定位和审查能力有关。就经济自由的规制而言,其中很多都关系社会、经济政策的问题,作为对政策的妥当与否缺乏审查能力的法院,除非可以将其认定为特别明显地违宪,否则一般都应尊重立法机关的判断。与此相对,法院对精神自由的规制的审查,则不存在审查能力方面的问题。
三、结论如果以上述原则衡量工信部的226号文,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工信部的226号文构成了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事前限制,有违禁止事前抑制原则
工信部226号文要求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计算机都须装上绿坝软件,而绿坝软件具有过滤功能,从而限制了电脑用户通过互联网络获取某些信息,因此事实上构成了对国民在网络空间进行自由表达的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特点是电脑用户可以匿名在互联网络上对海量的信息进行自由选择、传播和表达,而绿坝软件的功能在于一些网络信息还未被电脑用户接到时便被自动识别为不良信息而屏蔽掉。换句话说,绿坝软件先将所有的网络信息从内容上划分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然后仅仅将“良好信息”传递给电脑用户。如前所述,事前审查的时间,以表达行为完成为限,过去以发表时间为标准,现在倾向于以接受思想和信息的时间为标准。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要求所有计算机都强制安装绿坝软件已经构成了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事前限制,这是最严重的限制。
2.工信部的226号文并无法律依据,有违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工信部的226号文件中仅仅援引了《政府采购法》,但《政府采购法》只能构成工信部等政府部门运用财政资金购买绿坝软件的合法性,而不能构成工信部强制要求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计算机都安装绿坝软件的合法性。工信部的226号文件仅仅是国务院部门的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民意机关制定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发布限制国民表达自由的行政命令,是不符合法治主义原理的。进一步来说,即便组织法规范规定了工信部管理互联网络安全保障事项,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方案》中规定工信部的职责有,“有关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部门、行业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职责”,这也并不意味着工信部便可以发布有关该事项的行政命令来限制国民基本权利,因为还需要存在成为该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据的所谓“根据规范”,即法律对某项侵害基本权利的行政行为进行了特别授权,才符合基本的法治行政原理。
3.工信部的226号文所欲达成的目的与其运用的手段之间的关系不成比例
工信部的226号文件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少年儿童远离淫秽等不良信息,该文件所欲达到的政府目的可谓是极其正当。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对所有电脑用户的计算机都强制安装绿坝过滤软件,这远远超过了达到其目的所必需的程度。至少,还存在其他对国民的网络表达自由限制更小,同样可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目的的措施。该文件宣称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因而仅仅限制未成年人接触淫秽等不良信息的途径即可。例如,可以由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购买安全软件供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免费安装,在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电脑上安装安全软件。而且,强制要求所有的计算机都安装绿坝软件,意味着对网络表达自由内容上的事前限制,这种限制将导致网络表达自由核心内涵的丧失。因此,参照上述双重基准论,工信部为了保护青少年而强制要求所有计算机都安装绿坝软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前言/序言
韩大元:经过各位作者的共同努力,《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五)的编撰基本完成。从2005年编撰出版《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以来,我们的工作已经持续了五年。我想,我们有必要总结一下当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的观察视角和分析方法作学术反思,更进一步做到方法论上的自觉。因为要提高宪法事例的分析水准,就需要摸索出一套符合我们自身实践的分析方法。我们今天就以法学方法论上的自觉作为对话的主题吧。同样的事例,我们可以从社会学、政治学、刑法、民法、行政法的角度去分析,那宪法的分析方法是什么?我们就谈一谈宪法事例的分析方法,讨论一下宪法学方法论的特性。
王贵松:《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的主体,实际上是韩老师为硕士研究生开设“基本权利与宪法事例研究”课程的作业,2001年这门课首次开设,我是在2002年选修的,当时我们硕士班的同学都选修了这门课。我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判例,因此这门课程严格来讲应当讲述国外的宪法判例及其裁判方法,但在课程讲授时,韩老师还是有意地把中国宪法问题纳入其中,以宪法原理来审视近年来出现在中国社会上的“宪法个案”,并将之命名为“宪法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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