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3辑)》涵括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和典型案例,以及解读评析。含专利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授权确权、商标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刑事等,儿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典型疑难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3辑)》的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编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编辑审定。每个案例包括如下部分:(1)阅读提示和裁判要旨。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案件焦点问题的精要评述。(2)案情和裁判。完整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法院审理的全过程。(3)法官评述。对案件争议焦点和不同意见、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对相关社会背景、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的介绍。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3辑)》适合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版权局、专利局、商标局、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出版机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公司、商标代理公司的日常工作所用,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学习研究所用。
目录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阅读提示:发明目的在权利要求解释中有什么作用?
2.(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阅读提示:如何认定具有复杂历史渊源且具有一定近似性的标识是否是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3.(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阅读提示: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被诉侵权药品生产工艺材料没有记载有关技术内容的情况下,基于何种事实才能通过推定来查明该技术内容?涉及新产品方法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方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
4.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阅读提示:如何判断一项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一方已经长期占有使用该技术,权利人自始知道并同意,使用人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5.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阅读提示:不同行业或服务类别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适用原则条款进行规范?
6.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等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
--阅读提示:植物新品种种源发现者在何种情况下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7.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阅读提示: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中,如何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如何认定布图设计相同等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阅读提示:本案裁判进一步明确了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方法
9.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阅读提示: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阅读提示:本案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确定销售金额后,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1件)
1.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
专利权纠纷案
精彩书摘
一审判理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孔彦平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及其与澳诺公司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午时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澳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构成等同,午时药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已构成侵权。
只有为了使专利授权机关认定其申请专利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进行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才产生禁止反悔的效果,并非专利申请过程中关于权利要求的所有修改或意见陈述都会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本案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根据专利审查员的意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并非是为了使其专利申请因此修改而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是为了使其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此修改不产生禁止反悔的效果。
只要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他人在先专利,即构成侵权,午时药业公司辩称其产品特征与587号专利相同,不构成对涉案专利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澳诺公司对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故根据本案午时药业公司侵权情节、销售范围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午时药业公司赔偿澳诺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并适当赔偿澳诺公司律师代理费。王军社系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且已提供了产品合法来源,澳诺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故王军社只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午时药业公司侵权行为并未给澳诺公司造成商誉上的损害,故对其要求午时药业公司在报纸上致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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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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