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打牢新托福备考的基础,提高复习效果,建议考生从以下三个角度学习词组,以达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以“真题词汇大纲”为基础。为了帮助考生系统掌握必备的真题词组,笔者将TOEFL考试历年中所遇到的以及将会遇到的各类词组全部概括于书中。考生首先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这些词组,这是备考新托福的前提和基础。二、掌握“分类词组”。《新托福120分词组大全》按照听力、口语和写作进行分类,精选其中所涉及的核心词组。同时,每个词组F面都有相应的例句,我们在背诵的过程中,要把它们与其所属的场景联系起来记忆,构成条件反射,真正树立场景感,这样就可以自如应对考试中所遇到的各类词组,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率。
作者简介
前田庸,男,1931年生,1958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曾任日本学习院大学教授,现为日本学习院大学名誉教授。1997-1999年兼任日本法制审议会商法分会会长,1999-2002年兼任日本法制审议会公司法分会会长。
主要著作有:《逐条解释公司更生法》(合著,弘文堂)、《现代经济结构与法》(合著,筑摩书房)、《学习票据法》(编著,有斐阁)、《银行交易合同书、活期结算规定注释》(合著,有斐阁)、《银行交易》(弘文堂)、《票据法入门》(有斐阁)、《有价证券法入门》(有斐阁)、《票据法》(有斐阁)等。
王作全,男,1957年生,1997年毕业于日本中京大学法学部,法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青海民族大学教授,现任青海师范大学教授,兼任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顾问、青海法学会副会长等。
主要著作有:《商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昆仑法学论丛(1-4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西部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性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法治之路探索》(主编,青海人民出版社)、《公司利益相关者法律保护及实证分析》(合著,法律出版社)等。
目录
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 公司法
第二节 公司的种类
第二章 股份公司
第一节 股东有限责任与资本
第二节 股份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
第四节 募集股份的发行等
第五节 新股预约权的发行
第六节 公司机关
第七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八节 公司债
第九节 章程的变更
第十节 组织变更、重组行为以及事业转让
第十一节 解散以及清算
第三章 持份公司
第一节 无限公司
第二节 两合公司
第三节 合同公司
第四章 外国公司
判例索引
事项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3)管辖、诉讼程序。对于合并无效诉讼,规定由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835条1款),数个诉讼同时存在时要求应合并辩论以及裁判(837条)等,规定了与设立无效诉讼相同的诉讼程序。另外,对于合并无效诉讼,提诉人属于债权人或股东,而不是董事或监事的情况下,规定了公司对该提诉人的担保请求制度(836条1、2款)。公司要进行该请求,需要证明诉讼属于恶意诉讼(836条3款)。
3.合并无效判决
(1)统一确定性——对世效力。将合并确定为无效的判决,对第三人也具有效力(838条)。①这与公司法上的其他诉讼相同([86])。
(2)溯及效力的否定。合并无效判决对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吸收合并时)或通过合并设立的公司(新设合并时)、其股东以及第三人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839条)。换言之,以吸收合并为例,合并后到合并无效判决成立为止的期间,存续公司与第三人间通过契约所形成的权利义务,或消灭公司的股东作为存续公司的股东所受领的利益分配,以及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行使等,不会因合并无效判决的成立而受到影响,仍然保持其效力。这就是对合并无效判决溯及效力的否认([86])。
从结果看,随着合并无效判决的成立,合并面对将来成为无效,新设公司将消灭(新设合并时),消灭公司要复活,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各自要恢复到合并前的状态。合并当事公司在合并时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中,合并无效判决成立时还存续的部分将回归到各拥有该权利义务的公司中。对于合并后到合并无效判决成立期间,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所负担的债务以及所取得的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其所负担债务,属于合并当事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843条1款1、2项),其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843条2款本文)。有关其所负担部分(债务的情形)或持有部分(财产的情形),由当事公司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当事公司的请求,在充分考虑合并当时各公司的财产额以及其他所有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定(843条3、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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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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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趁打折买上,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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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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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不错,质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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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都是些日本的公司法规,我去,买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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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挺好挺好挺好挺好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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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好用,比书店里卖得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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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绝不是一本入门书,是日 本公司法大修后首部翻译为中文的作品,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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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欠缺其制度存废的原因分析,也欠缺国际比较,使人不易判断制度设置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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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专著、教材已充斥坊间,不胜枚举,泛泛而论者众,有见地者寡。草草翻阅此书,感觉不及译者所推崇之经典。未附J公司法条文,是一败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