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10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於2011年10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作瞭50餘處重要修改。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共十二章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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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平時徵集
第三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四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五章 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 民兵
第七章 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九章 戰時兵員動員
第十章 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齣現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是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單行本,並附國務院最新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精彩書摘
二十六、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民兵組織分為基乾民兵組織和普通民兵組織。基乾民兵組織是民兵組織的骨乾力量,主要由退齣現役的士兵以及經過軍事訓練和選定參加軍事訓練或者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未服過現役的人員組成。基乾民兵組織可以在一定區域內從若乾單位抽選人員編組。普通民兵組織,由符閤服兵役條件未參加基乾民兵組織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單位編組。”
二十七、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中進行,或者采取其他組織形式進行。
“未服過現役預編到現役部隊、編人預備役部隊和編人基乾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在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軍事訓練;其中專業技術兵的訓練時間,按照實際需要確定。服過現役和受過軍事訓練的預備役士兵的復習訓練,以及其他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進行。”
二十八、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預編到現役部隊和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參加軍事訓練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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