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商法学(第三版)》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也是商法教学的新教材。在总结和比较研究现有教材的基础上,在坚持教材的通说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商法学(第三版)》的内容和体系都有明显的发展和创新。
《商法学(第三版)》突出其先进性,不仅以我国修改颁行的新商事法律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全面总结和评价这些法律修改的成果,借鉴各国商事立法和理论研究的新发展,对商法学的法律原理和学说作出新的阐释和说明,并且吸收了与这些新的法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新内容。在体系结构上,为使其更接近课堂教学的实际需要,并开拓学生的视野,《商法学(第三版)》在多数章节专设“本章前沿问题”栏目介绍理论热点或突出的实践问题。《商法学(第三版)》还在每章特设“导语”“本章思考题”,在每编之后设“本编参考文献”,并通过二维码关联了部分典型案例及解析,加强了教材应有的导学、助学功能。
目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二章 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第三节 商事能力
第四节 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节 商事行为分类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原则
第三节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营业
第一节 营业的概念
第二节 营业活动
第三节 营业转让
本编参考文献
第二编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本编参考文献
第三编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一人公司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 上市公司
第七节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
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程序
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效力
第五节 公司章 程
第四章 公司的能力
第五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六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七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八章 公司债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终止、重整与清算
本编参考文献
第四编 证券法
第一章 证券与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三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四章 信息枯霞
第五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七章 证券监管制度
第八章 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
第二章 汇票制度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本编参考文献
第六编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制度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业法
自参考文献
第七编 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三章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第四章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
第五章 重整
第六章 和解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八章 破产法律责任
本编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商法学(第三版)》: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主体条件、合伙人的协议、物质条件、经营条件等。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人数、性质和资格都作了限制:
1.合伙人的人数须有两个以上。这是法律对设立合伙企业人数的下限要求。我国《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人数的上限没有作出限定。
2.合伙人的组成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合伙企业的性质相符。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①
3.合伙人的资格应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这是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要件。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对于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可以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3.作为合伙出资的必须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4.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当包括: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以及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对出资的缴付方式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也适用于合伙企业。此外,依《合伙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场所是其能够正常开展业务的要求,也是便于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有特殊要求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权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如何管理、如何对外代表企业等。我国《合伙企业法》依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酌国外立法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既是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合伙人的义务。如果合伙协议未明确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范围,则视为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拭行全部合伙事务。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执行
为便于合伙事务的顺利执行,《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执行规则主要有:(1)如果合伙人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该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有异议权。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6)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撤销委托权。
(三)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已经允许法律不禁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但是,这些组织体作为合伙人与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方面有所不同。为此,《合伙企业法》专门予以明确: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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