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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第四版)》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商法学系列)之一,从2006年初版以来,这是第4版。这次修订主要融入了商事登记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等立法与司法的最新发展,同时,对篇章结构和章节安排进行了大幅调整,作者重写了商法导论、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三编,大修了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三编,并对繁复章节进行修改,削减篇幅,化繁为简。除商法原理外,本书还融入了大量的图表和案例,直观的图表模型和鲜活的本土案例与抽象的商法原理融合,既生动形象,又富于可读性,便于理解。
内容简介
《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第四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商法系列》涵盖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熔铸中西,梳理和解读中西最新商事立法及发展态势,敏锐地探讨和剖析商法学前沿问题,讲解精细,言之有物。《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第四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商法系列》创制了151幅图表,并收录了144个典型案例,诠释深奥的商法原理与抽象的商法规则,直观化的模型使其纵横关系一目了然,可读性强,学习效率高。
作者简介
朱羿锟,1967年生,四川仪陇人,博士。现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广东省省级教学名师,广东省政协委员: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英国行政管理协会资深会员(FITAM)、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目录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与营商环境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渊源与商事立法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法人
第三节 商合伙
第四节 商个人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与营商环境
第二节 商事登记程序
第四章 商号
第一节 商号概述
第二节 商号权
第五章 商事账簿
第一节 商事账簿概述
第二节 商事账簿的类型
第三节 商事账簿的备置
第二编 公司法
第六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类型
第三节 公司概念的新发展
第七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公司的发起与设立
第二节 公司设立程序
第三节 公司目的与权力
第四节 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融资
第一节 公司资本概述
第二节 股东出资
第三节 股份发行与转让
第四节 股权转让
第五节 公司债券
第六节 盈利分配
第九章 公司股东
第一节 股东概述
第二节 股东权
第三节 小股东保护
第十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节 经营者薪酬
第十一章 公司变更
第一节 公司章程修改
第二节 公司资本变动
第三节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第四节 公司并购与分立
第十二章 公司终止
第一节 公司解散
第二节 公司清算
第三编 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章 破产总论
第一节 破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管理
第五节 债权申报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节 破产违法行为
第十四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概述
第二节 重整计划
第三节 重整程序终止
第十五章 和解
第一节 和解概述
第二节 和解程序
第十六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别除权
第三节 破产变价和分配
第四节 破产程序终结
第四编 证券法
第十七章 证券市场
第一节 证券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证券公司
第四节 证券登记结算与服务机构
第四节 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八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证券发行
第二节 证券承销
第十九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证券上市
第二节 证券交易一般规则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 要约收购
第三节 协议收购
第二十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第五编 票据法
第二十二章 票据总论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丧失
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概述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 汇票的付款
第七节 追索权
第二十四章 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 本票
第二节 支票
第六编 保险法
第二十五章 保险与保险业
第一节 保险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二十六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动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精彩书摘
《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第四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商法系列》: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具备5个条件①:(1)两个以上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协议需具有9项必要记载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该协议还可约定企业的经营期限和争议处理方式。该协议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修改、补充亦然,但该协议另有规定除外。未约定、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人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亦可是劳务。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载于合伙协议。②企业名称,因合伙企业为无限责任商人,其名称不得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经当事人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符合前述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就是其成立之日。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亦需领取营业执照。
(二)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全体财产构成,属于合伙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二是合伙人向非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则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亦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人
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具体说来,合伙事务执行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由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而只享有监督权。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模式需要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合伙企业均可聘用经营管理人员。2.议事规则合伙人决定合伙事务,表决办法从合伙协议之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的,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办法。当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是,以下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1)合变更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全体财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管理人员。不过,只要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这6项的表决亦可免于一致同意规则。
3.合伙人的权利
其一,参与权。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于执行合伙事务,每个合伙人享有同等执行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其二,知情权。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如采用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模式,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其三,异议权。若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有争议,应依合伙议事规则决定。
其四,撤销权。如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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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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