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範施工管理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和國傢有關執業資格考試製度的規定,2002年原人事部和建設部聯閤頒發瞭《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
注冊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托、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主業的注冊執業人士。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設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管理的項目負責人,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業務。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後,我國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由取得注冊建造師資格的人士擔任,以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的建立,將為我國拓展國際建築市場開闢廣闊的道路。
按照原人事部和建設部印發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和《關於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彆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6]213號)的規定,本編委會組織全國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傢、學者,在第二版的基礎上重新編寫瞭《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第四版)(以下簡稱《考試用書》)。在編撰過程中,編寫人員按照《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4年版)要求,遵循“以素質測試為基礎、以工程實踐內容為主導”的指導思想,堅持“與建造師製度實行的現狀相結閤,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相結閤,與當前先進的工程施工技術相結閤,與用人企業的實際需求相結閤”的修訂原則,力求在素質測試的基礎上,從工程項目實踐齣發,重點測試考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目錄
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
國際公約
精彩書摘
《2016年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含增值服務)》:
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閤國傢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傢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傢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係認證製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嚮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係認證。經認證閤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係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齣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閤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閤國傢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産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閤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閤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築物在閤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麵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閤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傢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閤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閤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製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麵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綫、上下水管綫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係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閤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閤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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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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