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战略构想。这一模式应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形成了有香港特色和澳门特色的模式。与港澳成功的先例相比,“一国两制”在台湾岛内遇到不小的阻力和挑战。因而我们必须看到解决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努力构建有台湾特色的“一国两制”模式,即“一国两制”台湾模式。“一国两制”港澳模式,有着一整套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加以配套。而在台湾问题解决过程中,虽然大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对台政策,但仍缺乏完整的政策和法律体系的配套,也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支撑。本选题揭示台湾模式的内涵和特征。此外,台湾和海外华人学者就国家统一提出了一些“非一国两制”类型。如何扬弃它们,需要“一国两制”进一步扩大理论容量。选题提出了扩大理论容量的方向和要点。台湾模式的建构是对“一国两制”的新贡献,进一步充实和丰富了“一国两制”的理论内涵、政策容量和现实价值。选题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有关“一国两制”和对台政策的论述为基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和平统一的方向,在此基础上采取增量改革的思路,妥善处理主权与治权的关系,着重解决台湾定位问题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关键。
作者简介
李义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全国高校国际政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高校国际政治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防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国务院台办和国务院新闻办专家组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亚非发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中国亚非发展交流协会常务理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理事。主要学术成果:《均势演变与核时代》、《世界的裂变与弥合》、《世界经济政治与国际关系》、《超级智者基辛格》、《台湾十大政治事件研究》、《海峡季风一一多棱镜下两岸关系透视》、《政治赌博中的台湾》、《新世纪的国际政治》、《国际格局论》(全国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际政治与两岸关系新思维》(自选集)(2005年)、《全球化与和谐世界》(2007年)、《地缘政治学:二分论及其超越》(高等院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目录
绪论
一 “一国两制”是思想解放的直接产物
二 作为新命题的“一国两制”台湾模式
三 台湾模式的成因及与港澳模式的重大区隔
四 台湾模式的思想源泉
五 研究“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意义
第一章 “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界定及理论
一 “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界定
二 “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方法论基础
三 “一国两制”与中国传统文化
四 “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理论特点
五 小结
第二章 “一国两制”香港澳门模式的构想与实践
一 新中国前30年的港澳政策
二 港澳回归与“一国两制”
三 “一国两制”与国家体制
四 小结
第三章 台湾政治转型与两岸关系
一 台湾政治转型:基本过程与动因
二 台湾社会结构的政治分析
三 “一国两制”:岛内的反应
四 台湾政治转型对两岸关系的影响
五 小结
第四章 “一国两制”与国际反应
一 美国对台政策的历史回顾
二 美国对“一国两制”的态度
三 日本对台湾问题的态度
四 小结
第五章 “非一国两制”统一模式
一 朝韩关系与双方的统一构想
二 德国统一 模式
三 早期的“台湾模式”
四 两岸统合理论
五 小结
第六章 “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理论容量
一 理论容量的基本要求
二 基于主权与治权理论视角的分析
三 基于国家结构形式理论视角的分析
四 基于国家认同理论视角的分析
五 基于宪政理论视角的分析
六 小结
第七章 “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构建途径
一 “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政治设计
二 “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发展演变
三 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四 小结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精彩书摘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一国两制”台湾模式》:
港澳实践模式是描述港澳回归后的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其基本内容如下: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区事务由当地永久性居民进行管理;除外交和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外,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区原有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生活方式不变,法制基本不变;特区政府财政独立,中央政府不征税,香港作为自由港的身份不变,并保留现有货币;特区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享有一定的外事权;特区的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等等。
按照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基本思想,“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在大的框架上应该是,两岸统一后,台湾除享有港澳拥有的所有高度自治权外,还可以在不构成对大陆威胁的情况下保留自己的军队,台湾仍然保持其已有的政治运作架构,不改变它已经实行自由选举的现实。做出这种更宽松的制度安排,既源于大陆的信心,也体现了大陆充分重视台湾与港澳的不同特点。港澳问题属于外交问题,台湾问题属于内政问题,从“一国两制”的角度看,香港、澳门主权回归后,“一国”已不是问题,人们更多是关注“两制”;台湾问题关键则在于“一国”,只要台湾当局认同一个中国原则,在“两制”下实施更宽松的政策对于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是有益无害的。实施“更宽松”的政策,能够使台湾同胞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保护台湾同胞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从根本上说,“一国两制”台湾实践模式就是对统一后“两制”的具体安排,这种安排并非是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而是两岸共同商议的结果。由于“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现在还只是一种“理念型”,它的包容性和可塑性应当更强,可以依照两岸关系的实践进程来确定其理论容量。新的实践必将给台湾模式更多、更丰富的内容,我们现在尚且无法预估清楚,但是台湾模式的构造无疑会是一个十分具有创造性和开拓性的过程。
港澳和台湾两个实践模式也存在一些共性,对这些共性的思考也不能忽略。港澳台都拥有高度自治权,但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这种非完全自治不仅仅体现在港澳台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在港澳,中央还驻军负责国防),还体现在中央需要保留适度的干预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外的主权权利和对内的主权权力。邓小平在谈到香港问题曾明确指出:“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央保持对港澳的某些权力,是否和对台湾的权力配置方式相同?这一点涉及到国家结构形式的问题。
从政治学来讲,“一国两制”港澳实践模式是在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前提下展开的,吸收了复合制的一些功能和特点,但并没有改变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从香港、澳门《基本法》看,两个特别行政区获得的高度自治权力不仅大大超过了传统单一制下地方自治的权限范畴,在很多方面也超过了联邦制下各成员国的权力。参与起草港澳两部《基本法》的肖蔚云教授指出:特别行政区“这种高度自治权比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要高,比一般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地方自治的权限要高,甚至比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国的某些权限也要高”。它“是具有新的特点的地方自治,是‘一国两制’下的新型的地方自治。”有学者认为,在“一国两制”下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使原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制度开始含有联邦制的特点,即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或者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已不再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而是结合了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形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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