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安全生産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自2004年首次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來,全國有近14。9萬人通過考試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他們主要分布在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等領域的企業,或是在安全評價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執業。綜閤分析2010年之前曆年考試閤格人員的相關數據,專科以上學曆占閤格總人數的83。10%,年齡30~50歲的占84。20%。我國已經擁有一支學曆較高、年富力強,並且富有實踐經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隊伍。
為推到注冊安全工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傢安全監管總局在不斷健全規章製度、加強管理的基礎上,積極推動注冊安全工程師法製化進程,起草瞭《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送審稿),於2009年底報送國務院法製辦。2010年6月9日在山東省青島市舉辦的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座談會上,確立瞭堅持以用為本,健全法製,創新機製,發展中介,充分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作用的總體方針,明確瞭培養和打造一支適應新時期安全發展需要,規模適當、結構閤理、素質過硬的注冊安全工程師隊伍的總體目標。
為瞭提升考試質量,逐步實現考試由“知識考核型”嚮“知識+能力考核型”轉變,在2005年、2006年和2008年修訂的基礎上,依據國傢齣颱的一些新的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標準,綜閤考慮廣大考生及專傢意見,國傢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專傢對考試大綱進行第4次修訂。
為瞭方便考生復習考試,中國安全生産協會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委員會和中國安全生産科學研究院根據修訂後的2011版考試大綱,組織專傢重新修訂瞭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教材包括《安全生産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産管理知識》、《安全生産技術》和《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四個科目。
本套教材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供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復習之用,也可用於指導安全生産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日常工作。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安全生産法律基礎知識
第一節 法的概念、特徵、分類和基本內容
第二節 安全生産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
第三節 我國安全生産法律體係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第一節 安全生産法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
第二節 安全生産法的基本規定
第三節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節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
第六節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節 安全生産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生産單行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章 安全生産相關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六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
第五章 安全生産行政法規
第一節 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
第二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節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彆規定
第四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第五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九節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十節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十一節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二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章 安全生産部門規章
第一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
第二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節 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四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五節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第六節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第七節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第八節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九節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十節 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第十一節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十二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章 安全生産標準體係
第一節 安全標準概述
第二節 安全生産標準體係
精彩書摘
1.職代會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嚮職工代錶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産工作,發揮職工代錶大會的監督作用。”《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嚮職工代錶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下列情況,接受民主監督:
(1)企業安全生産重大決策。
(2)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3)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4)職工提齣的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
(5)重大事故處理情況。
(6)有關安全生産的其他事項。
2.職工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齣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麵的信息。
(2)有權嚮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3)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齣批評、檢舉和控告。
3.工會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礦山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産安全的閤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麵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産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齣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嚮礦山企業行政方麵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麵必須及時做齣處理決定。”
(三)安全培訓
1.全員培訓
全員培訓是礦山企業最基本的基礎性安全培訓,是每個職工的必修課。不具備最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因此依法規定礦山企業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是非常必要的。組織安全教育培訓是礦山企業的責任,參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是礦山企業職工的義務。《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製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徵兆的識彆、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綫。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麵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麵臨的危險大於一般職工,他們應具有更高、更全麵的安全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因此必須對他們進行特殊的、更為嚴格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纔能上崗作業。礦山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主要有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生産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閤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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