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修訂本)》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閤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設計收費仍按原閤同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閤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參照本《規定》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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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工程勘察收費標準
1.總則
2.工程測量
3.岩土工程勘察
4.岩土工程設計與檢測與監測
5.水文地質勘察
6.工程水文氣象勘察
7.工程物探
8.室內試驗
9.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電工程勘察
11.電力工程勘察
12.長輸管道工程勘察
13.鐵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工程設計收費標準
1.總則
2.礦山采選工程設計
3.加工冶煉工程設計
4.石油化工程設計
5.水利電力工程設計
6.交通運輸工程設計
7.建築市政工程設計
8.農業林業工程設計
9.附錶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二號公布)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傢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國傢計委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工程勘察收費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計辦價格(2002)1153號)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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