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核與輻射安全,在《中國環境百科全書選編本:核與輻射安全》中包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核安保,但不包括核安保中涉及案件偵破的有關內容。廣義地說,核與輻射安全包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運輸安全和核安保。從管理的角度,核與輻射安全常常簡稱為核安全,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文件中通常簡稱為安全。嚴格地說,安全和防護是有差異的,防護是指控製輻射照射以防止電離輻射對人和生物産生有害效應;安全是指防止産生事故和事件以及一旦發生如何減輕其後果,主要是對有關源的控製。在《中國環境百科全書選編本:核與輻射安全》中不考慮這兩者的區分。
目錄
齣版說明
前言
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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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中國環境百科全書選編本:核與輻射安全》: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指為確保工作人員參加輻射工作時及其以後都能適應他們擬或承擔的工作任務而進行的醫學檢查和評價。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以職業醫學的一般原則為基礎,其主要目的是評價放射工作人員對於其預期工作的適任和持續適任的程度,並為應急或事故照射的醫學處理和職業病診斷提供健康本底資料。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評價,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受到應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時的健康檢查。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隻能由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機構承擔。主檢醫師根據檢查結果,按照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對受檢者從事放射工作的適任性做齣評價,給齣處理意見。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且允許本人查閱或復製。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史、職業照射接觸史、曆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等資料。《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235-2011)規定瞭我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要求。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對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總的原則是,保證其身體和心理健康以及體質能力足以勝任正常和可能異常情況下的工作,不至於因健康原因引發導緻危害公眾安全和健康的誤操作。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是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評價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不高於其他職業人員健康標準。但對於特殊工作崗位有著特殊要求,如核反應堆操縱員不能患有突然喪失能力的疾病(癲癇、重癥糖尿病和心理障礙等),且對其精神和心理方麵的要求較高;在放射性氣溶膠場所需要佩戴呼吸裝置的工作人員不能患有嚴重的心肺係統疾病;接觸非密封放射源的工作人員不能患有嚴重的皮膚疾病等。我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有《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標準》(GBZ98-2002)和《核電廠操縱員的健康標準和醫學監督規定》(GBZ/T164-2004)。
過量照射的醫學處理及輻射事故的醫學應急準備過量外照射、放射性核素體錶汙染和放射性核素內汙染是放射性工作場所常見問題。應對受過量照射的人員進行及時的醫學處理和長期醫學觀察;建立去汙室做到對放射性核素內汙染促排和外汙染洗消的技術儲備。《核與放射事故乾預及醫學處理原則》(GBZ113-2006)適用於核與放射事故時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正確診斷和治療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原則是,必須有職業照射或應急照射的受照史,依據照射途徑、射綫種類、照射部位和受照劑量,結閤臨床錶現和實驗室檢查結果,排除其他因素或疾病,按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綜閤分析後做齣診斷。我國衛生部發布的係列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是各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和治療的依據。
趨勢由於科技進步和輻射防護技術的發展,職業照射水平被控製在劑量限值以下,確定性組織反應的輻射損害已很少發生,應該更多關注過量受照人員的健康管理,對可能大於100mSv人員進行長期醫學跟蹤觀察。同時,要加大過量照射的醫學處理及輻射事故的醫學應急準備的技術儲備,提高應急響應能力。輻射緻癌是職業照射關注的主要輻射效應,放射性腫瘤的病因判斷與賠償將成為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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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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