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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二版)》所附案例深入淺齣講解商標實務,大量圖例直觀介紹商標法知識。
內容簡介
商標法是實踐性較強的一個法學分支學科。
《商標法(第二版)》從理論和實務的角度,結閤案例和圖例,對商標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製度作瞭細緻、係統的闡述,在教授理論知識的同時增加讀者對商標實務工作的瞭解,是一本兼具理論性和實用性的教材。
作者簡介
杜穎,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教於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1989年入內濛古大學法學院讀書,1993年獲得學士學位,後入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習,先後獲得碩士學位(1997)、博士學位(2000)。曾留學日本、英國、美國,並於2007年獲得耶魯大學法學院LL.M.學位。2008年5月晉升為教授,2010年獲得博士生導師資格。先後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傢》《法學》《環球法律評論》《比較法研究》等期刊上發錶論文四十多篇,齣版個人專著兩部,獨撰《商標法》教材一部,閤著《知識産權法》教材兩部,參加撰寫法學論著多部,翻譯多部英文和日文作品。
內頁插圖
目錄
商 標 法
目 錄
目 錄
第一章 商標概述
第一節 商標的概念與發展曆史
第二節 商標的功能
第三節 商標立法及其宗旨
第二章 商標的構成要件
第一節 顯著性
第二節 閤法性
第三節 標誌的非功能性
第四節 在先性
第三章 商標的種類
第一節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第二節 平麵商標、立體商標與商業外觀
第三節 顔色商標
第四節 音響商標與氣味商標
第五節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與地理標誌
第六節 特殊標誌
第四章 商標權的取得與注冊
第一節 商標權取得模式
第二節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原則
第三節 我國商標注冊申請流程
第五章 商標權的內容
第一節 商標專用權、商標使用許可權、轉讓權及商標專用權質押
第二節 商標權的限製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一節 違反商標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類型和後果
第二節 不服商標撤銷決定的復審和訴訟
第七章 商標權侵權與救濟
第一節 商標假冒、仿冒行為
第二節 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第三節 侵犯他人商標標識的行為
第四節 以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
第五節 商標幫助侵權行為
第六節 以商號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
第七節 馳名商標淡化行為
第八節 以域名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
第九節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十節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責任
第八章 商標的國際保護
第一節 歐盟共同體商標
第二節 商標國際注冊
主要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哪些商品必須進行商標注冊纔能在市場上流通,我國相關製度規定經曆過一些變化。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國傢規定並由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1988年1月14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規定,依照當時的《商標法》第5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7條的規定,我局確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人用藥品包括中成藥(含藥酒)、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煙草製品包括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2002年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細則》進行第三次修改,在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中規定:“商標法第6條所稱國傢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根據這一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限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這與2013年《商標法》的規定是一緻的。因此,隻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纔能確定強製注冊商標的商品,1988年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規,更不是法律。對商標強製注冊的商品類彆進行規定的行政法規曾經有過兩個,一個是煙草方麵的,另一個是關於藥品的。關於煙草製品的強製注冊問題是由《煙草專賣法》規定的。1983年11月1日施行的《煙草專賣條例》第16條規定:“捲煙、雪茄煙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沒有注冊商標的産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1992年1月1日施行的《煙草專賣法》取代瞭上述《煙草專賣條例》,該法第20條規定:“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産、銷售。”該法現在仍然有效。關於藥品的強製注冊問題,1985年7月1日施行的《藥品管理法》第41條規定:“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注冊商標必須在藥品包裝和標簽上注明。”1990年第一次修改《藥品管理法》時,取消瞭有關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規定,而2001年12月1日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也未對有關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再作齣新的調整。因此,藥品已經不再實行強製注冊,目前我國隻要求煙草製品的強製注冊。
綜上所述,我國商標注冊原則嚴格意義上來說是自願注冊為原則,強製注冊為例外。
二、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立法中的“帝王條款”,它在民事立法和法律適用中發揮一般條款的作用。從市場經濟角度講,誠實信用原則又是一項道德準則,它要求市場活動主體誠實不欺,恪守信用。在《商標法》第三次修訂前,我國很多法院在商標案件的判決中都明確提到瞭誠實信用原則,並認識到這一原則在規範市場中與商標注冊、使用有關的行為的重要性。2013年《商標法》在第7條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申請商標注冊和使用商標的一般原則,同時又在具體條文規定瞭誠實信用原則的貫徹。例如,《商標法》第32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即是申請注冊時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再如《商標法》第44條要求不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貫徹。在使用商標過程中,也要求市場主體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商標法》第49條規定的商標使用人不能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要求;第52條規定的不能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不能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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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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