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1281-2013 燃煤電廠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製技術規範》規定瞭燃煤電廠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選址、設計、運行和監測的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1281-2013 燃煤電廠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製技術規範》適用於燃煤電廠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選址、設計、運行和汙染控製。
目錄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場址選擇
5 設計要求
6 運行管理
7 關閉與封場
8 汙染物控製與監測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1281-2013 燃煤電廠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製技術規範》:
4 場址選擇
4.1 場址選擇應符閤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應節約用地和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4.2 場址不應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彆保護的區域。
4.3 不應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綫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
4.4 應避開地質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應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塌陷區。
4.5 不應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嚮上風側,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場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並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為規劃控製的依據。
4.6 應避開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應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
4.7 場址的地質條件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要求,應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特彆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
5 設計要求
5.1 貯存、處置場應設計排洪係統,宜由導流渠(溝)、竪井組成,應防止雨水徑流進入貯存、處置場內,應避免滲濾液量增加和滑坡。
5.2 水力貯存、處置場應設計場內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5.3 貯存、處置場應采取防止粉塵汙染的措施,如噴灑、碾壓。噴灑供水宜優先選用廠區復用水。
5.4 當天然基礎層的滲透係數大於1.0×l0-7ClI/S時,應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構築防滲層,防滲層的厚度應相當於滲透係數1.0×l0-7cm/s和厚度不小於1.5m的黏土層的防滲性能。當地下水水位埋深較深,且貯存、處置場內最低點處的地質帶能夠相當於滲透係數1×10-7CII/S和1.5m厚黏土層的地基時,可不進行人工防滲;對北方缺水地區,地下水埋深在150m以上,可采取簡單的工程措施進行防滲。
5.5 為監控滲濾液對地下水汙染,新建貯存、處置場周邊至少應設置三口地下水質監控井。第一口井沿地下水流嚮設在貯存、處置場上遊,作為對照井;第二口井沿地下水流嚮設在貯存、處置場下遊,作為汙染監視監測井;第三口設在最可能齣現擴散影響的貯存、處置場周邊,作為汙染擴散監測井。當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錶明含水層埋藏較深、經論證認定地下水不會被汙染時,可以不設置地下水質監控井。
5.6 貯存場、處置場邊界周圍lOm範圍內宜有植被帶。
5.7 貯存、處置場應按GB15562.2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誌。
6 運行管理
6.1 貯存、處置場的竣工,應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閤格後,方可投入生産或使用。
6.2 貯存、處置場的運行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
6.3 禁止將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及非本標準規定的固體廢物混入貯存、處置場。
6.4 在運行過程中應維護好貯存、處置場防洪、排洪設施,保證防洪、排洪設施正常運行。
6.5 貯存場、處置場應分區貯存,分區、分塊堆放,不應産生二次揚塵。處置場內固體廢物堆放達到標高後應在碾壓平整的基礎上,用黏土碾壓密實,厚度應不小於200mm~300mm,然後再覆土恢復植被。
6.6 貯存、處置場底部宜優先鋪設調濕後的爐渣。固體廢物在各區中的堆放過程應從主導風嚮的上風嚮開始堆放,逐漸嚮下風嚮推進,區域碾壓含水量宜控製在10%~25%。碾壓後的堆麵宜定時灑水,以防止揚塵。
6.7 貯存、處置場邊坡壓實應達到較高的乾密度,且應以填築灰渣為主,應對其壓實度進行測試控製,以達到邊坡穩定的壓實度為準。庫區壓實區壓實標準應以作業機械能正常行駛為準,同時保持灰麵平整,提高抗風能力。灰渣的碾壓采用振碾和靜碾相結閤的進退錯距法進行;對於邊角地帶、大型機具無法到達的邊緣部位,采用斜坡式振動碾進行壓實。
6.8 貯存、處置場臨時邊坡可采用斜坡振動碾壓和簡單的護坡措施,對永久性坡麵,宜采用混凝土塊或塊石護麵及砂墊層。
6.9 貯存、處置場固體廢物采用汽車等移動運輸工具轉運時,應采取相應的防塵措施。
6.10 使用單位應定期檢查、維護集排水設施,定期監測外排水水質,若外排水水質超過國傢或地方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排放水水質按GB8978規定評定。
6.11 使用單位應定期監測地下水水質,發現地下水質超標時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質按GB/T14848規定評定。
6.12 使用單位應建立檢查、維護製度。定期檢查、維護堤、壩、擋土牆、導流渠等設施,發現有損壞可能或異常,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運行。
6.13 使用單位應建立檔案,應將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以及下列資料存檔:
a)各種設施和設備的運行管理維護資料;
b)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觀測和處置資料;
c)外排水和大氣汙染物排放等監測資料。
6.14 貯存、處置場的環境保護圖形標誌,應按GB15562.2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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