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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教程(第三版)》是在2006年第二版基础上进行修订的。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社会实践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在经济法教程的内容上也需要有进一步的反映。本书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制度变迁史、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轨制法律制度、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等。
内容简介
《经济法教程(第3版)》共分七编,第一编是总论,主要解决经济法的一般理论问题,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经济法的实施等。第二编是论述经济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这一编不仅回顾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且分别介绍了经济法在不同法系国家产生的背景及发展的特点。第三编至第七编分别论述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微观规制法律制度、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涉外管制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本书的内容安排尽可能照顾到教育部关于经济法这门主干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适合于法学专业本科的教学。
目录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第二节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第三节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体系第二章经济法概念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第二节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根源及其经济学理论基础第三节经济法的内在价值第四节现代经济法概念第三章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第一节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政府)及其行为第三节中介组织、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章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二编经济法律制度变迁史第三编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第四编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第五编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第六编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第七编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
精彩书摘
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由于大同小异,此处不一一列举。就经济法内部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以上诸观点均较为成熟和稳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尽管各种提法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也不难发现这些观点之间的差异并不是泾渭分明,而是相互接近甚至于只是一件事物的不同说法而已。在这个问题上各学说之间明显没有在独立部门法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尖锐斗争状态,有关讨论是以一种平和、宽容的方式进行的。 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当然,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也不应该是一个根据不同人的喜好随意划分的蛋糕。认识经济法的内部体系构造,也应该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态度来进行。经济生活只有宏观和微观两大领域。①可以说,对于经济生活和伫立其上的经济法来讲,宏观调控领域与微观管理领域是具备很大弹性的两个领域,其他所有领域都是从这两大领域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从逻辑上讲也是可以还原与归位的。然而人们肯定不会只满足于对经济法作如此简单的二分法,事实上上述诸学说中最简练的划分法也不止于二分法。近几年来,开始较多地出现了主张将经济法分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的“二分法”观点。②这本来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正如不赞同法律体系的三分法一样,笔者也不是特别赞同如此简单的经济法体系二分法。因为这种将经济法截然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两大调整手段(或社会活动领域)阵营的划分方法,必然会忽略综合运用调整手段、跨越宏观与微观两个社会经济活动领域的综合性经济管理行为。而这些行为在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领域已经是大量存在。比如后面所要谈到的国有参与行为、市场监管行为等,已经很难断言它们究竟是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还是属于市场管理法领域。在这个界限模糊、综合运用的法律系统中,许多法律都是宏观着眼,微观着手,或者从一个角度看应该是宏观性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似乎是微观性的。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领域,所谓的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之间的结合是如此的紧,以至于有时我们的确难以将它们截然区分。站在这个角度上,本书不赞同经济法体系的二分法观点。 那么具体应该将哪些领域独立出来呢?与经济法独立性问题一样,经济法的体系划分依旧要视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与发展需要而定。在这一层面上,理论应该服从于实践,逻辑也要求教于经验。本书主张经济法应当具体调整以下五种关系。 1.宏观调控关系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市场之手”的缺陷在一定条件下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上的引导。由于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发达国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家需要升级与追赶,工业化的号角还在耳边萦绕,信息时代就接踵而至。任凭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趋势,从而也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干预与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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