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刑事法製建設叢書·刑法係列:數罪並罰適用與比較》入選書目的內容全麵覆蓋我國現行刑法中各項重要製度和刑法學中若乾重大理論問題。《中國刑事法製建設叢書·刑法係列:數罪並罰適用與比較》對刑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予以充分關注,著力推薦針對刑法學中某一具體製度或理論進行係統深入研究的作品。近年來,我國刑法學者對德日刑法理論進行瞭更為細緻的研究,引起瞭對犯罪論體係進行改造等諸多關於刑法基礎理論問題的爭鳴,這些爭論有助於進一步深化刑法學研究的根基和深層次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因此,《中國刑事法製建設叢書·刑法係列:數罪並罰適用與比較》吸納瞭一批介紹國外刑法理論,並能對我國司法實踐作齣積極迴應的具有開創性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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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數罪並罰的基本理論問題概述
第一節 數罪並罰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特徵界定問題
一、數罪並罰的基本概念問題
二、數罪並罰的基本特徵界定問題
第二節 數罪並罰的理論根據問題
一、數罪並罰理論根據的主要爭議觀點
二、數罪並罰的理論根據應是“公正論”
第三節 數罪並罰的適用範圍問題
一、外國刑法典關於數罪並罰適用範圍的三種立法模式
二、對外國刑法典中的數罪並罰適用範圍規定的三種立法模式評析
三、我國刑法規定的關於數罪並罰適用範圍的類型問題
第四節 數罪並罰在刑法體係中的地位問題
一、數罪並罰在刑法體係中的“犯罪論”地位問題
二、數罪並罰在刑法體係中的“刑罰論”地位問題
三、數罪並罰在刑法體係中的“犯罪論”與“刑罰論相結閤”地位問題
四、數罪並罰在我國刑法體係中的地位問題
第二章 我國刑法中數罪並罰製度的立法概況
第一節 新中國成立以前刑法中數罪並罰製度的立法概況
一、西周法律中涉及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二、秦律中涉及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三、漢律中涉及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四、晉律中涉及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五、唐律中涉及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六、宋律中涉及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七、清律中涉及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八、中華民國時期刑法中涉及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九、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刑法中涉及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第二節 新中國成立以後刑法中數罪並罰製度的立法概況
一、1949年至1956年期間有關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二、195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第22稿
三、1979年《刑法》中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四、1997年修訂《刑法》中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五、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數罪並罰製度的修改
第三章 我國刑法數罪並罰司法解釋的適用與概覽
第一節 我國刑法數罪並罰司法解釋的適用問題
一、數罪並罰司法解釋的錶現形式問題
二、數罪並罰司法解釋的主體構成問題
三、數罪並罰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
四、數罪並罰司法解釋的功能作用問題
第二節 我國刑法數罪並罰司法解釋概覽
一、1980年1月以前刑法司法解釋中的數罪並罰規定
二、1980年至1997年刑法司法解釋中的數罪並罰規定
三、1997年10月以後刑法司法解釋中的數罪並罰規定
第四章 數罪並罰與罪數形態的適用問題
第一節 連續犯是否應當實行數罪並罰的根據問題
一、連續犯是否應當實行數罪並罰的立法根據問題
……
第五章 數罪並罰與數罪種類劃分適用問題
第六章 數罪並罰的基本原則適用問題
第七章 數罪並罰立法條款的理解適用問題
第八章 數罪並罰的刑期計算方法適用問題
第九章 數罪被判異種自由刑的數罪並罰適用問題
第十章 附加刑的數罪並罰原則適用問題
第十一章 數罪並罰與刑罰執行製度的適用問題
第十二章 數罪並罰與纍犯的關係適用問題
第十三章 我國大陸刑法與港、颱、澳刑法數罪並罰比較研究
第十四章 兩大法係刑法數罪並罰的立法特點及其比較研究
第十五章 各國(地區)刑法中數罪並罰規定的比較研究
附錄一 我國刑法立法進程中的數罪並罰條款
附錄二 我國颱灣地區與澳門刑法中的數罪並罰條款
附錄三 外國刑法中的數罪並罰條款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六、宋律中涉及數罪並罰的立法概況
在宋律中,數罪並罰,即一人犯兩個以上的罪同時或先後被發覺,按其中的一項重罪處罰。宋代數罪並罰製度遵循《唐律》的原則,即“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唯犯贓,法當並計”。宋代數罪並罰亦分兩種方式:(1)常罪犯,所犯不止一罪,數罪同時被發覺,僅計其中的一項最重的罪,給予刑事處罰。從現代刑法學角度看,實行的仍是重罪吸收主義的原則。如果所犯為贓罪,則實行數罪通計閤並處罰。(2)數罪先後被發覺,一罪先發,已經決杖,後又有罪行被發覺,且比前罪重,實行通計前罪已執行之刑,以金贖餘刑。這是針對一人犯加役流以下罪數罪而製定的刑罰,考慮到前罪剛剛決杖過,創傷尚未愈閤,如再決杖,“殊非哀矜之意”。北宋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審刑院、大理寺定摺杖贖金法,規定“止贖金以滿餘數,若情理凶惡者,即復決杖”。在司法實踐中,宋代實行瞭數罪並罰原則。南宋判案匯編《名公書判清明集》就有記載說法官根據“在法,二罪俱發,從重者坐”的規定執行刑罰。
更犯,又稱“犯罪更為”、“再犯”,即犯罪已被發覺,重又犯罪。宋代對更犯的處罰原則俱載於《慶元條法事類》捲七十四《犯罪更為》,規定如下:《名例敕》曰,“諸犯二罪以上事發,更為重罪至死,如會恩免死(因災傷減等同),還依各重其事法”。“各重其事法”,載於《宋刑統》捲四《名例律》:“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各重其事。”就是說對於犯罪已發後再次犯罪者,重其後犯之罪而閤並處罰。《名例敕》規定,一人犯數罪事發後,又犯有重罪至死,遇朝廷大赦,可免死減等處罰,但免死減等後,仍然要依照“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各重其事”法處置,即將其後犯重罪至死遇大赦所減至罪,連同事發前的罪閤並處罰。
《名例敕》曰:“諸犯罪已發而更為罪,應各重其事者,依逐犯彆科,其編配止以一重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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