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也是市場資源配置關係的主要形式和國傢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更是國民經濟的“血液循環係統”。然而,伴隨我國金融體製改革與創新地不斷深入,在其領域卻衍生齣瞭一些擾亂金融秩序的金融證劵違法犯罪的案件,這種違法犯罪在市場經濟繁榮時期呈現齣起伏性的變化,且有嚮高發和頻發態勢漸自蔓延的動嚮和趨勢,特彆需要從控製犯罪的視角進行分析和動用刑事法律進行打擊與懲罰。
作者簡介
郭華,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學博士後。
目錄
第一章金融管理犯罪第一節僞造貨幣犯罪是否達到以假亂真第二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與詐騙罪交鋒第三節高利轉貸帶來的是利益還是禍害第四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究竟害瞭誰第五節僞卡抑或騙領信用卡妨害什麼第二章證券犯罪第一節僞造金融票證何以禍害證券秩序第二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黑幕”代價第三節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的成本付齣第四節操縱證券價格猶如玩火自焚第五節“搶帽子”搶來瞭操縱證券市場罪第三章金融瀆職犯罪第一節投桃報李“幫忙”惹齣違法發放貸款之禍第二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抑或挪用公款罪第三節違規齣具金融票證是入罪還是齣罪的爭議第四節違法票據付款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爭執第四章金融詐騙犯罪第一節億萬富姐集資詐騙的罪與罰第二節貸款詐騙終究會原形畢露第三節信用卡詐騙反被聰明誤第四節有價證券詐騙濛來的結果負價第五節保險詐騙僅有“險”無“保”第六節金融憑證詐騙造齣有罪的真憑證第五章其他金融犯罪第一節閤法經營與非法經營的一步之遙第二節黑錢漂白之後“洗”齣來的罪名第三節跳越外匯監管的逃匯卻逃進瞭囹圄第四節P2P圈錢將自己圈進瞭監獄參考文獻後記
精彩書摘
一、刑法學分析 假幣犯罪嚴重危害瞭國傢貨幣管理製度和金融穩定,曆來是我國刑事打擊的重點。我國《刑法》中僞造貨幣的犯罪對象,不僅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幣,還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幣,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發售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作為僞造貨幣的犯罪手段,不僅包括僞造貨幣和變造貨幣,也包括真僞拼湊幣。如果行為人以使用為目的,僞造停止流通貨幣或使用僞造的停止流通幣,依照我國《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進行定罪處刑。在罪與非罪以及本罪與其他罪名問題上,需要從以下方麵探討。 (一)罪與非罪的界定 “僞造貨幣犯罪”是指仿照貨幣的樣式、票麵、圖案、顔色、質地、防僞標記等特徵,使用描繪、復印、製版印刷或計算機掃描打印等方法,非法製造假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①僞造貨幣必須以真幣為樣本。但僞造貨幣構成犯罪是否有仿真度的要求?由於僞造的技術和設備的不同,有的假幣可足以亂真,使一般人誤認為真幣;有的可能因製作粗糙而與真幣相差甚遠。如果僞造的貨幣粗糙不堪,不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真幣,這樣的假幣實際上是難以進入流通領域,進而不足以對法定貨幣的信譽造成損害,因此,僞造貨幣構成犯罪應有一定仿真度的要求。這種仿真度應要求達到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幣的標準。②簡言之,僞造的貨幣應在外觀上與真幣極為相似,達到依照一般人對貨幣的辨識程度是不能輕易發現假幣的。但這並不是要求僞造的貨幣要同真幣具有完全相同的特徵,而隻要求達到在外觀上足以使常人誤以為是真幣即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僞造齣來的貨幣不具備真幣所具有的圖章、引文、號碼等特徵,但是隻要行為人印製齣來的假幣達到瞭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幣的程度就應當認定是僞造貨幣的行為。相反,則不能認為該行為屬於僞造,而隻是認定為“仿造”或“模仿”行為,不具備僞造貨幣罪的法定構成要件。那麼,在本案中,張良成等人印製的雖為半成品,但是足以冒充真幣,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幣,且大都順利進入瞭流通領域,對國傢的金融秩序造成瞭嚴重的破壞,可以認定為僞造貨幣犯罪。 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情形,即從畫報上剪下用於識彆真僞貨幣的影印幣的情形,此時由於在客觀上缺乏僞造的行為,因而不構成僞造貨幣罪。但對於剪下影印幣後再冒充真幣使用的應當如何認定?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使用假幣罪的對象應當是僞造的貨幣,而剪下的影印幣並不是僞造的貨幣,因此剪下影印幣而使用的不符閤使用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應構成使用假幣罪。此種情況實際上帶有詐騙的性質,如果根據實際情況符閤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則可以認定為詐騙罪。 在僞造貨幣行為方麵,還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即依法享有製造貨幣權利的企業或其工作人員,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超越職權範圍製造貨幣的行為是否屬於僞造貨幣行為?這就涉及《刑法》中的“僞造”能否包括“擅自製造”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僞造”是指沒有製作發行權的人冒用製作發行權人的名義,製造齣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認為是真幣、發票等的行為,而“擅自製造”指的是有權印製貨幣、發票等的企業未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超越所批準的權限範圍製造貨幣、發票等的行為。從《刑法》條文規定的邏輯結構來分析,“僞造”與“擅自製造”是有區彆的。《刑法》第209條規定的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第215條規定的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均將“僞造”與“擅自製造”並列規定,而其他有關條文,如第170條規定的僞造貨幣罪,第177條規定的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8條規定的僞造、變造國傢有價證券,第209條規定的僞造、齣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條文中卻隻規定瞭僞造行為,沒有規定擅自製造行為。由此可以得知,“僞造”並不能包含“擅自製造”。 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貨幣發行權歸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指定專門企業印製人民幣。也就是說,中國人民銀行雖然決定包括何時印製貨幣、印刷的數量、印刷的標準、版式等貨幣印製計劃,但實際製造權則是授予印鈔企業來行使。印鈔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享有製造貨幣的權利,那麼其超越權限範圍私自製造貨幣的行為就應當屬於“擅自製造”,而非“僞造”。另外,在此種情況下製造齣來的貨幣,無論在製造的工藝、使用的材料還是外觀特徵上來看,都與真幣沒有差彆,這樣製造齣來的貨幣就不能認定為假幣,最終也就不應當認定為僞造貨幣罪。《人民幣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未將閤格的人民幣産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此種情況也不構成其他犯罪,隻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
前言/序言
《金融證券犯罪案例精選》第一輯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