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采用總、分相結閤的結構,共分為六篇二十二章。總論部分是對可再生能源政策與立法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研究,主要研究概念、範疇、體製、資源的權屬、法律之間的衝突與協調等。分論部分緊抓可再生能源産業發展中的幾個關鍵性的問題,即産業政策與規劃、市場規製、電價形成機製、補貼以及可預期的未來政策選擇配額製等。
作者簡介
李艷芳,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能源法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甘肅政法學院兼職教授等。
目錄
第一篇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政策與立法總論
第一章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政策與立法概述
第一節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開發利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背景與意義
第三節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政策與立法的概念與意義
第二章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政策與立法的曆史沿革
第一節 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政策與立法曆史發展
第二節 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政策與立法的現狀
第三節 美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立法與政策及其啓示
第四節 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法律與政策的檢討及完善
第五節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法發展趨勢:建立強製性規則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法》與相關立法的關係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法》與相關能源立法的協調
第二節 《可再生能源法》與環境資源立法的協調
第三節 《可再生能源法》與相關經濟立法的協調
第四節 《可再生能源法》與行政立法的協調
第五節 《可再生能源法》與相關民事立法的協調
第四章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資源的所有權與利用權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資源的所有權與利用權概述
第二節 美國太陽能獲取權製度及其啓示
第三節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
第五章 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管理體製
第一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管理體製的變遷
第二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管理體製特點、問題及完善
第二篇 可再生能源産業政策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産業政策概述
第一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産業政策現狀
第二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産業政策的主要製度
第七章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産業規劃
第一節 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規劃政策與立法
第二節 國外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規劃政策與立法
第三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規劃政策與立法的完善
第八章 可再生能源市場準入
第一節 投資主體市場準人製度
第二節 並網發電項目、地熱企業進入的許可
第三節 風電特許權
第三篇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市場規製
第九章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競爭與貿易政策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競爭政策
第二節 可再生能源貿易政策
第十章 可再生能源競爭、貿易與産業政策之間的協調互動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競爭政策與産業政策的關係
第二節 可再生能源貿易政策與産業政策的關係
第三節 可再生能源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衝突與協調
第十一章 可再生能源市場監管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標準製度
第二節 可再生能源産品認證製度
第四篇 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形成機製
第十二章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形成概述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形成概述
第二節 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形成的經濟學理論和方法
第十三章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形成機製的國外經驗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形成機製國外經驗概要
第二節 主要發達國傢可再生能源電價機製及其啓示
第十四章 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形成機製
第一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機製的迴顧
第二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政策選擇
第三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測算與方案
第四節 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製度的對策建議
第五篇 可再生能源配額法律製度
第十五章 可再生能源配額製度概述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配額製度的概念特徵
第二節 可再生能源配額製度在國外與國內發展現狀
第十六章 國外可再生能源配額製度的比較研究
第一節 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量目標
第二節 各國可再生能源配額製度的義務主體和客體
第三節 各國可再生能源配額的分配及其監管
第十七章 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製的構建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量目標
第二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製度的義務主體與客體選擇
第三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的分配及其實現監管
第十八章 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製度
第一節 綠色證書製度概述
第二節 各國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製度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我國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製度的意義和建議
第六篇 可再生能源補貼製度
第十九章 可再生能源補貼製度概述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內涵
第二節 可再生能源補貼製度的必要性及其麵臨的挑戰
第二十章 可再生能源補貼立法現狀
第一節 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立法現狀考察
第二節 國外可再生能源補貼立法現狀考察
第二十一章 可再生能源補貼與反補貼
第一節 WTO可再生能源補貼規則
第二節 可再生能源“補貼”閤規性認定
第三節 可再生能源反補貼調查的應對
第二十二章 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製度的完善
第一節 可再生能源補貼立法完善的必要性與思路
第二節 可再生能源補貼製度完善的具體內容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法律與政策研究》:
(4)堅持定量控製,將可再生能源義務限定在便於執行並適時調整的範圍。定量控製指標主要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與結構指標,目標執行時限,能耗標準,價格補貼數額,稅收減免額度,基金額度,費用分攤比例,設備技術參數,電力收費,投資規模,撥款限額以及處罰金額等。歐盟部長理事會2001年,發布《關於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指令共同立場》,規定其25個成員方至2010年的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消耗的12%,電量消費中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份額占22.1%,德國這一目標則為12.5%。之後,德國製定發布《可再生能源法》確立能源收購製度,對水利、垃圾堆氣體、礦井瓦斯、汙水、生物質、地熱、風力以及太陽能等資源發電分彆確定具體收購價格和20年的收購期限。2004年,根據能源技術與市場發展需求,德國開始執行《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增加太陽能發電收購價格以補償十萬屋頂項目的損失,調低陸地風力發電價格,限製高耗電企業的總補償額。
(5)建立有效的運行機製和問責製度。運行機製是可再生能源法的執行機構、職責及工作程序,它由一國憲政法治、行政效率與公共倫理所決定,在聯邦製與單一製國傢錶現不盡相同。例如,美國在聯邦政府一級設立政監分離的能源部與能源監管委員會,聯邦與州政府各自依照法律授權行使可再生能源産業管理權;日本則由經濟産業部負責能源監管,並輔之以能源谘詢委員會、新能源和工業發展組織等協調機構。問責製度是違反強製性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追究程序,各國規定韆差萬彆。例如,印度《太陽能(建築物強製使用)法》要求每一幢新建築物的所有人、承包人、承建人和發展商都有義務在需要熱水的建築物中安裝太陽能輔助熱水係統,違反者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萬盧比以下罰金。與此相反,德國在推廣十萬屋頂計劃時采用市場誘導方式,不安裝太陽能設施的則無法獲得政府補償,不涉及法律責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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