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作者简介
财政部会计司,主要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草拟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加强会计国际交流,推动会计国际趋同和等效;制定和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实施办法;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等等。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第三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说明 第四部分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EnterprisesN0.33一G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精彩书摘
第十九条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条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十五条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置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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