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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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承权*、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本书为保险分册,收录我国保险方面常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文件。
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827)
●行政法规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19991022)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629)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628)
●部门规章及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1129)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0101130)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20121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1624)
·公报案例·
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二、工程招投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830)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122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
(200051)
●部门规章及文件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1018)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1331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311)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832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6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1331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01331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0133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
定办法
(20071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
定办法实施意见
(200792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
理办法
(201331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2013311)
三、工程承包、发包、分包
●行政法规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721)
●部门规章及文件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2003213)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2009101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
理办法
(2011127)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
理的有关规定
(2002101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42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
办法
(20131211)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典·注释法典(新三版)》: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案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
案件适用要点:一、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释以上第84条至第86条是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链接《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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