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操作实务及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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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慎波,毛伟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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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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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65373
版次:1
商品编码:1150938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7-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32
字数:223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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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登陆”、“抢滩”,“新三板”这一新鲜事物刚刚出现便引起了律师和中小企业的巨大震动。2013年年末,新三板扩容至全国,更是成为资本市场新的盛宴。可以说,抢占新三板就抓住了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具前景的领域。《新三板操作实务及分析解读》一书以一线律师的实务操作经验为基础,抽丝剥茧,详细分析新三板挂牌涉及的八个重点法律问题。精选47个经典案例,将新三板挂牌常见问题各个击破。本书适合新三板挂牌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律师反复品读,或置于案头在工作时随时查阅。  ★内容精练,体例新颖。  只选取与新三板法律实务关系最密切的知识,砍掉大量背景和理论,只榨取最实用的信息。在体例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体与程序并重。理论部分注重全新政策的精密分析和解读,实务部分注重以案说法,47个案例,每个案例对应一个重点问题。附录中列出相关法律文件名称,方便查阅。  ★作者实务经验丰富,实操性强。  《 新三板操作实务及分析解读》作者李慎波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方面有多年工作经验,特别是主办了3家企业新三板上市项目。毛伟律师为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在企业法律服务特别是企业改制上市等方面有很高声望。  ★精品延续,品质保障。  《 新三板操作实务及分析解读》是在2011年法律出版社精品图书《新三板操作实务》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该书曾获得相关从业人员的极大赞誉。本书在保留原书精髓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政策,大幅修订,特别是补充47个全新案例,能为读者提供最实用的信息,最及时的帮助。

内容简介

  新三板会给公司带来很大好处,新三板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新三板设计了优化的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及竞价转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随着新三板扩容至全国,已经成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及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及自然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于是,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新三板应该具备什么条件、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如何进行股份制改制、什么是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主要法律障碍等一系列问题都成为中国众多中小微企业及广大投资者所迫切想了解的事情。本书正是基于这样的初衷,向中国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及投资者全面介绍新三板市场。  从本书的整体框架结构看,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为第1章新三板概况、第二章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制改制问题、第三章新三板挂牌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第四章新三板挂牌企业涉及的重点问题案例、第五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场外交易市场。本书重点内容为第三章、第四章,在第三章中,主要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诚信问题、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法人治理问题、主要资产问题、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税务问题及社保问题等几方面详尽地论述了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挂牌新三板;第四章以47个案例的方式,对企业新三板挂牌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以期使广大读者全面客观深入地了解新三板。

作者简介

  毛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林业大学工商管理第二学士,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参与过全国各地三十余家企业的境内外上市(IPO\红筹)、投融资、企业重组改造、资产重组、股权、资产转让等法律活动。参与《企业改制与发行上市法律实务》,《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上市公司分析》、《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上市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的编写工作。

  李慎波,教育背景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工作经历2000年—2002年大连保税区金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003年—2004年朝阳锟鹏律师事务所2005年—2007年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2007年—至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李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上市(包括公司在主板、创业板及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间兼并收购、(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等领域。李律师致力于公司上市业务,曾参与多个主板上市项目,完成了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并在实践的基础上编著了《新三板操作实务》一书。李律师致力于房地产及公司并购法律业务的研究与实践,代理了多起与房地产有关的诉讼,并参与了几大房地产非诉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比较客观地分析房地产并购业务中发生风险事件可能产生的诉讼结果。李律师参与的公司上市、并购及改制项目主要包括: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0057)新三板挂牌项目、海航酒店控股集团公司并购项目、辽宁博大民兴集团并购项目、紫光集团对外投资事项、电影股份公司并购项目、楚源公司主板上市项目、威凯房产开发公司改制项目等。李律师参与的房地产及建筑工程项目主要包括:葫芦岛新世纪港口工业园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再审案、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申请仲裁案、北京德莱杰建材有限公司与林德纳新型建筑材料(太仓)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与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权之诉案、惠州东江项目建筑工程再审案、中恒信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台湾人房屋继承遗产公证项目、法国人唐马克在京购房的相关土地权属登记项目等。李律师参与的其他主要公司业务案件包括:葫芦岛新世纪港口工业园有限公司解散案、中石油钻井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听亚伦追偿项目、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可疑类信贷资产处置项目、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不良资产执行项目、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投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都支行与北京国都投资有限公司撤销权之诉等李律师参与的其他主要民事案件包括:孙群诉张媛离婚财产分割案、郑子钦诉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张扬和冯家铭诉邓月和杨蒙《股权及设备转让合同》纠纷及北京市锦云亭餐饮有限公司诉邓宇泽《租赁及租赁合同转让》纠纷案、宋玉凤诉董学良和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效案、刘晓意诉黄尧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存诉北京世纪鸿翔音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石双玉诉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周振明诉周万平和周振华遗产继承纠纷案、北京恒政通公司诉肖杰敏物权保护纠纷案、长春市征地补偿纠纷案、张明泽诉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及多起劳动争议仲裁和交通事故赔偿案等等。

目录

Contents第一章新三板概况一、新三板的基本情况二、新三板发展历程三、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在新三板挂牌四、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五、新三板挂牌基本条件的解读六、新三板挂牌的流程七、新三板挂牌的好处
第二章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制改制问题
一、企业改制的法律概念二、企业改制的程序三、企业改制的目的四、关于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几个问题五、关于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六、企业新三板挂牌前的重组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八、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股份公司申报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九、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三章新三板挂牌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企业的法人治理问题四、企业的资产问题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六、企业的税务问题七、企业的社会保障问题八、其他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新三板挂牌企业涉及的重点问题案例分析一、钟舟电气 430415——公司相关项目产品认证情况二、中矿微星 430585——公司应收与应付账款情况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三、湘财证券 430399——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要求四、金豹实业 430651——公司消防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五、金银花 430696——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生产、产品是否遵守质量、安全要求六、益佰广通 430660——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分公司负责人不影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捷世智通 430330——公司的军方客户是否涉及需要申请
豁免披露的事项八、欧浦钢网002711——为不改变发行人性质由员工配偶受让
股权激励九、江苏铁发 430659——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十、盈光科技 430594——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十一、派尔科 430661——关联企业转让给外甥女规范同业竞争十二、绿岸网络 430229——同为第一大股东但单独认定为实际
控制人十三、金日创 430247——注销关联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十四、联宇技术 430252——亲属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十五、中卉生态 430254——共同拥有发明专利十六、星原丰泰 430233——实际控制人未追溯至最终出资人十七、东软慧聚 430227——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
专属行业十八、必可测 430215——股份代持的处理十九、威林科技 430241——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二十、奥凯立 430226——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二十一、普华科技 430238——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二十二、风格信息 430216——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二十三、奥特美克 430245——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二十四、成科机电 430257——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二十五、金日创 430247——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
增资二十六、铜牛信息 430243——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
规定二十七、三意时代 430255——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
规定二十八、信诺达 430239——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二十九、美兰股份 430236——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三十、普华科技 430238——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
个人所得税三十一、蓝天环保 430263——无发票,资产未入账三十二、联动设计 430266——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三十三、奥尔斯 430248——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三十四、易同科技 430258——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三十五、建中医疗 430214——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
资产三十六、山东高新投 430626——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三十七、页游科技 43062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续办情况三十八、大树智能 430607——未办理环保相关许可手续三十九、昌盛股份 430503——反馈要求对是否符合“公司依法
设立”发表明确意见四十、新华通 430559——反馈要求说明并披露是否符合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四十一、盛世光明 430267——出售子公司给股东,交易款项未
支付完毕四十二、谢裕大 430370——公司国有划拨土地是否合规及存在
被收回风险四十三、众合医药 430598——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是否对
公司控制权存在影响四十四、般固科技 430361——亲属关系是否影响监事任职资格和
履行职责四十五、万德智新 430350——公司受税务处罚是否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四十六、安华智能 430332——公司股权转让给管理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为股权激励四十七、网动科技 430224——设立时有外籍股东的内资企业是否影响挂牌公司主体资格
第五章其他国家(地区)场外交易市场一、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状况研究二、日本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状况研究三、中国台湾地区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状况研究附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附录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附录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五、新三板挂牌基本条件的解读  (一)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在法律上其普通合伙人(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企业历史沿革中曾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投资退出的情形,需要特别关注其投资、退出时是否履行了国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程序:  ①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对拟投资的公司进行过评估、备案,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②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③国有股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多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中介机构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①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以专利技术还是以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因为职务成果或者职务发明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至公司,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减资程序规范,财务上将已经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送给公司使用。但是,此种情况下,该等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不能计提。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允许企业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处理无形资产出资不规范问题。但是,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因为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因,拒绝公司通过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案。但是,减资是公司法允许的方案,工商登记部门容易接受,但是不能进行专项减资,即专项减掉无形资产,但是会计师可以在减资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说明公司本次减资的标的是无形资产。  ②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③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

前言/序言

  编者说明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代办股份转让系统”,2001年6月12日,为解决“两网”系统及退市公司股票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2012年7月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总局完成登记注册;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标志着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不再受高新园区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2013年12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配套修订、制定和发布14项业务制度。自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面向全国接受企业挂牌申请工作同步启动。
  正如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所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证券交易所不同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定位于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关于投资者的问题,与证券交易所市场不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发售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于挂牌公司。考虑到机构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对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和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两种涉众性相对较低的情形,证监会豁免核准,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审查;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也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关于转板的问题,一方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的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另一方面,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的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建立便捷高效的转板机制后,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和融资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自由选择适合的市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新三板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新三板设计了优化的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及竞价转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4年4月4日发表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4年3月31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共计660家,其中北京地区269家。2014年一季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增挂牌企业304家(其中北京地区新增22家),挂牌企业总量翻了近一番。
  基于上述情况,新三板已经成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及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及自然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于是,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新三板应该具备什么条件、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如何进行股份制改制、什么是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主要法律障碍等一系列问题都成为中国众多中小微企业及广大投资者所迫切想了解的事情。本书正是基于这样的初衷,向中国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及投资者全面介绍新三板市场。
  从本书的整体框架结构看,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新三板概况、第二章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制改制问题、第三章新三板挂牌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第四章新三板挂牌企业涉及的重点问题案例、第五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场外交易市场。本书重点内容为第三章、第四章,在第三章中,主要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诚信问题、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法人治理问题、主要资产问题、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税务问题及社保问题等几方面详尽地论述了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挂牌新三板;第四章以47个案例的方式,对企业新三板挂牌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以期使广大读者全面客观深入地了解新三板。
  综上所述,本书对新三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介绍,本书可以成为全国中小微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操作指南,从而帮助众多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可以成为广大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及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的指导手册,从而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条股权融资的新渠道。
  李慎波
  2014年5月3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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