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民法典体系研究(第2版)》着眼于二十一世纪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建构,从比较法和历史考察的角度对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阐释,深入研究了民法典体系的基本理论,对法典中心主义模式下民法典的内在价值体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法典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设计了未来我国民法典总分结构下诸编的外在规则体系。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主要学术成果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 民法典体系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民法典体系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法典化
第二节 民法典的体系化
第三节 民法法典化与民法典的体系化
第四节 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
第五节 民法典体系的形式理性
第六节 民法典体系与民法学理论体系
第二章 民法典体系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法中的民法体系理论
第二节 近代法中的民法体系
第三节 近代以来民法体系思想的演进
第四节 法国与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比较
第五节 民法典的混合模式
第六节 民法典体系的发展
第七节 历史经验的启示
第三章 法典化与法典中心主义
第一节 法典中心主义概述
第二节 法典中心主义与民事单行法
第三节 法典中心主义与依法裁判
第四章 民商合一体制下的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及民商分立的形成
第二节 民商合一体例及其理由
第三节 我国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
第四节 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
第五章 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
第一节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原则
第三节 总分结构——制度和规范的体系化
第四节 民法典制度编排的逻辑结构
第五节 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
第六节 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具体构建
第七节 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与内容整合
第二编 民法典的内在价值体系
第六章 民法典价值及体系构成
第一节 民法典价值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法典价值与民法的人文关怀
……
第三编 民法典的外在规则体系
第四编 民法法典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精彩书摘
3.名誉权、信用权。名誉权和信用权分别对应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和经济能力评价,属于精神性的人格权。德国学者格拉蒂曾经指出:“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信誉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在我国,尽管现行立法没有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规定,但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信用保护的问题。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关于荣誉权是否属于人格权,值得探讨。《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了荣誉权,由此涉及对荣誉权性质的讨论。荣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荣誉是社会、国家通过特定的机关或组织给予公民或法人的一种特殊的美名或称号。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或法人的评价,而是授予在各项社会活动中成绩卓越有特殊贡献的公民或法人的,因而荣誉权并非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尤其是荣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可见它不是公民出生和法人成立后就应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如果侵害荣誉权导致对名誉的损害,可以适用名誉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4.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贞操权。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的人身免受非法限制、强制、拘禁、拘束、干涉或妨碍等限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从事各种活动的权利。尽管我国宪法等法律已经对人身自由权加以确立或者保护,但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有必要将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规定,将人身自由权规定为民事权利,就可以通过民法对之加以保护,从而落实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且可以确定国家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所负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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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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