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釋義及實用指南》中收錄瞭第二十三條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傢秘密。第二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傢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等內容。
目錄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條文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傢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安全法》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精彩書摘
本條共分兩款。本條第1款是關於國傢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的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就是要嚴格依照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本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辦事,主要是指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1)國傢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間諜犯罪行為和本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必須采取防範和製止的措施,對不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不能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2)對於間諜犯罪行為,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時,必須嚴格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辦事。 (3)在反間諜工作中行使權力,隻能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力,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得行使。在行使權力時,要嚴格履行規定的手續,凡是法律有限製性的規定的,例如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準、齣示相應證件的,都應當嚴格遵守。(4)國傢安全機關的人員在反間諜工作中,要嚴格履行職務,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刑訊逼供、非法拘禁,更不得窩藏、包庇違法犯罪分子。
國傢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必須嚴格遵守本章關於“國傢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的規定,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更不得濫用法律所賦予的各項職權。“超越職權”是指行使瞭法律、法規沒有賦予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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