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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以旅游行政执法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旅游行政执法实践,全面系统地阐述基础理论的含义和作用,分析了旅游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中疑点和难点,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希望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更为重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旅游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依法治国理念在旅游执法实践中得到落实和深化。
内容简介
旅游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旅游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也是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重要举措。《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的出版,填补了旅游行政执法专题研究的空白。
《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研究路径,重点研究旅游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执法实践。围绕着对旅游广告、包价旅游合同文本、包价旅游合同履行、旅行社经营、导游领队经营、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行政执法的程序适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旅游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中的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对业界具有指导作用,对学界也具有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黄恢月,1967年11月生,浙江省建德市人,杭州师范大学文学学士,安徽大学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本科(远程),现任浙江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副处长,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对旅游法和旅游纠纷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先后出版了《旅游合同纠纷实务解析》《旅游饭店纠纷实务解析》《常见旅游纠纷防范与应对指南》《旅游法实务详解》等10本著作,在《旅游学刊》《中国旅游报》《旅行社之友》等报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旅游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旅游法概述
第二节 旅游法的位阶
第三节 旅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第四节 旅游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第五节 旅游行政执法基本理念
第二章 旅游行政执法实体规定
第一节 旅游行政执法
第二节 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重要概念的理解
第四节 旅游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五节 旅游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六节 旅游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七节 旅游行政执法的模式
第三章 旅游广告的监管
第一节 旅游广告的性质
第二节 旅游广告的发布
第三节 旅游广告发布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对旅游广告的监管
第四章 包价旅游合同文本的监管
第一节 旅游合同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包价旅游合同的监管主体及范围
第四节 包价旅游合同文本使用的监管
第五节 包价旅游合同文本构成的监管
第六节 包价旅游合同形式的监管
第七节 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监管
第八节 包价旅游合同签订时间的监管
第五章 包价旅游合同履行的监管
第一节 旅游购物和自费的监管
第二节 旅行社低价竞争的监管
第三节 对旅游行程变动的监管
第四节 对旅游服务项目合法性的监管
第五节 对旅游保险的监管
第六节 旅行社举证不能后果的监管
第六章 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一节 旅行社出租、出借和转让许可证的监管
第二节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监管
第三节 地接社违规如何对组团社的监管
第四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监管
第五节 旅行社委托代理的监管
第六节 自由行旅游合同拆分为代办合同的监管
第七节 文明旅游的监管
第七章 导游、领队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一节 旅行社委派导游、领队的监管
第二节 旅行社直接聘用导游、领队的监管
第三节 导游职务行为的监管
第四节 导游证件的监管
第五节 导游、领队相关证件的监管
第六节 导游、领队服务的监管
第八章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监管
第一节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含义
第二节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监管的原则
第三节 旅游俱乐部等旅游新业态的监管
第九章 旅游行政执法的程序适用
第一节 旅游行政执法程序常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四节 重点处罚程序基本要求
附录
后记
精彩书摘
《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
3.旅行社分支机构发布超范围广告
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的分社、服务网点。从理论上说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发布的旅游广告应当由设立社统一管理和发布,是设立社授权对外发布旅游广告,分社和服务网点本身不存在发布超范围旅游广告的机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旅行社和分社和服务网点是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有些设立社事实上无法也不愿对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管理,导致分社和服务网点发布超范围旅游广告。这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所发布的超范围旅游广告,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是发布的旅游广告超出了设立社的经营范围;第二是发布的旅游广告超出了设立社的授权范围。
4.办事处、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发布旅游广告
在《旅行社条例》等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并没有严禁旅行社在异地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机构,但对于旅行社的办事机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是有明确规定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除了分支机构外,旅行社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但这些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游广告的发布属于旅行社经营活动范畴,当然就可以推定办事机构不得发布旅游广告。但在实务中,旅行社办事机构很少对旅游者发布旅游广告,但在旅行社行业之间发布的旅游广告、合作协议不在少数。二、旅游广告用语不规范只要检索旅游广告的用语就会发现,在旅游广告中经常出现“豪华团”“豪华飞机”“豪华大巴”“高档酒店”“贵宾宴请”等涉嫌虚假宣传的用语。这样的广告用语在招徕旅游者过程中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旅游者也会被这些华丽的辞藻所吸引,但等到旅游者参加了旅游活动后,感觉该旅游行程并不如广告所描绘的那样,旅游行程结束,就必然向旅行社投诉,要求旅行社给予解释,什么是“豪华”,什么是“高档”。这些华丽的辞藻常常成为旅游投诉的焦点。
某旅行社组团到某著名景点旅游,旅游广告宣称组团标准有豪华A等、豪华B等旅游团及普通等旅游团,每人的价格分别是1080元、860元和480元。旅游者尹女士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了豪华B等旅游团,并交纳了旅游团款。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团全程由豪华空调大巴接送,住二星级饭店。但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旅游者得到的住宿服务是:一个晚上住的饭店没有星级,另一个晚上住的客房没有窗户。在景点旅游期间,尹女士乘坐的车辆均为当地景点提供的普通中巴车,并且没有座位,旅游者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仅不豪华,而且连合同约定的服务尚未达到。在和旅行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尹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
我们姑且不论旅游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也不必过于关注民事纠纷的结果如何,但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回避。首先是旅游广告使用了“豪华”等模糊不清、使人误解的词汇;其次,旅行社对于什么是“豪华”是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住宿的客房没有窗户,如何体现豪华?对“全程豪华中巴”的理解产生分歧,中巴是否豪华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争论的焦点。
关于豪华旅游团的定义,旅行社业内似乎有一种说法较有代表性。何谓豪华团,就是旅游团来回乘坐飞机,住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饭店的旅游团就是豪华团,这样的标准,对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旅游者而言也许不会有异议,但.对于当下的旅游者来说,这样的标准仅仅是普通,而非豪华。这样的概念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行业依据,只能增加旅行社和旅游者的烦恼。
豪华飞机更是无从谈起的一个概念,恐怕连民航管理部门也难以给出确切的定义。我们只知道飞机有公务舱、经济舱,而没有豪华舱,旅行社这样的广告,不仅暴露了旅行社经营人员的无知,而且有欺诈的嫌疑。事实上,“豪华”“高档”具有强烈的主观性、明显的不确定性,无法做定量分析,对“豪华”“高档”的理解因人而异,完全取决于旅游者的主观感受。
不管旅游行程的服务和设施是否豪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豪华”“高档”这类辞藻无形中提高了旅游者出团前的期望值,使旅游者对旅游活动充满憧憬和渴望,当旅游者觉得该游程并不“豪华”“高档”时,或者旅游行程的确很普通时,旅游者的满意度就会随之降低,旅游纠纷的产生就十分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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