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標準(GB 50752-2012):電子輻射工程技術規範》共分7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與符號、工程規劃、工程設計、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與調試、檢測與驗收等。
內頁插圖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與符號
2.1 術語
2.2 符號
3 工程規劃
3.1 基本要求
3.2 選址
3.3 環境和安全規劃
3.4 工藝規劃和構成
3.5 規劃文件和技術經濟評價
4 工程設計
4.1 一般規定
4.2 工藝設計
4.3 輻射防護設計
4.4 建築設計
4.5 結構設計
4.6 公用工程設計
5 土建施工
5.1 一般規定
5.2 屏蔽混凝土材料
5.3 屏蔽混凝土配閤比
5.4 屏蔽混凝土施工
5.5 預埋件與施工縫
6 設備安裝與調試
6.1 一般規定
6.2 設備安裝
6.3 安全聯鎖與控製
6.4 調試
7 檢測與驗收
7.1 一般規定
7.2 屏蔽混凝土
7.3 束流設備和束流應用設備
7.4 安全聯鎖與控製
7.5 環境影響
7.6 工程驗收
附錄A 屏蔽計算
附錄B 通風設計計算
附錄C 檢測錶格
本規範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4.1.1 工程設計根據委托書和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滿足使用性要求。國傢監管機構的意見,設計必須遵循;安全預評價、衛生防疫預評價和環境保護預評價結論所依賴的基本條件,設計必須滿足。
4.1.2 電子輻射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設計單位必須有工程設計乙級或以上資質,設計人員必須具有對應專業的工程師或以上職稱,工程設計項目負責人必須具有高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且具備必要的業績和經曆。
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深度規定》(2008年版)明確瞭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同時強調需滿足審管機構對文件內容的要求;明確瞭施工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電子輻射工程的設計應當遵循。建議結閤具體工程的審管機構的審管要求和工程具體情況,確定設計階段,但必須包括施工圖設計階段,且不少於兩個階段。某些工程設計可以用總體設計代替初步設計,總體設計的內容應基本滿足編製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滿足報建和審查部門的要求。
4.2 工藝設計
4.2.1 一般情況下,工藝設計先根據使用要求確定輻射設備規格;根據工藝需求,如工件(或被輻射的物品)及其運轉方式來確定作業室的大小和關聯設施的空間布設。為射綫的屬性分析、輻射防護計算確立基礎。
4.2.2 先確定工藝流程,是為瞭保證使用要求。然後根據場地地形確定工藝需求和工藝輔助用房的位置、人流綫路、物流路綫,根據輔助設備和輔助設施等確定空間尺寸,從而完成其平麵布局和竪嚮布置。
2電子輻射工程作為整個生産(或其他實踐活動)流程中一道“工序”時,盡量和其他工序的建築貼建,或建造在整體建築的內部,可以縮短整個物流綫路,優化整個生産(或其他實踐活動)的過程。
3對於能量0.15keV~300keV的輻射區,其防護成本不高,容易通過防護措施實現防護規劃目標,可以設置在整體建築的內部,當整體建築為多層建築時,宜設置在底層。對於能量大於300keV的作業室,或防護成本太高時,可以與總體建築貼連或脫開布置。
4.2.3 不論何種布置,防火設計都應符閤現行國傢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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