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6
本书探讨了自然人之健全禀性如何能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得以妥当表达的问题。基于人的精神性存在本质的判断,该书以人的精神利益保护和民事责任体系为主题线索,选取的宏观逻辑理路为:人的存在本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对人的存在本质的理解偏差——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理解偏差的校正——校正的民事责任体系论之应用。通过逻辑展开,力图论证:为主体完整人格之维护计,统一民事责任(救济)法是必要的;在我国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上,亦不可过于强调合同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绝对界限,而应本着适度融合的原则,有限度地采用统一民事责任制度。全书共7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对论题所及之核心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逻辑关系的一般性论述。第二章为历史论。主要以罗马法、英国私法和德国民法为场景,考察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历史由来和总体面貌,勾勒其有关精神利益保护的基本状况。第三章为批判论。主要从现代条件下民法价值趋向的变化着眼,探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保护人的精神利益和整体存在上的功能缺陷。第四章为完善论。沿着克服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功能缺陷的思路,探讨了物法领域里人的精神利益保护的问题。第五章亦属完善论。主要为寻求利于人之全面保护的民事责任体系宏观设计的探讨。本章指出,在应对人的价值之私法实现障碍这一问题的过程中,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自身的私法体系作出相应调整。第六章为相关问题论。主要是关于以人的整体性存在追求为价值目标的现代民事责任法之特有样态及发展趋势的探讨。第七章为本土优化论。主要意在对我国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关立法和理论作一概观,并力求对未来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选择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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