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744-2012·代替 DL/T 744-2001):電動機保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名稱修改為《電動機保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更新瞭第2章的規範性引用文件;增加瞭4.9.14裝置宜具有電動機起停控製功能;增加瞭4.10.1 b)應用於加裝變頻器後的電動機,裝置應適應電動機工作頻率範圍在10Hz~70Hz之間連續變化;增加瞭4.10.16返迴係數、4.10.17時間誤差、4.10.18測量元件的準確度的要求;刪除瞭同步電動機失磁保護要求;修改瞭4.10.2差動保護部分,1.5倍整定電流時差動保護固有動作時間修改為不大於40ms。
內頁插圖
目錄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技術要求
5 試驗方法
6 檢驗規則
7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8 其他
附錄A (資料性附錄)380V~1.2kV電動機保護裝置技術要求
精彩書摘
4.2.2 激勵量
a)交流電壓額定值UN:100/3;v、100V。
b)交流電流額定值IN1:A、5A。
c)頻率額定值fN:50Hz。
4.3 結構和外觀
4.3.1 機箱、插件的尺寸
機箱、插件的尺寸應符閤GB/T 19520.12-2009的規定。
4.3.2 外殼防護
裝置的外殼防護要求應符閤DL/T 478的規定。
4.4 測量元件的準確度和變差
裝置中測量元件的準確度和變差要求應符閤DL/T 478的規定。
4.5 過載能力
裝置中各迴路的過載能力應符閤DL/T 478的規定。
4.6 功率消耗
裝置中各迴路的功率消耗應符閤DL/T 478的規定。
4.7 直流電源影響
直流電源影響應符閤DL/T 478的規定。
4.8 對連接導綫、輸齣繼電器和信號繼電器的要求
裝置與外迴路連接導綫、輸齣繼電器和信號繼電器應符閤DL/T 478的規定。
4.9 裝置的功能
4.9.1 裝置應滿足GB/T 14285-2006中4.1.2~4.1.16規定的要求。
4.9.2 裝置應具有獨立性、完整性、成套性,裝置應含有被保護電動機所需的保護功能。
4.9.3 裝置應具有在綫自動檢測功能,包括裝置硬件損壞、功能失效和二次迴路異常運行狀態的自動檢測。
4.9.4 裝置異常或元囂件(齣口繼電器除外)損壞時,裝置不應誤動作跳閘,且應發齣裝置異常信號。
4.9.5 裝置的開入迴路應符閤DL/T 478的要求。
4.9.6 裝置應具有軟件自恢復功能。
4.9.7 在裝置電源消失時,應有輸齣觸點以起動報警信號。
4.9.8 裝置的所有外接電路不應與裝置的弱電電路有直接電氣上的聯係。針對不同電路,應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
4.9.9 裝置應配置能與自動化係統通信的接口。通信接口的通信數據格式應遵循統一的規約,采用DL/T 667或DL/T 860係列標準通信協議。製造商應聲明所采用的通信協議、通信介質類型、用於通信的設備。
4.9.10 裝置應具有故障記錄功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a)裝置應能可靠記錄保護動作的相關信息,如故障時輸入的模擬量和開關量、輸齣開關量、作元件、動作時間等,並具有存儲不少於8次故障錄波數據的功能;
b)裝置記錄的故障錄波數據應按GB/T 22386-2008規定的格式輸齣。
4.9.11 裝置應設有當地信息輸入、輸齣功能,通過麵闆或輔助設備進行裝置運行參數設定和保護動作信息輸齣。裝置在失去電源時,不能丟失數據。
4.9.12 裝置應具有對時功能。
a)應設置時鍾電路,裝置在失電時,時鍾電路應能正常工作;
b)應設置與外部標準授時源的對時接口;
c)當采用網絡通信技術實現時鍾同步並滿足同步要求時,裝置可不采取其他同步措施。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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