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標準規定瞭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産品質量檢驗的抽樣規定、檢驗項目分類、檢驗內容、檢驗方法以及閤格評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産品。
本標準代替QC/T 29115-93《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産品質量檢驗規程》、QC/T 29117.2-93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産品質量檢驗 整車裝配調整質量評定方法》和QC/T 29117.3-93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産品質量檢驗 整車外觀質量評定方法》。其中將標準QC/T 29117.2 和QC/T 29117.3修訂為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
與QC/T 29115-93相比,本標準的主要變化如下:
——修訂瞭原標準的適用範圍,刪除瞭原標準中對於發動機、總成及零件部分的要求。本標準僅適用於摩托車整車的質量抽查、監督管理和委托檢驗;
——修訂瞭原標準的引用文件;
——刪除瞭原標準第3章的産品定型檢驗內容;
——修訂瞭原標準的檢驗型式;
——刪除瞭標準第5章中就抽樣周期所作的規定,刪除瞭對於抽樣周期的規定要求;
——對原標準的第6章進行瞭修訂和補充,刪除瞭對發動機、總成及零件的檢驗要求;
——修訂瞭原標準第7章關於質量的分等,修訂為本標準的閤格判定;
——刪除瞭原標準中第8章、第9章的相關內容;
——增加瞭對於電動摩托車的要求。
與QC/T 29117.2-93相比,本標準附錄B主要變化如下:
——刪除瞭原標準中第1~3章的內容;
——刪除瞭原標準附錄5中的“一般檢驗項”和“一般緊固檢驗項”的檢查內容;
——增加瞭對噴油器、節氣閥體和二次空氣噴射裝置、麯軸箱廢氣再循環裝置、燃油蒸發控製裝置、燃油泵的氣液密封性檢查內容;
——將原標準中的重要檢驗項修改為裝配件檢驗項,並對部分檢驗內容、檢驗方法及評定標準進行瞭修訂;
——將原標準中氣液密封性檢查規定的停車時間為10 min修訂為5 min後進行滲漏檢查;
——刪除瞭原標準第6、7、8章的內容;
——將原標準中關於質量分等規定修訂為閤格評定。
與 QC/T 29117.3-93相比,本標準附錄A主要變化如下:
——刪除瞭原標準中第1~4章內容;
——對於原標準第7章劃分的檢驗區域進行瞭調整,即取消瞭原標準中的C區域,將A和B區域閤並為新標準中的檢驗區域,並增加瞭檢驗區域;
——刪除瞭原標準第8、9章關於評定分數和分等的規定;
——修訂瞭原標準附錄A中關於缺陷狀況的判定規則,並取消瞭部分特性缺陷;
——修訂瞭原標準附錄B關於漆膜硬度的檢驗方法;
——增加瞭發動機、輪轂、後視鏡、排氣消聲器以及認證標記等的外觀檢查內容。
本標準附錄A、附錄B均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齣並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摩托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上海機動車檢測中心、廣州番禺豪劍摩托車工業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範潤利、薑玫、雒林平、田生威、柳慶華、李英本。
本標準為修訂。
目錄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抽樣規定
4 檢驗項目分類
5 檢驗內容、檢驗方法和評定依據
6 閤格評定方法
附錄A(規範性附錄)摩托車外觀質量要求及檢驗方法
附錄B(規範性附錄)摩托車裝配質量要求及檢驗方法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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