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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中西政治观,寻找一种健康的中国式政治道路!
作者谢文郁在《自由与责任四论》中比较西方“权利政治”与中国传统“责任政治”,秉持儒家仁政以会通中国传统政治与西方宪政,力图寻找一条健康的中国式政治道路。
内容简介
《自由与责任四论》作者谢文郁将“权利”(自由)与“责任”作为划分政治类型的关键词,循序渐进地论述“权利”与“责任”两种政治的历史渊源,以及此二种政治下的教化问题。一论“自由与责任:两种不同的政治思路”定义了“权利政治”与“责任政治”,亦针对西方权利政治作了分析,具提纲挈领之效;第二论“权利政治与社会契约论”、第三论“责任政治与儒家仁政”则详尽探讨了两种政治体系的来龙去脉,阐明西方政治体系的同时,也阐述我国自古承袭的“责任政治”与儒家仁政相牵互系的关系;第四论“两种政治下的教化问题”则进一步讨论两种政治体系如何各自面对“教化”这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综论《自由与责任四论》一书,作者意在努力“寻找一种健康的政治”。作者仅就历史与现实的视角,以学术理论的方法分别剖析此二种政治体系,期盼中国能秉持儒家仁政,传承“责任政治”,以“责任”为本,吸纳西方“权利”对人权的尊重,截彼之长补己之短,将“权利”与“责任”冶为一炉,为中国政治治理提供借鉴。
作者简介
谢文郁,1982年获中山大学哲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于北京大学哲学硕士学位,2000年在美国克莱蒙特研究生大学获宗教哲学博士学位。现任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犹太教和跨宗教研究中心教授。已出版《道路与真理》、《自由与生存》、《蒂迈欧篇》(译注)等多部学术著作,发表中文和英文学术论文数十篇。
目录
导言 寻找一种健康的政治
Introduction:Search for a Healthy Politics
第一论:自由与责任:两种不同的政治思路
First Treatise: Liberty and Duty: Two Approaches to Politics
第二论:权利政治与社会契约论
Second Treatise: The Right Politics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第三论:责任政治与儒家仁政
Third Treatise: The Duty Politics and the Confucian Humanity
第四论:两种政治下的宗教问题
Forth Treatise: Religion and Politics
结语:中国为什么搬不来西方宪政?
Epilogue: Ca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Be Instituted in China?
精彩书摘
自由与责任是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我们注意到两种似乎水火不相容的谈论方式。在近代主体理性主义的影响下,西方思想界一般是从权利(自由)出发谈论责任。这种思路在卢梭的政治哲学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在卢梭看来,自由是责任的基础,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因此,保护人的自由(权利)是现代政治的出发点。我称这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责任谈论方式为权利意识。但是,我们还有一种从责任出发谈论自由的思路,即传统儒家的思路。这种思路在中国儒家文化的天下意识中有相当充分的表现,即在一种天下有序的框架中谈论匹夫责任,各占其位,各尽其职,最后进入“不逾矩”的自由状态。在这种思路中,修身养性(培养责任意识)乃治国之本。这种责任-自由思路可以称为责任意识。
自由和责任是一对孪生概念。离开自由没有责任,离开责任没有自由。但是,上述两种谈论方式给出的是两种不同政治模式。我想从生存分析的角度出发,分析自由和责任这两个概念在政治哲学中的界定。我们发现,现代政治乃是在权利意识中的政治模式。鉴于现代政治对于当代社会的巨大影响力,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现代政治的权利意识,及其对自由-责任的处理方式,呈现权利政治。总的来说,权利政治在天赋人权的口号下把某些“想要选项”神圣化为基本人权。这种处理方式掩盖了不同文化主体下的社会可能拥有不同的“想要选项”。对于当代中国政治来说,在责任意识中寻找并在宪法中确立中国文化主体下的“想要选项”,并以此为基本权利,进而建设一种责任在先但尊重权利的责任政治,乃是根本的诉求。
一、 两个女人的选择
我们设想有这样两个女人。第一个女人有两个男人在追她。这两个男的都很讨她的喜欢,在各个方面都很优秀。当然,他们也各有千秋,比如说一个在政治上很有前途、生气勃勃;另一个在经商上很能挣钱,也是生气勃勃。而且两个人的人品也都不错。因此,这个女人如果她能嫁的话,最好是两个一起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她只能选一个。这样的选择,一般说来,是自由的。她可以在两个以上在她看来都是好的选项之中进行选择,自己做主,要这个或者要那个。一个女人,只要有两个以上让她喜欢的人追她,她可以从中挑选,那么,她就是自由的。
另一种情况,有这样一个女人,她从小受这种教育:做女人嘛,就是长大成熟,就是要嫁人;嫁人之后就要生小孩;做好妻子,又要做好母亲;这叫作贤妻良母。而且,做母亲要做到底,儿子长大后要讨媳妇;因此她还要管好媳妇,做好婆婆。等等。这样一个女人,她心里只想着别人的事,相夫教子,孝敬公婆,同时还得想着媳妇儿孙。她一辈子大概都没有想自己的时候,老是想着别人的事,凡事都按别人的意思,为了别人的利益。只要她所关心的人高兴,她就高兴。我们通常说,这样的女人为了别人而活的,是被责任所捆绑的。
我们分析这两个女人。第一个女人面临两个在她看来都是想要的选项,因而在选择时觉得自己可以独立自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她有选择自由;至于她的责任问题则并不涉及。对于第二个女人,由于她不想自己的事,满脑子尽是他人福利,极少甚至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快乐,因此,我们注重的是她的责任意识,往往会认为她没有自由。我们通常说,在第一种情况下的女人是自由的,而第二种情况中的女人则被责任捆绑。在这种意义上谈论自由和责任,不难发现,这两个概念之间并没有内在的联系。
我们进一步分析。第一个女人是自由的,因为她有两个在她看来是她想要的选项供她自主选择。或者可以问:在她拥有自由的同时,她有没有责任呢?我们这样看:只要这两个选项还在,她就是自由的。但是,这两个选项是生存上的,而不是逻辑上的。她要进行生存选择,不能老拖下去。她不能老是守着这两个选项,拖着不做选择。当然,有人希望永远保持着这样的自由。为此,当事人也许想一直等下去,不做选择。可是,人家可等不了。如果不选择,这两个选项是会消失的。然而,一旦进入选择,当事人就不得不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任,在两个她都想要的选项中选择一个在她看来是最好的选项。
对于第二种情况,这个女人满脑子都是别人的事,很有责任感。当然,她在想别人的事情时,想到是给别人带来益处;这个益处不能总是在脑子里想,她必须让人实实在在地得到益处。因此,她同样面临选择问题:她总是选择在她看来是最有益于她所关心的人的选项。就她不得不在两个以上的选项中进行选择这一点来看,她也是拥有选择的自主权的。
看来,在生存选择中,自由和责任是共存的,而不是分离的。那种认为谈责任可以不谈自由,或谈自由可以不谈责任的想法都是不能成立的。为了深化这一点认识,我还想这样提出问题:只讲自由不讲责任是一种什么样的生存?对于第一个女人,有两个男人追她,如果她完全没有任何责任感,认为既然我有两个选项,而任我做主;那好,我随便选一个就是了。这便是所谓的不负责任的选择。但这是人的生存选择吗?
生存是在不断选择中表现自己的。一次性选择不是生存。我们来追踪一下上述所谓“自由选择”。你如果随随便便地选择,是的,你是在行使你的自由。但是后果呢?这样一个随随便便的选择可能给你带来好的后果,让你的生活幸福;也可能带来坏的后果,让你受苦受难。这后一种坏的结果带来的是损害自己的生存。生存是持续不断地选择;而人不可能在选择中不断地损害自己。如果一次随随便便的选择给自己带来损害,下次选择时她或他就会变得谨慎,不可能随随便便。因此,在持续的生存选择中,人不可能每一次都是随随便便的。生存选择是一个不断改善自己生存的过程。这就是说,在你行使自由进行选择时候,即使你不考虑别的,你也得考虑自己下一步生活的好坏,想一想哪个选择才会给你带来更多的好处。对于那位拥有自由的女人来说,只要她的选择是持续的,她就必须比较一下哪个男人更好,给她的生活带来更多快乐。这种比较有时很令人困惑。但是,人不得不这样做。比较总是会有结果的。不管如何选择,一旦做出最后决定,某种责任感就已经加进去了。
这种责任感基于人对自己的生存的负责。每一选择都对生存的下一步带来影响。今天的挑选是向着明天后天的好处的。因此,我们说,即使是极端“随随便便”的情况下,人在进行完全自由选择的时候,他脑袋里也不是只有现在,而是要考虑到明天后天的事情,因而不可能避免责任意识。可见,即使在极端自由的情况下,也有一个跟随着自由而来的,和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东西,那就是责任意识。所以,从自由的角度看,自由和责任是一对相互依赖的共存概念。
我们来考察第二种女人。她心里老想着别人的事,从来不想自己的事。我们因此说她被责任捆绑。她不仅仅为他人想着现在,还想着明天,为的是让她所关心的人过得更好。但是,我们前面指出,只要她进行选择,她就有自由。尽管她脑袋里想的都是别人的事,责任至上,但是,她必须在选择中完成她的责任。任何选择都有两个以上的选项。在现实生存中,她必须对各种选项进行判断,找到最好的选项;比如,她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怎样做才能让丈夫或儿子更开心等等。进一步,在判断的基础上,她必须自主地做出决定并进行选择。这个自主性虽然受制于她的责任意识,但仍然是完全的自主性,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支配。即使她所考虑的事情都是关于他人的福利,这些“他人福利”都经过她的思想过滤,已经是她所认为的“他人福利”。从这个意义上看,她的自主性是完全的自主性。因此,即使这样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当她在为着这个责任进行选择的时候,她也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主性,因而是自由的。
我们看到,在极端自由中,人仍然受到责任的制约;在完全的责任捆绑中,人仍然在行使自主性。这是我们在讨论责任和自由的关系时不能忽略的一个生存事实。因此,仅仅谈论自由不谈论责任,或者仅仅谈论责任不谈论自由,不是我们的真实生活。责任和自由是人的生存选择的两个基本因素,缺一则没有生存选择。问题不在于我们该不该承担我们的责任;问题也不在于我们该不该行使我们的自由;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处理自由和责任之间的关系。
……
前言/序言
导言: 寻找一种健康的政治
在这本小册子中,我要提出责任政治和权利政治这两种政治的划分。在这个划分中,虽然有深入细致的概念界定和命题分析,但是,我并不是要提供一种理想性的政治设想,也无意提供一种纯理论可能性的研究。我的视角是历史的和现实的。
西方近代思想史上,霍布斯在《利维坦》(1651年)一书中把人的生存状态划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并且进一步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的起源。这种想法很快就成为欧洲政治思想界的关注中心。在接下来的争论中,洛克提出基本权利观念,卢梭论证了人权的原始性。这些争论在理论上加强并完善了社会契约论,激发并推动了西欧的启蒙运动,把社会契约论中的权利概念转变为社会性的权利意识。正是在这个权利意识的推动下,欧洲社会逐渐建立起了一种权利政治。从此,在欧洲以及美国的政治思想界,权利(right)和自由(liberty)成为同义词,作为宪政的核心概念一直主导欧美的政治生活。
对比之下,在过去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国社会的政治治理一直是在天下情怀中进行的。这种天下情怀强调在人情中建立天下秩序。其基本思路是:人的血缘关系所培养的孝悌是人人皆有的血缘性情感;它是群体生活的原始情感,因而也是政治生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朋友之间的信任情感渐发,成为连接非血缘关系的人和人之间关系的纽带;而幼者对长者、下级对上级的尊敬情感渐长,推动建构稳定的尊卑社会结构。与此同时,由此成长起来的长者和尊者必然拥有仁者情怀,并在处理人和人的关系上展示仁爱之心。这种以情感为基础的政治思路,我称为责任政治思路。它要求在上执政者对孝悌、诚信、敬畏、体恤这些情感有深刻体会,不断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于是,在上执政者根据自己的责任意识而恰当地行使职责。这种责任政治思路也被称为儒家仁政思路。
过去一百多年来,中国人面对强势的西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偏激地对认为儒家仁政无法抗拒西方宪政,从而一而再,再而三地企图取消这种责任政治。然而,百年宪政实践表明,取消传统的责任政治(儒家仁政)无异于自毁根基。1905年的清朝开始实施宪政;1919年的五四运动进一步企图通过文化运动启蒙中国人的权利意识。这种企图用西方宪政取替儒家仁政的想法和做法,就其愿望而言,赤子之心,日月可鉴!然而,过去一百年的宪政实践把中国社会政治引入混乱,一发不可收拾;时至近日,仍陷困境。我认为,其原因就在于我们对权利政治和责任政治之间的内在差异性缺乏基本的认识。因此,深入分析并认识这两种政治的基本思路,考察其中异同,进而在此基础上探索中国当前政治走向,布局未来世界政治秩序,无论从中国政治还是国际政治的角度看,这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的观察中,当今中国政治仍然在传统责任政治的惯性中。人们注意到,儒家仁政强调责任意识培养,认为在礼教中修身养性对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来说乃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思路对人的权利有压抑和排斥的倾向。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人们会解释说,这个人的修行不足。因此,传统儒家仁政几乎无视个人的权利问题。这种无视导致了中国政治制度不设置保护个人权利的机制。考虑到传统的巨大惯性力,我认为,一方面,中国的未来政治,就其现实运作而言,仍然走向一种儒家式的责任政治,因而培养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仍然是政治的主要导向。另一方面,我希望它能够容忍个人的权利意识,并在制度上设置个人权利的保护机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拥有充分而平衡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建设一种健康的责任政治。
我在本书的相关论文中对这两种政治进行了深入的文本性分析。两种政治,对应于两种政治主体性:权利主体性(权利意识)和责任主体性(责任意识)。或者反过来说,有两种政治主体性,所以有两种政治。权利主体性强调的是权利,责任是派生的,在权利之后的,由此形成权利政治。责任主体性强调的是责任,权利是次要的,可以剥夺的,由此建立责任政治。就个人而言,两者可以互换。一个人在任何时刻都同时拥有权利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但是,在政治上,涉及人和人的关系,两者就不能互换了。人或者从权利主体性出发,在权利意识中可以放弃任何责任,或者,从责任主体性出发,他在责任意识中也可以完全不顾权利(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
比如,对于一个在责任政治中的官员来说,他需要建立他的责任意识。他的责任意识越是成熟和完整,他就越有可能把他的责任意识当作唯一正确的真理。如果在大是大非问题上遇到不同意见,他就可以按照他的责任意识践踏他人的权利,对他们实施压制,不顾由此而导致的对立和冲突。当然,对于他自己的权利,如果成为大是大非的对立面,那么,他也会没有顾虑地抑制或放弃它。这位官员可能还会认为,他在为社会做一件善事。事实上,在责任政治中,践踏人权现象往往都是出现在伟大领袖人物的理想追求过程中。因此,如果缺乏培养权利意识的机制,责任政治很容易走向极权专制。
类似地,对于一个在权利政治中生活的人来说,他可以坚持自己的权利而完全不考虑他的言行会不会给社会或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没有责任意识的制约下,权利意识越是强烈,人就会越顽固地坚持自己的权利。对于这种人物的出现,权利政治是措手无策的。实际上,在一些重大社会事件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坚持个人权利必将危害社会的情况,那么,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或者唤起当事人的责任意识而让他主动放弃权利,或者破坏当事人的权利(从而损害权利政治)而强行实施。这两种情况都是违反权利政治原则的。因此,健全的权利政治需要一种辅助性机构,独立地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进而制约权利意识,使之和责任意识保持一定的平衡状态。
当前中国政治在平衡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问题上面临巨大困境。一方面,我们缺乏培养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的健全机制,也缺乏选拔并任命合适官员在相应位置上的健全机制。在培养人的责任意识问题上,儒家提供了一条修身养性之路。但是,这个机制在五四运功的冲击下已经崩毁,无法简单重建了。儒家的科举制本来是应此要求而形成的。但是,当代中国政治已经无法简单地恢复科举制(尽管中国政治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沿袭此制,如党校和大学内的马院的机能和作用)。如何重建官员选拔和任命的有效机制乃是当前中国政治的关键任务。另一方面,中国政治严重缺乏权利意识。在官员缺乏良好责任意识培养的情况下,个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政府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培养官员们的责任意识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增强他们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中国政治在历史上缺乏权利意识。宣传权利意识,学会尊重他人权利,特别地,要抑制某些不切实际的理想或臆想,避免那些所谓的“政治运动”。我想,未来的中国政治应该拥有多元互补的培养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社会机制。只有这样的政治才是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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