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物權作為財産法製度的根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甚至可以說物權是私法社會財産關係的第一利用秩序,因此對物權的保護也是民事責任製度中最為重要的一項任務。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在物權受到侵害時,不僅可以通過侵權法予以救濟,也可以通過物上請求權獲得救濟,後者是物權法上獨有的保護方式。物上請求權在實務中的作用雖然不如侵權請求權,但是圍繞著其基本概念和基礎理論問題的爭論卻層齣不窮,在民事請求權體係上可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
作者簡介
馬勇,四川涼山人,1983年9月生。2002—2009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和經濟法碩士學位。2010年—2013年於華東政法大學攻讀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現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師,主要研究方嚮為房地産法
目錄
目錄
緒論/
第一節問題的提齣/
一、研究動機及主要問題/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第二節我國的研究現狀/
第三節研究目的、方法和基本框架/
一、研究的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基本框架/
第一章物權防禦請求權形成的曆史/
第一節羅馬法上對妨害所有權的保護/
一、否認之訴/
二、相鄰關係中的具體責任/
三、不可量物侵入的問題/
第二節羅馬法的繼受與重構:否認之訴到物權請求權/
一、羅馬法模式的繼受/
二、德國法上的重構及其影響/
第三節物權防禦請求權在我國的發展/
一、物權防禦請求權的曆史沿革/
二、排除妨害與停止侵害/
三、消除危險/
第二章比較法上的觀察/
第一節大陸法係中的物權防禦請求權/
一、法國/
二、奧地利/
三、德國/
四、瑞士/
五、小結/
第二節英美法係中對有體財産權的防禦性保護製度/
一、侵權類型:實體法上的保護製度/
二、禁令製度:程序法上的保護製度/
三、小結/
第三章妨害的概念界定/
第一節物權防禦請求權的功能及適用範圍/
一、物權防禦請求權的功能/
二、物權防禦請求權的適用範圍/
第二節妨害的界定/
一、妨害與損害的區分問題/
二、描述性的“妨害”概念——對通說的檢視/
三、規範性的概念界定——權利僭越說下的妨害概念/
四、行為妨害與狀態妨害/
五、其他爭議情況/
第三節妨害物的權屬變動與妨害的消滅/
一、妨害因拋棄妨害物的所有權而消滅/
二、妨害因妨害物發生附閤而消滅/
第四章妨害的違法性及容忍義務/
第一節妨害的違法性/
一、違法性的判斷對象/
二、違法性的判斷依據/
第二節對於妨害的容忍義務/
一、容忍義務的概念內涵及價值意義/
二、容忍義務的法律淵源/
三、容忍義務與特彆犧牲的補償/
第三節相鄰關係中容忍義務的展開/
一、相鄰關係的規範機能/
二、不可量物的侵入/
三、越界建築/
四、相鄰取水及排水關係/
五、鄰地使用權/
六、竹木越界/
第五章物權防禦請求權的歸責基礎/
第一節妨害人的確定/
一、我國學說上的檢討/
二、行為妨害人與狀態妨害人/
第二節德國學界的爭鳴/
一、要因責任說/
二、要因責任說的修正/
三、權利僭越說/
四、結論——德國學說的啓示/
第三節妨害人的類型化觀察/
一、妨害物的承繼人/
二、違章建築的買受人/
三、讓與擔保中的擔保性所有人/
四、不具有所有權的占有人/
第六章物權防禦請求權的效力/
第一節物權防禦請求權的提齣/
一、所有權人或用益物權人/
二、共有人/
三、買受人/
第二節物權防禦請求權的法律後果/
一、物權防禦請求權的內容/
二、物權防禦請求權的費用負擔問題/
三、物權防禦責任承擔中的問題/
四、債法規則的準用問題/
第三節訴訟時效及權利失效/
一、訴訟時效/
二、權利失效/
第四節物權防禦請求權的強製執行/
第七章物權防禦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關係/
第一節占有防禦請求權與物權防禦請求權/
一、占有防禦請求權/
二、占有防禦請求權與物權防禦請求權/
第二節侵權請求權與物權防禦請求權/
一、我國法上的侵權請求權/
二、侵權法上的防禦請求權與物權法上的防禦請求權/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
第三節物權防禦請求權與原物返還和物權確認請求權/
一、排除妨害請求權與原物返還請求權/
二、物權防禦請求權與物權確認請求權/
參考資料/
後記/
前言/序言
序
物權作為財産法製度的根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甚至可以說物權是私法社會財産關係的第一利用秩序,因此對物權的保護也是民事責任製度中最為重要的一項任務。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在物權受到侵害時,不僅可以通過侵權法予以救濟,也可以通過物上請求權獲得救濟,後者是物權法上獨有的保護方式。物上請求權在實務中的作用雖然不如侵權請求權,但是圍繞著其基本概念和基礎理論問題的爭論卻層齣不窮,在民事請求權體係上可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物權法由於涉及國傢的經濟體製和地方習慣,往往被認為是一種帶有鮮明民族性的“地方性知識”,因此難以像其他領域那樣自如地藉鑒其他國傢或地區的法律製度經驗。但閉門造車、自說自話隻會帶來製度和理論的停滯,當前我們還必須虛心學習並藉鑒西方國傢的法律製度和理論學說,藉他山之石攻我之玉。馬勇博士的這篇論文著眼於物權防禦請求權這個小題目,藉鑒德國法上的相關學說,全麵闡述瞭有關的理論和操作問題,對於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研究都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馬勇是我的博士生,他選擇物權防禦請求權這塊難啃的硬骨頭作為博士論文的選題,我剛開始有兩個擔心:一個是擔心題目太小,僅僅研究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請求權,篇章結構上是否能夠撐得起來。加上物權防禦請求權屬於民法的基礎理論問題,又是“小題大做”,其難度可想而知。二是擔心資料不足,因為這個論題的相關資料主要集中在德國,而他當時對於德語還完全沒有接觸。為瞭擴展自己的閱讀視野,他從讀博的第二年開始學習德文。由於起步較晚,他必須付齣更多的努力纔能趕上學校要求的博士論文寫作進度。為瞭順利完成這篇論文,馬勇連續兩年放寒假都沒有返鄉與傢人團聚,專注在自己研究中。從選題到寫作,都反映齣他不僅有著初生之犢的激情,更有著對法學問題踏實鑽研的精神。作為他的導師,我為其學位論文能夠及時麵世感到高興。
博士論文是習法者通往學術研究殿堂的最重要的一步。馬勇博士該篇著述的研究難免有其疏漏之處,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引發爭鳴,也希望他藉此走齣一條屬於自己的學術道路。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高富平
2014年7月15日晚
於華東政法大學東風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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