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资产重组的会计与税务问题(2015年)》在借鉴企业并购理论研究成果,尤其是资产重组概念框架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资产重组的长期思考和提炼,试图构建以资产重组概念框架为核心的资产重组理论结构体系,报告中首先研究了商业模式、资本运营的概念,由此引申出资产重组的概念。
《资产重组的会计与税务问题(2015年)》自2014年出版以来,销售情况良好。经过一年时间,税务相关政策发生一些变化,此次再版作者根据相关条文做了细致地修改。
目录
第1章 导论
第1节 研究背景与内容
第二节 研究意义和目的
第三节 资产重组相关概念界定
第四节 国内外研究概况
第五节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第六节 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资产重组的理论基础与国际税制借鉴
第1节 资产重组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国际税制借鉴
第三章 资产重组在集团运营管理中的应用
第1节 商业模式设计与创新
第二节 资本运营的原理与路径
第三节 资产重组的原理与方案设计
第四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四章 资产重组的会计问题
第1节 会计学对企业并购的定义
第二节 资产重组会计及相关概念
第三节 企业并购会计问题
第四节 企业清算会计问题
第五章 融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问题
第1节 融资业务概述
第二节 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融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融资业务税收政策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
第六章 投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问题
第1节 投资业务概述
第二节 投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第三节 股权投资环节相关法律主体的纳税义务与资产计价
第四节 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股权投资处置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六节 股权投资处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第七节 股权投资亟须明确和修订的税收政策
第七章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会计与税务问题
第1节 经济学对公司并购的定义及分类
第二节 股权收购概念、分类、操作程序
第三节 股权收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第四节 资产收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第五节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及建议
第六节 股权收购业务税务风险的防范策略
第八章 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
第1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第二节 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第九章 资本结构调整的会计与税务问题
第1节 股权重组税务处理概述
第二节 股权分置的会计与税务
第三节 增资、减资、转让、分割、缩股的会计与税务
第四节 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
第五节 跨境重组的会计与税务
第六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会计与税务
第七节 股份制改造与上市的会计与税务
第八节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与税务
第九节 中央企业重组上市资产评估税收政策的建议
第十章 公司合并的会计与税务问题
第1节 公司合并的类型及操作程序
第二节 公司合并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公司合并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第四节 公司合并业务其他税种的处理
第五节 企业合并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及其改进
第十一章 公司分立的会计与税务问题
第1 公司分立业务的类型
第二节 分立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
第三节 公司分立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第四节 公司分立业务其他税种的处理
第五节 公司分立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及其改进
第十二章 企业清算的会计与税务问题
第1节 公司清算的概念与操作程序
第二节 清算会计实务
第三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问题
第十三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1节 研究结论
第二节 对策建议
第十四章 资本交易税收案例分析
一、股权投资案例
二、资本结构调整案例
三、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案例
四、公司合并案例
五、公司分立案例
六、混合重组案例
七、综合案例分析
精彩书摘
《资产重组的会计与税务问题(2015年)》: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
1.对“股权+回购”方式的信托融资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向融资方出具利息发票,投资人(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按照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税款由信托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信托公司仅就取得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3.融资方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投资人(委托方)为自然人的,投资人从信托公司取得的固定回报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信托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投资方为法人企业的,从信托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并入当期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购买国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营业税征缴问题
关于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由此可见,金融企业按差额计算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时,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利息不能从营业额中减除,需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除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外,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也要征收营业税。
问题是,买卖金融商品赚取的是差价,而企业购买国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债券期间取得的固定收益,不适用买卖金融商品的规定,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税法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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