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从民法视角看,“三农”问题其实际是农村集体所有权问题,因为农村集体所有权是与农民直接相关的权利,是关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可以说正是农村集体所有权将农民、农业和农村贯穿起来。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而诞生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在我国自诞生起就一直处于制度变迁过程中,在不同阶段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并体现出不同的行使模式。
农村集体所有权是牵涉范围较广的复杂的民事法律制度,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研究》主要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人手,从民法视角梳理出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框架的制度变迁路径。对我国现行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相关立法上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出农村集体土地当前“公有私用”行使模式面临的困境,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的创新实践,探讨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的变革方向。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研究》各章的重点内容依次为:导论,简述写作缘起,研究重点及研究方法。
第1章,农村集体所有权内涵辨析。廓清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内涵、性质,为下面展开研究奠定基础。农村集体所有权本质上而言是一种私权,但这种私权又具有公有的特点。就其性质而言,传统民法理论并没有完全合辙押韵的理论能直接套用到农村集体所有权之上,从其具有的内核来看,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确具备传统“总有”的许多痕迹,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总同共有”或“新型总有”,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
第2章,制度变迁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演变。从制度变迁角度看,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产生及制度变迁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有一定的伴随关系。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在农村互助合作的基础上演变而来。农户之间让渡相关动产使用权能和劳动力的互助合作可谓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萌芽。初级社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私有共用”的行使模式,农户的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所有权仍归属于农户,但使用权能由初级社统一行使,即实行“私有共用”。该模式既保障了农户进退自由的权利,又很好实现了农户与合作社对农村土地及生产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的共同支配权,能够保障农户在初级社中的成员权,因此初级社的私人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共存的所有权结构在当时不失为成功的制度设计。高级社与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行“公有公用”的行使模式,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并对使用权能等行使支配权。高级社中农民对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转化为农村集体所有权,这种制度变迁有一定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色彩。人民公社是高级社的联合,同样带有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色彩。由于人民公社的制度设计过于粗糙:组织机构不健全,社员的成员权模糊不清。进而客观上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不平等,这是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上的致命缺陷。农村土地承包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公有私用”行使模式,即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能)。现行立法已经将这种模式固定下来。
第3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当前问题及解决思路。着眼于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有私用”的行使模式,从国家层面的立法看,由于农村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二元分离,立法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等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主体,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是在行使过程中存在农民集体意志与上述管理主体的意志对接问题。地方立法上存在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立法混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产生负面作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农民集体成员平等的成员权相冲突。我国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有私用”的行使模式面临诸多困境,这些困境的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细碎化状态,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难以规模化行使。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有私用”的行使模式必须进行变革。针对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有私用”的行使模式面临的困境,理论界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与国有化的解决思路,但分析后认为这两种思路均不可行。可行的思路是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
第4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创新模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基础进行的股份合作。选择广东南海、东莞、浙江宁波北仑区以及上海、北京等地的农村集体所有权股份合作的实践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上述各种模式的利弊得失。认为通过农村集体所有权股份合作改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的集中统一行使的目的。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转化为股权,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组织机构改造,通过设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股东权行使程序,保障了成员权的落实。但是,现行各地的农村集体所有权股份合作改革也存在诸多问题。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中行使的其他模式进行考察,以合同为基础的“公司+农户”模式,虽然可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的集中行使,但是其具有不稳定性,不能改变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民事主体地位。土地流转给“农业大户”模式,可能会发生农村土地集中,产生大量失地流民等不良后果。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探索系统化的既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提高农户收益,又能促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规模化效应的土地流转模式。土地合作社模式是土地流转的特殊形式,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规模化效应的模式。另外,还对我国现存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公有公用”的行使模式进行了探讨,认为只要有周密的保障平等成员权落实的制度设计,能够避免当前农村集体所有权“公有私用”行使模式面临的困境,并能有效实现农村的自我工业化、城市化。
第5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的重构。分析认为,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追求农民集体成员的互助合作,强调以人为基础的平等的成员权。通过对小岗村的再认识,并结合前几章的讨论,认为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创新应着重选择两条道路:一是构建农村社区合作社法人,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合作社)。农村社区合作社法人需按合作社法人要求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清晰界定成员的成员权及其行使和实现程序,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的规模行使。二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的规模行使。这种模式与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但是,我国目前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应该立法鼓励设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合作社,并立法引导合作社吸收弱势农户入社,防止农村两极分化。上述两种模式的实施与成效还需其他制度的辅助。
目录
导论
0.1 写作缘起
0.2 选题依据
0.2.1 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0.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3 篇章结构
0.4 研究方法
第1章 农村集体所有权内涵辨析
1.1 集体所有权追溯
1.2 集体所有权的不同定义
1.3 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
1.3.1 农村集体所有权是私法上的权利
1.3.2 农村集体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学说及评析
1.4 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特点
1.5 本章小结
第2章 制度变迁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演变
2.1 制度变迁理论简介
2.1.1 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2.1.2 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2.2 土地承包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演变
2.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萌芽
2.2.2 农村土地的“私有共用”模式--初级社
2.2.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公用”模式--高级社
2.2.4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公用”模式--人民公社
2.2.5 人民公社成员权的消极性权利--退出权之争
2.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有私用”模式--农村土地承包
2.3.1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政策及立法演进
2.3.2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废之争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当前问题及解决思路
3.1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上的问题
3.1.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主体立法上的问题
3.1.2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问题
3.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冲突
3.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有私用”行使模式困境解析
3.2.1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的物权属性及其细碎化导致的问题
3.2.2 以农户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诸多法律纠纷的根源
3.2.3 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民事主体缺乏竞争力
3.2.4 农民集体虚化,成员间互助合作淡化
3.2.5 仅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解决农民富裕问题
……
第4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创新模式
第5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的重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特点:
1.在并社过程中,没有保护各个合作社的集体所有权
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各个合作社的积累是不同的,有的合作社积累的财产多,有的合作社积累的财产少,即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有区别的。《决议》指出:由于各个农业社的基础不同,若干社合并成一个大社,他们的公共财产,社内和社外的债务等,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在并社过程中,应该以共产主义的精神去教育干部和群众,承认这种差别,不要采取算细账、找平补齐的办法,不要去斤斤计较小事。各个合作社原有的集体所有权其权利主体说到底只是属于各个合作社的社员,但是,通过建立人民公社,其对合作社所属财产就失去了所有权,并且这种所有权的丧失没有任何对价,对集体积累较多的合作社而言,就相当于将自己辛勤积累的财富无偿分配给他人,这实际上相当于对合作社所有权的直接剥夺(没收)。另外,共产风、平调风都是不尊重所有权的具体直接表现,在此情形下,所有权主体根本不能对其财产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应该说,这种现象当时的社会实践对所有权理论的扭曲,如果不能体现排他的独占权,如何还能称为(集体)所有权?
因此有的学者指出:“在人民公社制度下,从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变革为土地集体所有制,其实质是建立了一种土地国家所有制,土地集体经营只是这种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土地集体经营是一种土地利用形式,属于土地用益物权的范畴。”①从当时的情形看,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因为在当时生产队对土地只是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生产队并不具有处分权能,缺乏处分权能从法律角度讲,其实际上就是用益物权。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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