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婚姻法、繼承法的法律適用中,還存在比較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準確理解法律,準確掌握法律適用規則,保證婚姻法、繼承法的嚴格實施。婚姻法、繼承法不僅要讓法官準確掌握,更需要全體人民掌握,使之成為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婚姻繼承法典型案例與法律適用》正是基於此,對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則,通過典型案例進行評析,說明法理,講明規則,使理論結閤實際,更易使法官、律師接受,也使廣大讀者喜聞樂見。
作者簡介
楊立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五五”普法國傢中高級乾部學法講師團成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國傢法官學院、國傢檢察官學院、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通化師範學院、吉首大學客座教授、颱灣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在侵權行為法、人格權法、債法、物權法和親屬法領域有深入研究,著有《楊立新民法講義》(七捲本)、《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1-8集)、《共有權理論與適用》、《民事裁判方法》等專著60餘部,主編《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原理與案例教程》等著作、教材7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報刊發錶法學論文500餘篇。
內頁插圖
目錄
1.訂婚後能否搶婚?
——婚姻自由原則
2.未離婚與他人共同生活是否算重婚?
——一夫一妻原則
3.男性的生育權應如何保護?
——男女平等原則
4.離婚後男方對女方的生育行為是否仍應承擔責任?
—一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閤法權益原則
5.違反計劃生育義務應如何承擔責任?
——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
6.解除婚約時是否應返還對方贈送的禮物?
——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7.近親結婚已有子女能否再認定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
8.何種事由締結的婚姻關係可申請撤銷?
——可撤銷婚姻
9.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夫妻共同所有財産
10.夫妻婚前按揭房的歸屬如何確定?
——夫妻一方的財産
11.夫妻一方婚姻關係中的承諾書能否當成雙方的財産約定?
——夫妻財産約定
12.夫妻間能否要求對方承擔扶養義務?
——親屬間的扶養權利義務
13.子女應如何對父母盡贍養義務?
——親屬權中的扶養權
14.離婚後能否對子女撫養關係進行變更?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
15.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如何保護?
——非婚生子女
16.如何判斷收養關係是否有效?
——收養關係
17.夫妻離婚時繼子女撫養關係如何確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
18.(外)孫子女對(外)祖父母是否具有贍養義務?
——(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19.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離婚及扶養如何處理?
——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20.離婚後對子女的探望權應如何行使?
——離婚後父母的探望權
21.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産和共同債務應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産處理
22.傢庭暴力受害一方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傢庭成員的求助措施
23.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應如何處理?
——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以及僞造債務的處理
24.繼承開始的時間如何確定?
——繼承的開始
2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作為遺産繼承?
——遺産的範圍
26.無行為能力人、限製行為能力人如何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
——無行為能力人、限製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
27.繼承權在何種情況下會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
28.繼承權或適當分得遺産權受侵害後權利人應於何時主張權利?
——繼承權利的主張時限
29.齣嫁女能否繼承父母遺産?
——繼承權男女平等
30.如何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順序?
——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31.代位繼承應如何適用?
——代位繼承
32.轉繼承應如何適用?
——轉繼承
33.喪偶兒媳或女婿如何享有公婆或嶽父、嶽母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34.遺産應該如何分配?
——遺産分配
35.“二奶”是否有權獲得遺産?
——遺贈的法律效力
36.遺囑需具備哪些條件方有法律效力?
——遺囑的效力
37.被繼承人死前能否提前繼承遺産及口頭遺囑的效力如何確定?
——繼承的起點及遺囑的形式
38.如何確認代書遺囑的效力?
——代書遺囑的效力
39.遺産的範圍及價值應如何認定?
——遺産的認定
40.法定繼承應如何適用?
——法定繼承
41.在同一繼承事件中如何適用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適用
42.利用他人精子受孕的胎兒是否有權獲得預留份?
——胎兒預留份
43.如何對爭議房屋進行確權、析産、繼承?
——繼承析産
44.多次改建翻修的房屋如何析産分割繼承?
——遺産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45.共同繼承中如何分傢析産?
——共同繼承中的析産
46。如何判斷遺贈的法律效力?
——遺贈的效力
47。如何確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
48。如何確定無人繼承的遺産歸屬?
——無人繼承遺産的處理
49。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繼承遺産與清償債務
50.如何處理遺贈與債務清償?
——遺贈與債務清償
51.涉外遺贈如何處理?
——涉外繼承
精彩書摘
1.訂婚後能否搶婚?
——婚姻自由原則
案情介紹
自訴人:王某。
被告:羅某。
2012年7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甲縣王某、羅某的父母商定讓兩人結婚,為此羅某的父母給王某傢送去瞭禮品,但王某不同意與羅某結婚,遂退迴瞭禮品。某日晚,王某騎摩托車迴傢,羅某中途阻止,不顧王某極力反抗,用汽車強行把王某帶到乙縣,強迫王某同意與自己結婚。在實施搶婚過程中,王某右腿被摔傷。王某認為羅某非法限製人身自由並緻自己輕微傷,緻使其身心遭受痛苦,並造成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對羅某的犯罪行為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請求羅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鑒定費共計1500元。羅某認為自己與王某很早就相識,經過瞭訂婚和送彩禮,但王某不同意結婚並退迴彩禮,所以羅某準備搶婚。羅某在搶婚過程中,沒有實施不正當的行為,隻是勸王某與其結婚。王某的父母聞訊後嚮公安機關報案,1日後公安人員解救瞭王某,並將羅某抓獲。自訴人王某右腿被摔傷,花去治療費600元、檢查費300元、交通費100元、鑒定費300元、誤工費100元、護理費100元。經法醫鑒定,自訴人王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法院受理該案後,經查明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某犯暴力乾涉婚姻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二、被告羅某賠償自訴人王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損失1500元。
法理分析本案中王某不願意與羅某結婚,羅某用暴力行為強行將王某搶婚,屬於暴利乾涉婚姻自由。對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對之都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國《刑法》中,對暴力乾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依其行為性質,法律還規定瞭暴力乾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其都為親告罪,即必須告訴的纔受理。因此,本案中王某是自訴人不是原告。
婚姻自由是我國現行《憲法》賦予自然人的權利,是指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結婚或者離婚不受拘束、不受控製、不受非法乾預的權利,它是自然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親屬法的首要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原則是貫穿整部《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它把重點指嚮摧毀封建製度、破除封建傳統的鬥爭,目的在於建立民主的婚姻傢庭製度。我國早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就明確瞭婚姻自由原則和保護婦女利益,廢除包辦婚姻和男尊女卑。隨著舊婚姻傢庭製度徹底崩潰,新婚姻傢庭製度迅速建立起來,自主婚姻顯著增加,民主和睦的傢庭大量湧現,如今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我國《憲法》第49條就明確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條、第3條也分彆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作為我國親屬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包括以下相關具體內容:第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權。該規定見之於我國《民法通則》第105條。嚴格來說,婚姻自主權是具體人格權,是自然人自主決定婚姻行為的權利。親屬法規定婚姻自由,就是在親屬法中保障自然人依法行使婚姻自主權的自由權。行使婚姻自主權是自由的,但是要依法進行,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婚姻行為。第二,公民的婚姻自由不受拘束、不受控製、不受非法乾預。婚姻自由的基本要求是,當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權的時候,要保障其自由狀態。自由的本質要求就是行為人能夠保持不受拘束、不受控製和不受非法乾預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自主決定婚姻行為。就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而言,當事人雙方確立夫妻關係時必須意思錶示真實、一緻,因此,法律要求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具體來說,一是雙方自願而不是單方自願;二是雙方本人自願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者自願;三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正因如此,法律禁止當事人的父母或者第三人對婚姻進行包辦、強迫或者執意乾預,排斥當事人非自願地被迫同意。第三,婚姻自由的具體內容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前者是指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後者是指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這兩個方麵互為補充,構成完整的婚姻自由。傳統上認為,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麵,而離婚自由是特殊行為,是結婚自由的補充。①這種說法並不完全正確。
……
前言/序言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建立,國傢的法治已經從注重立法走嚮注重司法,將法治變為現實。因而,法律的正確適用,在今後一個時期裏將是最為重要的法治環節。
在民法的建設中,盡管我國還沒有製定完善的民法典,但是民法的各個部門法基本完善,現有的《民法通則》、《物權法》、《閤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和《侵權責任法》,已構成瞭一個體係,並且在實踐中嚴格實施。
可以說,搞民法的人是比較幸運的。原因在於,在所有的法律中,民法的實施效果應當是最好的。有一次,民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在一起討論問題,行政法學者不無嫉妒地說,民法好啊,有法院嚴格實施法律的保障,行政法就不行瞭,基本上沒有實施保障。當然,也不是說民法在實施中就沒有問題,但起碼比其他基本法的實施要好得多。
不過,由於對法律的理解不同,法官的素養不同,在民法的法律適用中,也還是存在比較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準確理解法律,準確掌握法律適用規則,保證民法的嚴格實施。隻有這樣,纔能夠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促進社會不斷發展,讓人民生活得更美好。
民法不僅要讓法官準確掌握,更重要的是讓全體人民掌握,使之成為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還包括其他組織。他們是市民社會的主體,享有所有的民事權利,並且負擔民事義務。隻有全體民事主體能夠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全麵履行民事義務,市民社會纔能夠和諧發展。一旦自己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也必須依據民法救濟損害,恢復權利。
為瞭這個目的,我們編輯瞭“民法學說與典型案例研究叢書”,對有關民法的相關規則,通過典型案例進行評析,說明法理,講清規則,讓理論結閤實際,把死闆的法律變為活的現實,不僅使法官、律師容易接受,也使廣大讀者喜聞樂見,進而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識。我們力圖把這套叢書編得更好,使之能夠在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歡迎廣大讀者關注我們的這套叢書,也歡迎對叢書存在的問題批評指正。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楊立新教授
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北京明德法學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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