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保護著作權人、錶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以下統稱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製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27條,包括閤理使用、法定許可、避風港原則、版權管理技術等一係列內容,更好地區分瞭著作權人、圖書館、網絡服務商、讀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權益,網絡傳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 為正確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促進信息網絡産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閤審判實際,製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目錄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1)
(2013年1月30日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13)
(2012年12月17日)
精彩書摘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嚮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錶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 (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嚮公眾提供的作品、錶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嚮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錶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四)為扶助貧睏通過信息網絡嚮農村地區提供作品、錶演、錄音錄像製品超過規定範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準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錶演、錄音錄像製品後未立即刪除的。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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