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婚姻与性 [Marriage and mo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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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罗素(Bertrand Russell) 著,陈小白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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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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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
ISBN:9787508080673
版次:1
商品编码:11509054
包装:精装
丛书名: 1950年诺贝尔获奖作品
外文名称:Marriage and moral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4-06-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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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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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罗素凭《幸福婚姻与性》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罗素以他一贯清新、睿智、流畅、简单的语言,考察了个体、家庭和社会对婚姻与性的观点,他的洞察力改变了社会对幸福婚姻和性的看法,从而使其成为一部长盛不衰的经典。

内容简介

  《幸福婚姻与性》以时间为纵轴,以西方社会为主线,从大历史的角度阐述了人类的婚姻和性的问题。
  《幸福婚姻与性》循循善诱,条理分明,娓娓道来,让读者耳目一新,同时又能引人深思,给复杂的人生指出了方向:在性和婚姻方面以及更宏观的社会的道德方面,当今的每个现代人该怎么做,才能达致幸福的彼岸?

精彩书评

  ★“所写的作品捍卫了人道主义理想、思想自由的多样,意义重大。”
  罗素“持续不断地追求人道主义理想和思想自由,
  是西方自由言论和自由思想的无畏斗士”。
  ——诺贝尔奖委员会的颁奖词

  ★“阅读罗素的作品给我带来了数不清的快乐时光。”
  ——爱因斯坦

  ★“影响20世纪的十大人物”,“时代的先知”。
  ——英国BBC广播公司

  ★他的作品值得每一位善良、正义、向往美好人生的人们去阅读,去品味。
  ——徐志摩

目录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母权社会
第三章 父权社会
第四章 阳物崇拜、禁欲主义与罪恶
第五章 基督教伦理
第六章 浪漫之爱
第七章 妇女的解放
第八章 性知识的禁忌
第九章 爱在人生中的位置
第十章 婚姻
第十一章 卖淫
第十二章 试婚
第十三章 现代家庭
第十四章 个人心理中的家庭
第十五章 家庭与国家
第十六章 离婚
第十七章 人口
第十八章 优生学
第十九章 性与个人的幸福
第二十章 性在人类价值中的位置
第二十一章 结论
译后记

精彩书摘

  性关系中的本能成分,比人们通常所想象的要少得多。在本书中,深入探讨人类学并不是我的目的,为阐明当前的问题所必需的除外。但是在其中一个方面,这门科学对于我们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表明,究竟有多少种我们认为与本能相违背的做法,能够长时间地存在下去,而未与本能发生任何大的或明显的冲突。比如,祭司拥有对处女的初夜权(有时是公开行之),这不仅在野蛮人中而且在一些相对开化的种族中,都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基督教国家的人认为,初夜权是新郎的特权,而且大多数基督教徒直到最近,仍把他们对宗教性初夜权习俗的反感看成一种本能。把妻子借给客人用作为一种好客行为的做法,在现代欧洲人看来,似乎也是一种本能的令人反感的习俗,然而这种做法是极为普遍的。一夫多妻制是另一种会被不学无术的白人认为有违人性的习俗。杀婴行为也许看起来更是如此。然而,事实表明,只要杀害婴儿看起来在经济上有好处,人们是会非常乐意这么做的。
  事实是,说到人类,本能是相当含混的、易于偏离自然常轨的。这在野蛮人中间和在开化的社群当中同样都是如此。事实上,“本能”一词几乎不是一个适当的字眼,可以应用在任何像人类性行为那样远非可以严格界定的事物上。就人类整体而言,唯一可以在严格的心理学意义上称之为本能的行为,只有婴儿吸食母乳的动作。我不知道野蛮人是怎么做的,但文明人是必须学习如何进行性行为的。夫妻结婚多年生不出孩子,而向医生请教怎样才能怀上孩子,经检查才发现他们不知道怎样性交,这样的情形并非罕见。因此,性行为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属于本能,尽管很自然地存在着一种对性行为的自然趋向,以及一种若无之便不易满足的欲望。的确,说到人类,我们并没有可在其他动物中间发现的确切的行为模型,人类在这个意义上的本能已经被某种相当不同的东西取代了。人类身上所具有的,首先是一种不满足的情绪,它引发各种多少是随意性的和不完全的动作,但是逐渐地,多少是偶然地,形成了一种能够使人满足因而重复进行的行为。因此,所谓的本能,就不是一种标准动作,而是一种学习的冲动,并且,这种能够使人满足的活动绝不是能够事先明确地确定的,尽管通常而言,在生理上最有益的活动如果在相反的习惯未养成之前就已习得,将能够使人得到最完美的满足。
  鉴于所有开化的现代社会都建立在父权家庭的基础之上,而且关于女性贞操的整个观念也是为了使父权家庭成为可能而已经形成,那么接下来,重要的是要探究哪些自然冲动能够产生父亲的情感。这个问题绝不像那些不知反省的人所想象的那么简单。母亲对子女的感情是根本不难理解的,因为从十月怀胎直到断奶那一刻,母子间均有一种紧密的生理联系。但是父亲之于子女的联系是间接的、假定的和推论性的:它不能脱离对妻子贞操的信任,因而属于智识范畴,而不能被认为属于本能范畴。如果人们认为父亲的情感是只对他自己的孩子而言的,那么这种情况就更清楚了。然而,事情绝非一定如此。美拉尼西亚人就不知道人有父亲,然而在密克罗尼西亚人中间,做父亲的至少和那些知道自己有孩子的父亲一样喜爱孩子。马林诺夫斯基关于特罗布里安德岛民的著作,在父亲心理学的研究方面大放异彩,特别是其中的三本书——《野蛮社会中的性与性压抑》、《处于原始心理状态的父亲》和《西北美拉尼西亚野蛮人的性生活》。那些想要对我们称之为父亲情感的复杂情感有所了解的人,这三本书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上,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理由可以使一个男人对一个孩子感兴趣:他所以对那个孩子感兴趣,可能是因为他相信那是他自己的孩子,或者可能是因为他知道那是他妻子的孩子。第二种动机只是在从不知道何为父亲的地方才发挥作用。
  ……
  第六章 浪漫之爱
  随着基督教和野蛮人的胜利,男女之间的关系沦落到了一种在古代世界多个世纪里闻所未闻的残忍境地。古代世界虽然是恶劣的,但却不是残忍的。在黑暗的中世纪,宗教和野蛮合在一起,降低了性生活的格调。在婚姻里,妻子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在婚姻外,既然一切皆罪恶,那么在抑制未开化男性的自然兽性方面,是没有任何目的的。中世纪的不道德现象普遍而令人作呕,主教们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目张胆地与他们自己的女儿同居,大主教提拔他们的男宠到邻近的教区当主教。虽然人们日益相信牧师是过独身生活的,但现实并不与戒条一致。教皇格利高里七世曾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促使神父们遣散了他们的妻妾,然而迟至阿柏拉德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认为自己娶赫洛伊斯的虽然名声不好,但还是可以的。只是到了13世纪末,牧师的独身主义才得以严格实行。当然,牧师继续和女人们发生不合法的关系,他们不能赋予这种关系以任何的尊严和美好,因为事实是连他们自己都认为这种关系是不道德和不纯结的。鉴于教会持有禁欲主义的性观念,他们在美化爱的观念一事上也是无能为力的。这件事不可避免地成了凡夫俗子的工作。
  教士们一旦食言,开始过那种他们认为是习惯性罪恶的生活,那么他们很快便会堕落到远低于世俗人的水平之下,这是不足为奇的。比如,教皇约翰二十三世被指控犯有乱伦、通奸及许多其他的罪行;在坎特伯雷,一名获选但未就任的圣奥古斯丁男修道院院长,1171年调查发现,他仅在一个村子里就有17个私生子;在西班牙圣彼拉奥的一名男修道院院长,1130年证实他至少有70个姘妇;列日的主教享利三世,因有65个私生子于1724年被免职。我们也许不应该过份强调这类关于堕落的孤例,但一长串议会和教会作者们的证据是不容否认的。在他们的描述中,还有比简单的男女非法同居严重得多的罪恶。有人评论说,牧师如果确实娶了妻子,而对于这关系实属非法也是心知肚明,那么这种心知肚明对于他们的忠诚是特别致命的,而且,重婚与频繁更换性伴侣的现象在他们中间是特别普遍的。在中世纪作家的笔下,充满了这类事情的描述:像妓院一样的女修道院,修道院的围墙里大量的杀婴事件,以及牧师乱伦的盛行,以至于不得不再三颁布最严厉的法令,禁止他们与自己的母亲和姐妹住在一起。几乎把不合本性的爱从世上连根拔除曾是基督教的伟大功劳之一,但仍多次有人言及这种不合本性的爱在各修道院里徘徊不去;宗教改革前不久,针对这类为淫乱行为而忏悔的事情,人们的抱怨之声变得高涨而频繁。
  纵观整个中世纪,在教会的希腊-罗马传统和贵族的条顿传统之间有一种极令人感兴趣的分工。它们为人类迈向文明作出了各自的贡献,但二者的贡献是迥然不同的。教会贡献的是学识、哲学、正经法典以及基督教世界的统一观——这一切都是地中海古代文明传下来的传统的结果。世俗之人贡献的是普通法律、非宗教性的政治形式、侠客、诗歌和浪漫文学,而与我们干系甚大的贡献,则是浪漫之爱。
  要说中世纪之前浪漫之爱不为人知,这是不正确的,但唯独在中世纪,浪漫之爱才成为一种被普遍认可的情爱形式。浪漫之爱的本质是,它把所爱的对象看作是极难拥有的,是十分珍贵的,因而求爱者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比如通过诗歌、歌曲、武艺,或者用其他任何可以想到的最能取悦女人的方式,才能赢得所爱对象的爱。相信那女人具有巨大的价值,这是一种因难以得到她而产生的心理作用,所以我认为可以确定的是,如果一个男人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得到一个女人,那么他对她的感情就不会采用一种浪漫之爱的形式。浪漫之爱,正如中世纪所呈现的,其目标起初并不是那些可以与求爱者发生合法或非法性关系的女人,而是那些最受尊敬的女人,她们与浪漫的情人被种种不可逾越的道德和传统藩篱隔离开来。教会使人们觉得性天生就是不洁的,它在这项工作上完成得如此彻底,以至于要对一个女人产生任何诗情画意般的情感,都变成不可能的,除非那女人被认为是可望不可即的。相应地,要说爱有什么美的成分,它也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对于现代人来说,要凭想象去体会中世纪那些诗意般的情人的心理,是十分困难的。他们一心一意地抒发着热烈的情感,不带有任何狎昵的欲望,这在现代人看来似乎太过奇怪,乃至倾向于把他们的爱情视为只是一种文学惯例而已。无疑,有时候事情的确是这样,而且,中世纪的文学表达方式为风俗所左右。但是,但丁对于比阿特丽丝的爱,正如在《新生》中所表达的那样,肯定不仅仅是常规性的。相反,我要说,那种情感要比大多数现代人所知的任何情感都更富激情。中世纪较清高的人士是看不上这种人世间的生活的;在他们看来,我们人类的本能是堕落和原罪的产物;他们厌恶肉体和肉欲;在他们眼里,惟有在对某种在他们看来超乎一切性成分的客体进行冥想时,纯粹的快乐才可能得到。在爱的范畴中,这种观念只能产生我们在但丁那里看到的那种态度。一个男人如果热爱并尊重某个女人,他是不可能把她和性交的念头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一切性交在他看来多少都是不洁的;他的爱因而会采取诗歌和想象的形式,会很自然地充满象征主义。所有这一切对文学的影响是令人惊叹的,这一点可在自腓特烈二世的宫廷中起始,至文艺复兴时代的鼎盛期为止的爱情诗演进史中看到。
  对于中世纪后期的爱情,最好的描述之一就我所知出现在约翰·赫伊津哈所著的《神世纪的衰落》(1924年)一书中。
  [他说]在12世纪,当普罗旺斯的抒情诗人们使未满足的欲望占据诗的爱情观的中心位置时,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出现了。古人曾吟诵过爱的种种苦涩,但若非对幸福的向往和他们不幸的失败,古人才不会想这些痛苦呢。佩拉马斯和西斯比以及谢法拉斯和普洛克利斯让人伤感的地方,在于他们悲惨的结局;在于那已经享有的幸福令人心碎的失去。另一方面,宫廷诗把欲望本身作为基本主题,所以创造了一种具有消极基调的爱情观念。这新的诗歌理想不用舍弃所有与肉体的关系,同时又能容纳各种各样的伦理愿望。爱情现在变成了所有的道德和文化完人在其中大放异彩的田野。宫廷式的情人由于爱情的缘故,而成了纯洁的和有德行的人。精神元素的支配性影响越来越大,直到进入13世纪的末期,才以但丁及其朋友们的“温柔的新体”而告结束,“新体”赋予爱以一种能力,认为爱能够给人带来虔诚和圣洁的感觉。这里走向了一个极端。意大利诗歌逐渐找到了自己的道路,回归到一种不那么崇尚性爱观的表达方式。彼特拉克(意大利诗人,人文主义的奠基者,近代诗歌创始人——译注)则处于精神化的爱情理想和古代式比较自然的魅力之间。当文艺复兴时期已经潜藏于宫廷爱情观中的柏拉图主义,形成了新的带有精神趋向的爱情诗歌形式时,矫揉造作的宫廷爱情体系便很快被抛弃了,其精巧的特性也不会再恢复了。
  不过,在法国的勃艮第,事情的发展与意大利的情形并不完全一样,因为法国贵族的爱情理想是被《玫瑰传奇诗集》(乔叟创作,现已失传——译注)所左右的。《玫瑰传奇诗集》描述的是骑士爱情,但并不坚持这种爱中仍未满足的欲望。事实上、它是对教会说教的一个反抗,是一种实质上对于爱在生活中的正当地位的异教主张。
  上流社会对智识和道德的见解都包含于《堕落的贵妇》中,这个阶层的存在仍是历史上一个相当例外的事实。还没有哪个时代,其文化理想和爱情理想结合到了如此地步。就像经院哲学代表着中世纪精神的宏大努力,把一切哲学思想融于一个中心那样,宫廷爱情理论也想在一个不那么高尚严肃的领域,把有关高尚生活的一切都包罗在一起。《玫瑰传奇诗集》没有摧毁这个体系,而只是修正了它的倾向,并丰富了它的内容。
  那是一个格外粗鄙的时代,但是《玫瑰传奇诗集》所倡导的那种爱,尽管在教士的眼里是不道德的,但它却是优雅的、堂皇的和温存的。当然,这样的想法只为贵族所有;他们不仅有闲暇的时间,而且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会的专制。对于爱情动机具有重要份量的骑马比武,教会虽憎恶之,却无力抑制之,就像它无法扑灭骑士之爱的制度一样。在我们这个民主的时代,我们很容易忘却这个世界在各个时代所亏欠贵族的东西。的确,在爱的复归这件事上,如果没有骑士制度的浪漫所开辟的道路,文艺复兴是不可能取得如此成功的。
  在文艺复兴时期,作为反抗基督教而趋于信奉异教的结果,爱情虽然保存着诗意,但通常不再是柏拉图式的了。文艺复兴时期对中世纪习俗的评论,可以在有关唐吉诃德和他的情妇达西尼亚的描述见到。尽管如此,中世纪的传统并非没有影响;西德尼爵士的《爱星者与星星》就充满了这种影响,莎士比亚献给W. H.先生(据考证他就是莎翁本人——译注)的十四行诗也受到相当的影响。然而,总的说来,文艺复兴特色的爱情诗是欢悦的和率直的。
  不要讥笑躺在你床上的我
  这寒冷之夜快要把我冻死
  伊丽莎白时代的一名诗人写道。必须承认,这种情感是率直的和不受约束的,而绝非是柏拉图式的。然而,文艺复兴时期从中世纪的柏拉图式爱情中学到了利用诗歌作为一种求爱的手段。《辛白林》中的克洛顿遭人嘲笑,因为他不会写情诗,不得不雇了一个贫酸丁,这穷酸丁只会作“听吧,听吧,百灵鸟”——人们会说这种努力是相当值得的。令人好奇的是,在中世纪以前,虽然也有许许多多的爱情诗,但直接的求爱之作是非常少的。有一首中国诗表达了一个女人因丈夫出远门而产生的忧伤,有一首神秘的印度诗,诗中的灵魂是一个新郎来代表的,他盼望着新娘即上帝的到来;但是人们可以推断,如果男人不费吹灰之力便可得到他们想要的女人,那就几乎没必要用音乐或诗歌向她们们求爱了。从艺术的视角看,若女人太容易得到,那的确是一件憾事;最理想的情况是,女人难以得到,但又不是完全不能亲近的。这种情况自文艺复兴以来多少是存在的。其困难之处,部分是外在的,部分是内在的,内在的困难来源于对传统道德说教的顾忌。
  浪漫之爱在浪漫主义运动中达到顶点,其首要的倡导者或许当属雪莱。雪莱在恋爱时心中充满了高雅的情感,以及一种要把它们表达在诗中的富于想象力的思绪;十分自然地,他认为产生这些结果的情感是完全美好的,他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要去约束爱情。然而,他的论证建立在不正确的心理之上。是其欲望受到了种种阻碍才驱使他去写诗的。要不是那位高贵而又不幸的女人艾米莉亚·维维亚尼被送到了一个修道院里,他是不会感到有必要写《心之灵》一诗的;要不是简·威廉斯有一位相当贤淑的妻子,他也是决不会写下《回忆录》的。他所痛诉的种种社会藩篱,正是激发他创作出一篇篇佳作的实质性推动力量。雪莱身上的那种浪漫之爱依赖于一种不稳定的平衡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传统的障碍依然存在,但并不是完全无法逾越;如果障碍无法克服,或假如它们不存在,浪漫之爱就不大可能大放异彩。试以中国的制度作为一个极端:在这个制度下,一个男人除自己的妻子之外是永远遇不见任何体面的女人的,当他感到妻子满足不了自己的欲望时便会去逛妓院;他的妻子不是自己挑选的,他大概在新婚那天之前是不认识她的;结果,他的一切性关系完全与浪漫意义上的爱无缘,他从来就没有机会作出种种能够激发出爱情诗的求爱努力。另一方面,在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下,一个能够创作出伟大爱情诗的男人,有可能通过他的魅力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乃至他不怎么需要付出富于想象力的努力便可实现这一点。因此,爱情诗取决于传统习俗和自由之间某种微妙的平衡,这种平衡一旦向某一方倾斜,爱情诗便不大可能以其最佳的形式存在。
  然而,爱情诗并不是爱的唯一目的,浪漫之爱即使不激发出艺术的表达也能大放异彩。我本人相信,浪漫之爱乃是生活所能赋予的最大快乐的源泉。彼此用激情、想象和温存相爱的男女,二者的关系中有某种东西是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的,对它的无知,对于任何人而言都是极大的不幸。我以为,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制度应该允许这种快乐,尽管它只能是人生的一个调剂品,而非其主要目的。
  在近代,也就是自大约法国大革命时期以来,有一种理念成长起来,即婚姻应该是浪漫之爱的结果。大多数现代人,至少是在说英语的国家,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他们一点也不知道就在不久之前,浪漫之爱乃是一个革命性的革新。一百年前的小说和戏剧,大多描述的是年轻一代努力抗争,以建立这种与父母之命的传统婚姻相对立的新式婚姻的基础。结果是否真的像革新者们所希望的那么好,也许是值得怀疑的。这里得稍微说一说马拉普洛太太(英国喜剧作家理查·布林斯莱·谢立丹所作的爱尔兰喜剧《情敌》中的人物——译注)的原则:在婚姻中,爱和憎均会消磨掉,所以刚开始时多少有点讨厌的为好。的确,如果人们结婚时,如果婚前没有关于异性的性知识,那么在浪漫之爱的影响下,每一方都会想象着对方拥有比道德完人更多的东西,并认为婚姻将是一个梦寐以求的至福梦想。特别是如果女方在成长过程中无知而纯洁,因而不能把性饥渴和情投意合区分开来,这种情形就更容易放生了。在婚姻的浪漫观较任何其他地方更受重视,且法律和习俗均以老处女的梦想为基础的美国,结果就是离婚的现象极其普遍,幸福的婚姻极端罕见。婚姻是一件比相互陪伴、两情相悦更为严肃的事情;婚姻是一种制度,通过生儿育女这一事实,而构成紧密交织的社会的一部分,它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夫妻间的个人感情。浪漫之爱应该成为结婚的动机,这兴许是对的——我也认为这是对的,但是应该得,那种能够使婚姻幸福美满并实现其社会目的的爱,并不是浪漫的,而是更亲密、更有亲情和更现实的东西。在浪漫之爱中,往往不能准确地看清被爱的对象,而是雾里看花。毫无疑问,某种类型的女人甚至在结婚之后仍有可能陷于这种迷雾之中,如果她有某种类型的丈夫的话;但是,仅当她避免了一切与丈夫的真正亲密交往,并且在其内心最深层的想法和情感方面保有一份斯芬克斯似的秘密,以及肉体方面某种程度的秘密,才能达此目的。然而,如此做法使得婚姻不可能实现其最合适的可能性,因为后者有赖于一种完全不带幻想的深厚亲情。此外,浪漫之爱为婚姻所必需的观点,实在太无法无天了,而且它像圣保罗的观点那样——尽管是在相反的意义上,它们均忘记了婚姻所以重要就在于孩子。要不是为了生儿育女,任何与性有关的制度就完全没必要存在了,但是一旦涉及孩子,只要夫妻两人育有一儿半女,那么他们就将被迫认识到,他们彼此之间的感情就不再是最重要的了。
  ……

前言/序言

  译后记
  对于1950年诺贝尔奖得主、英国著名哲学家、数学家、逻辑学家和历史学家伯特兰·罗素,我想中国人并不陌生:他曾于1920年访问过中国,因回国后撰写的《中国问题》一书,而被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誉为“唯一真正理解中国的西方人”。
  《婚姻与性》就是罗素先生关于人生哲学的著作之一,是从婚姻与性的方面教导人们如何追求幸福的人生的。
  本书一开篇,他就在“导言”中写道:“一个社会,……有紧密相联、具有头等重要性的元素:一个是经济制度,另一个是家庭制度。当前有两个有影响力的思想学派,一派认为万事皆派生于一种经济的源头,另一派则认为万事均发端于一种家庭或性的源头。前一派以马克思为代表,后一派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然后紧接着表明自己的立场:“我本人不从属于其中的任何一派,因为在我看来,经济与性的相互关系从因果功效的角度看,似乎并未显示出一方明显超乎于另一方之上。”并认为两者是相互关联、彼此影响的。从人类追求幸福的角度看,除了物质条件,最重要的莫过于精神追求了,而婚姻和性在这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在影响。
  在伦理和道德方面,罗素是持开方态度的。比如关于性,他从观察中得出了一个大胆的革命性的观点:与动物的性本能不同,自从人类的性交方式不再像动物那样从背部进行之后,人类的性已经不再是本能的,虽然保持了性的冲动,但却是后天习得的。其实,在现代社会中,夫妇多年不孕,经查后才知是由于不懂性交方式所致,这类并不罕见的现象足以证明这一点;这种现象还表明了当前性道德对人的束缚之大以及性教育的失败。< 幸福婚姻与性 [Marriage and moral]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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