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氣體消防設施選型配置設計規程 CECS 292:2011》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氣體消防設施的基本要求與適用場所、氣體消防設施的選型配置原則、氣體消防設施的配置安全要求、氣體消防設施的配置設計要求、氣體消防設施的配置設計要點和氣體滅火器的選型配置與等效替代等。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氣體消防設施的基本要求與適用場所
3.1 一般規定
3.2 氫氟烴類氣體滅火係統
3.3 純天然氣體類滅火係統
3.4 注氨控氧防火係統
4 氣體消防設施的選型配置原則
4.1 一般規定
4.2 有人停留場所
4.3 無人停留場所
4.4 可選配卣代烷130l滅火係統的必要場所
4.5 不得選配鹵代烷130l滅火係統的非必要場所
4.6 係統構成型式的選擇
5 氣體消防設施的配置安全要求
5.1 一般規定
5.2 氣體滅火劑的無毒性反應濃度
5.3 氣體滅火劑的有毒性反應濃度
5.4 防護區內的氧氣濃度
5.5 肪護區內的二氧化碳濃度
5.6 防護區最高環境溫度下的滅火劑濃度
5.7 在氣體滅火劑不同濃度下人員安壘停留時間
5.8 防護區氣體滅火劑增壓閾值與泄壓口
6 氣體消防設施的配置設計要點
6.1 防護區的麵積與容積限製
6.2 係統管網型式的選擇
6.3 係統充壓型式選擇
6.4 滅火劑輸送距離
7 氣體滅火器的選型配置與等效替代
7.1 氣休滅火器的選型配置
7.2 同類替代
7.3 非同類替代
7.4 鹵代烷1211滅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場所
7.5 鹵代烷1211滅火器的必要配置場所
附錄A 幾種清潔滅火劑在我國的政策允許使用情況
附錄B 幾種常見氣體滅火劑在國際上的允許
使用情況
附錄C 常用氣體滅火劑質量性能參數錶
附錄D 部分氣體滅火劑技術性能比較錶
附錄E 氣體消防設施在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築場所中配置應用優選序列
附錄F 常用氣體滅火係統工程設計技術性能參數比較
附錄G 部分氫氟烴類氣體滅火劑不同濃度下
人員安全停留的最長時間
附錄H 氣體滅火器的滅火機理、適用撲滅火災的
種類及其選型配置原則
本規程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5.1.1 防護區的圍護結構、門窗、吊頂的耐火極限及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及泄壓口的設置位置等要求均應符閤國傢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1.2 防護區應有保證人員在30s內疏散完畢的通道和齣口,並應在疏散通道及齣口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5.1.3 防護區的門應嚮疏散方嚮開啓,並能自行關閉。用於疏散的門必須能從防護區內打開。
5.1.4 滅火後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並應直通室外。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少於每小時5次。
5.1.5 儲瓶間的門應嚮外開啓,儲瓶問內應設應急照明。儲瓶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地下儲瓶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應設在下部,並通過排風管排至室外。
5.1.6 當氣體滅火係統采用自動控製啓動方式時,在有人經常停留的建築場所或有人短暫停留的建築場所,必須設置不大於30s的滅火劑可控延遲噴射。對於平時無人停留的防護區,可設置為無延遲的噴射。
5.1.7 在有人經常停留或有人短暫停留的建築場所,宜按建築物、儲瓶間或樓層為單元各設置2套消防空氣呼吸器。
5.l.8 氣體滅火係統自動控製裝置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後纔能啓動。火災探測器應選用靈敏度級彆高的産品。
5.1.9 氣體滅火係統的手動控製與機械應急操作應有防止誤操作的警示標誌和具體措施。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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