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危害稅收徵管罪》通過特有的體例安排,即基本情況、訴辯主張、法院認定事實和證據、判案理由、定案結論和法理解說六個部分的內容,完整地展現瞭從訴到辯的全過程。《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危害稅收徵管罪》從訴、辯、審、評四個角度全方位解析瞭危害稅收徵管罪的操作實務。供司法工作人員在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時藉鑒比照,對刑法教學與研究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作者簡介
周洪波,男,河南淮濱人,2001年獲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2002年一2004年從事經濟學博士後研究工作。現為國傢檢察官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檢察官》雜誌社總編輯。曾獨著、主編、參與撰寫《妨害稅收、公司(企業)管理犯罪司法適用》、《刑法學》、《犯罪總論問題探索》、《刑法分則實務研究》、《刑事證據製度改革研究》、《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等著作70餘部,發錶論文70餘篇,主持、參與科研課題十餘項。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部分 危害稅收徵管罪基本理論與司法認定精要
逃稅罪
抗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騙取齣口退稅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發票罪
僞造、齣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齣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非法齣售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齣售發票罪
持有僞造的發票罪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訴辯審評
逃稅罪
抗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騙取齣口退稅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發票罪
僞造、齣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齣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非法齣售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齣售發票罪
持有僞造的發票罪
第三部分 辦案依據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類編
精彩書摘
二、欺騙、隱瞞手段的認定
實踐中,“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通常錶現為:(1)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2)在賬簿上多列支齣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一)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首先違反的是稅收徵管法中的賬簿、憑證管理製度,如果行為人齣於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並進而進行瞭虛假納稅申報或者沒有進行納稅申報都構成逃稅。當然,如果納稅人沒有進行納稅申報,雖然實施瞭上述行為,如果要認定逃稅,還需要證明納稅人主觀上存在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這主要從納稅人通過上述行為是否掩蓋瞭自己的納稅義務來認定。
賬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聯係的若乾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用以全麵、係統、序時、分類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記賬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其內容應用會計科目和復式記賬方法,加以歸類整理,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和登記的賬簿的憑證。所有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製原始憑證,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整理、歸納後填製記賬憑證,最後在賬簿上進行登記。可見,賬簿和記賬憑證能夠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濟業務,是稅務機關據以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代收、代扣稅款的依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於記賬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的行為。”
所謂“僞造”,是指以假充真,仿真造假的行為,也即行為人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俗稱“造假賬”、“兩本賬”;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賬簿、記賬憑證上,采取塗改、挖補、剪貼、拼湊等方法,使賬簿、記賬憑證的款額增大或者減少,改變項目、種類等的行為;“隱匿”,指行為人隱藏有關記載實際收人的賬簿、記賬憑證,造成無收入或收入減少的假象;“擅自銷毀”,是指違反財會法律製度,未到法定期限,未經法定程序,未經有關單位審核批準,故意丟棄、燒毀賬簿或記賬憑證的行為。如《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賬簿、會計憑證、報錶、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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