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09年12月,张国平先生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研究》一书的文稿拿给我看,请我指正。我通读后发现,他是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命题的,实际研究的也是制度建设和管理的相关理论。我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心脏”,制度则是它的“心肌”。作为市场的理论和制度建设选题,看起来比较大胆,但却较为贴近现实。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发展到今天,证券结算量和证券登记量均持续增长,取得了不少成就,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特别是在证券无纸化之后,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中央交收对手方(目前在我国担任这一角色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中央交收对手方对其参与人的结算风险管理陷入两难。
作者简介
张国平,江苏兴化人,经济学博士,先后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989年以来,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被聘为中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组专家、亚洲开发银行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咨询项目中方专家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专家。在各类报刊上发表有关货币政策、金融管理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论文数十篇,目前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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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作者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从证券市场历史发展的角度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行了描述和反思,记录了推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发展的里程碑事件;通过研究不同市场的登记结算体系和国际行业组织对证券结算体系的评估和建议,分析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所面临的挑战,并给出了可供操作的改善建议。
——Computershare集团全球;行政总裁 W.Stuart Crosby
作者试图发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本身的发展规律,以此指导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视角较有新意。本书对于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均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王迪彬
张国平先生集其在证券登记结算领域良好的理论基础和丰厚的实际经验,通过独特的视角,深层次地剖析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现状和管理,并提出了具有创新意义的完善之道,对我们进一步思考证券交易后台的登记结算问题深有启示,值得一读。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龚仰树
长期以来,我国内地对于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屈指可数。此书以登记结算制度整体为研究对象,描述了登记结算制度的发展趋势,创新性地提出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评价体系,并试图勾画出未来的改进路线图。读者通过阅读可以拓宽视野,获得启发。
——国都证券 武雪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证券登记结算原理
第一节 基础概念
第二节 参与主体
第三节 基础业务关系
第四节 风险管理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第一节 产权经济学与证券登记
第二节 俱乐部学说与证券登记结算的规模管理
第三节 科斯交易费用理论与证券登记结算
第四节 网络经济理论与证券登记结算营运模式
第五节 制度创新理论与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发展
第三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演变
第一节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简要回顾
第二节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混沌发展期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被动发展期
第四节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自觉发展期
第四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现状
第一节 法律架构
第二节 组织架构
第三节 业务架构
第四节 风险管理
第五章 国际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分析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证券结算制度
第三节 启示与借鉴
第六章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标准的发展
第一节 G30标准及其演变
第二节 ISSA标准及其演变
第三节 IOSCO/CPSS标准及其演变
第四节 欧盟标准
第五节 国际标准的比较分析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设计
第一节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发展规律
第二节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架构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管理
第八章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评估
第一节 定性评估体系
第二节 定量评估体系
第三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评估
第九章 完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路径的选择
第一节 制度完善
第二节 路径选择
结束语
参考文献
缩略语
精彩书摘
一、证券登记
在直接持有体系下,投资者直接出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因此,证券登记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法律定义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登记和被登记的关系。如果登记机构发生登记差错,投资者可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并有权向法院对登记机构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也可以通过法律定义为:投资者与登记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登记与被登记关系,而是登记机构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维护其证券持有人名册,相应的登记和被登记关系仅存于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如澳大利亚证券市场。在此情况下,如果投资者认为证券发行人的登记名册发生了差错而损害了其利益,投资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该证券发行人以寻求法律救济。证券发行人再依据相关的委托合同关系起诉其所委托的登记机构,追究该登记机构的责任。
即使在直接持有体系下,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其托管机构(托管银行)向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发行人申请登记其证券权利,而不是亲自办理,但登记名册上体现的是该投资者为相应证券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例如在我国,据目前公认的一种看法,我国为直接持有体系,中国结算为法定的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者名称直接登记在中国结算维护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因此,中国结算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登记与被登记的关系。但具体登记相关手续包括对账等事务可以由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来办理。
在间接持有体系下,证券登记机构并不直接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登记投资者的姓名,而是登记证券保管机构或该证券保管机构逐层上存的、顶层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的名称。CSD再在自己的证券存管簿记上记录其交存机构或投资者(一般为机构投资者)的名称及交存证券品种和数量;各证券保管机构逐层在自己的证券保管簿记上记录其交存机构或投资者名称,直至底层证券保管机构记录各证券投资者的名称、证券品种和数量等信息。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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