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票據實用手冊》的三部分內容中,第一篇票據基礎知識篇和第二篇票據法律法規知識與案例篇均采用一問一答的形式,簡單直接地解決瞭讀者在票據方麵可能存在的問題,另外在第二篇中,筆者還在一些平日較易齣現差錯的問題後麵附上相應的案例,加深讀者對這些問題的理解。而第三篇票據實務操作篇中,筆者通過流程圖的方式清晰明瞭地展示瞭票據操作的規範流程等。全書通過基礎知識——政策法規——實務操作這樣一條清晰的綫索,使讀者在瞭解票據所依托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熟悉各種票據的實際操作,最終能正確地選擇和使用各種票據。
目錄
第一部分 票據基礎知識篇
一、票據基礎知識
二、支票基礎知識
三、銀行匯票基礎知識
四、商業匯票基礎知識
五、銀行本票基礎知識
第二部分 票據法律法規知識與案例篇
第三部分 票據實務操作篇
一、支票
二、銀行匯票
三、銀行本票
四、商業匯票
精彩書摘
《票據實用手冊》: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1)賀威公司交付給濟豐公司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已完全履行瞭閤同約定的付款義務。賀威公司交付給濟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在公示催告之前,且該匯票已被濟豐公司用於支付阿度公司的貨款,說明賀威公司交付濟豐公司匯票的行為有效。濟豐公司在明知該匯票已被作齣除權判決的情況下仍接受退票,其後果自負,其接受退票亦於法無據。導緻法院作齣除權判決的唯一原因是公示催告期間持票人沒有申報所緻,且除權判決作齣後導緻的訴訟唯有票據訴訟,不可能導緻基礎關係的訴訟。根據票據的無因性,賀威公司亦不需嚮債務人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故法院應駁迴濟豐公司的訴訟請求。
(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賀威公司非經背書受讓獲得該票據,也沒有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賀威公司轉讓定期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用於支付貨款,應當承擔保證濟豐公司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濟豐公司接受退票,符閤誠實信用原則。
分析:本案名為貨款糾紛,實為與票據有關的非票據訴訟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是賀威公司是否已經履行瞭閤同付款義務。《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閤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依閤法方式取得票據權利主要有兩種方式: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繼受取得主要包括: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如依背書轉讓方式、依清償追索方式等;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如繼承、破産分配等。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也隻有在票據具備瞭法定的形式要件後,纔不受基礎關係的限製。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在進行背書時,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進行記載事項;在該記載事項欠缺時,背書無效。我國《票據法》,僅承認記名背書,禁止空白背書的使用,這與《日內瓦統一票據法》體係的票據背書規則有所不同。因而,在我國票據法中,空白背書不發生權利轉移的效力,但持票人也可以依法舉證,以閤法方式取得票據的,證明其票據權利。
本案中,賀威公司非經背書轉讓獲得該票據,也沒有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因此,賀威公司雖“持有”該票據但不具有票據權利。根據票據的無因性,不需嚮債務人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因其不是票據關係人,而不能成立。
《票據法》第十二條同時規定,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閤《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連續的背書方能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果票據上的背書是不連續的,就證明票據在流通過程中可能發生瞭意外,該票據可能被偷盜、被搶奪或者被遺失。依此項規定,取得形式上有效的票據並支付有一定對價的持票人,如果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並負有返還票據的義務。該爭議票據由收款人環玉公司簽章背書,被背書人空白,轉到賀威公司處,其“前手”為幾人不明,“前手”、賀威公司和濟豐公司均未取得票據權利,同樣,阿度公司由於重大過失取得不連續背書的票據,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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