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0
《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2.2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2.2.2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尸体剖验
3.1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
3.1.3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剖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5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损伤的原始状况。
3.1.4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口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剖验中对有损伤或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于清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胸腹腔剖验
3.2.1胸腹腔的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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