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知識産權學者、高校相關領域的老師及學生 “知識産權經典譯叢(第3輯)”延續第1輯、第2輯的特點及品牌效應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瞭英國知識産權領域知名專傢的24篇研究論文,詳細介紹瞭歐盟版權法一體化進程的若乾成果和待解決的問題,為我國著作權法的發展以及與國際版權法的同步化,提供瞭積極的藉鑒。本書專奉於那些緻力於版權一體化的各成員國及歐共體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的開拓者,以及那些引發、創造並繼續為一體化而努力的法官們。
作者簡介
徐紅菊,大連海事大學知識産權研究院副院長,碩士生導師,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中國高校知識産權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知識産權法等。近年來,齣版專著《專利許可法律問題研究》(法律齣版社,2007。6)、《國際技術貿易法》(大連海事大學齣版社,2006。3);參編、參譯著作及教材《國際商法》、《國際經濟法》、《閤同法:案例與材料》(上、下)、《國際私法通論》等十餘部;在《法學雜誌》、《知識産權》、《當代法學》等核心期刊上發錶近二十篇學術論文;主持過國多項國傢*、省市級社科項目。
目錄
著者簡介
案例索引
概述 /埃斯特爾·德剋雷
無邊界版權:歐洲版權法的地域性問題 /P. 伯恩特·鬍根豪特茲
歐盟層麵上版權基本權利維度 /剋裏斯托弗·蓋格
客體 /坦妮亞·阿普林
歐洲影片保護的客體 /帕斯卡爾·卡米納
原創性要求 /拉濛·卡薩斯瓦勒斯
從思想到固定:保護作品的視角 /安托萬·拉特雷爾
版權期間 /依福斯·戈比雅剋,布裏奇特·林德納,約翰N. 亞當斯
著作權、所有權、維基權:21世紀的版權 /傑裏米·菲利普斯
經濟權利 /安斯加爾·奧利
精神權利 /威廉·高斯黑德
精神權利之保護作品完整權 /雅剋·德·威拉
版權保護作品中的處置權:轉讓權與許可權 /安德烈亞斯·拉梅什
例外的問題:重塑通往文學、音樂與藝術作品地域性之門的要素 /瑪麗剋裏斯汀·詹森
私人復製版費與版權技術保護:兩種衝突邏輯的不適相處 /斯福林·德索利,卡洛琳·剋爾
版權與相關權的集體管理:一體化機製努力的成就與問題 /瑪麗亞·梅塞德斯·弗拉波尼
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 /喬恩·秉
數據庫的保護 /馬蒂亞斯·萊斯特納
歐盟版權指令中的法律選擇 /保羅·陶曼斯
版權與其他知識産權的重疊與聯係 /安東·奎德弗利格
版權法與閤同法的聯係/路西·吉博
歐盟競爭法與版權法:何去何從? /瓦萊麗洛爾·貝納博
模仿的標準與盜用會削弱知識産權法的基礎嗎? /安塞姆·凱普曼·桑德斯
依國際版權機製獲取知識,WIPO進展日程、歐盟委員會新外部貿易與知識産權政策 /亨寜·格羅斯·盧瑟漢
結語:路在何方?
精彩書摘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知識經濟方興未艾,創新已然成為引領經濟發展和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發揮著越來越關鍵的作用。知識産權作為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發展的重要資源和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受到各方越來越多的重視。
現代知識産權製度發端於西方,迄今已有幾百年的曆史。在這幾百年的發展曆程中,西方不僅構築瞭堅實的理論基礎,也積纍瞭豐富的實踐經驗。與國外相比,知識産權製度在我國則起步較晚,直到改革開放以後纔得以正式建立。盡管過去三十多年,我國知識産權事業取得瞭舉世公認的巨大成就,已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知識産權大國。但必須清醒地看到,無論是在知識産權理論構建上,還是在實踐探索上,我們與發達國傢相比都存在不小的差距,需要我們為之繼續付齣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
前言/序言
2006年鞦,幾件事促成寫作此書的想法。首先,自歐盟開始在版權領域推進一體化,迄今已有15年。如果包括歐共體法院判例法,盡管間接,一體化進程可以迴溯到1971年的Deutsche Grammonphon v�盡etro案,作為版權領域首個判例,它不僅第一次以創新的方式錶明,版權屬於歐共體權限範圍,而且在貨物與服務貿易自由流動的背景下,確立瞭歐共體窮竭的概念,以終結貿易保護主義。其次,歐盟委員會在版權領域的一體化計劃*近齣現停頓,自追續權指令或橫嚮執行指令後,再沒有啓動新的計劃
目前委員會並未注意到“與內部市場有關的任何問題”,也未“設計進一步一體化的措施”。
弗拉波尼在其版權與相關權的集體管理一篇指齣但在在綫音樂許可領域有一些初步的舉措。
2008年7月,委員會發布瞭知識經濟版權綠皮書,其目標在於對我們是否需要對既存的例外條款,特彆是那些為瞭研究與教學使用,為瞭殘疾人利益,以及解決孤兒作品問題,使用者創新內容方麵的例外條款,加以協調一緻。
再次,筆者注意到Wittem項目,這一項目聚集瞭一批版權法領域的有名望學者,目的是起草歐洲版權法典鬍根豪特茲(Hugenholtz)在其關於版權地域性問題一篇中已提及。本序言寫作之時,剛剛完成草案的撰寫。。基於這些初衷及影響歐洲版權政策的目標(不可否認,這有點野心勃勃),筆者希望本書不僅僅是評估現狀,還能夠深入探究歐洲版權法的未來發展前景,並迴答以下問題:已經完成的一體化工作齣現瞭什麼問題?指令是否發揮瞭有效的作用?版權法是否應繼續嚮一體化前進?為實現這一目標,筆者不僅希望從那些被普遍認可的歐洲版權法學者處邀得稿件,也能夠瞭解來自不同成員國專傢的觀點,從而盡可能對真正的歐盟有一個均衡的全觀。*後,筆者認為這本書是及時的、有價值的,委員除通常每3年對每個指令進行一次報告外,對歐盟一體化工作還沒有進行一次全麵的嚴格審查,這也是我們所缺少的工作。
在此背景下,本書遵循以下研究方法。由不同的歐洲版權專傢進行分析每個版權問題(客體、原創性、期間、權利、抗辯等),對歐盟一體化現狀進行重要評述,並探討一體化是否應當進一步加強。該序言旨在奉給讀者各篇論文概況,以助讀者安排閱讀。
伯恩特·鬍根豪特茲在其版權地域性文章指齣,歐盟委員會在一體化方麵做齣令人贊嘆的工作,盡管指令使各國版權法更加接近,在許多方麵更加類似,但版權地域屬性卻從根本上削弱瞭一體化進程。他指齣,版權地域屬性在歐盟內部保留瞭文化的多元性,也保留瞭價格歧視,這種價格歧視不利於內部市場的實現。鬍根豪特茲支持以《歐共體商標與外觀設計條例》的脈絡製定歐共體版權條例,而且優先於國內版權法,如此或許會比這兩個條例更進一步。
剋裏斯托弗·蓋格探索瞭版權與人權間的聯係。通過《歐盟人權公約》《裏斯本公約》和《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的適用,人權已經構成歐盟框架體係的一部分。《歐盟人權公約》明確規定,知識産權屬於人權。因此,歐盟法院和國內法院開始對版權與其他人權加以平衡。蓋格評析並贊賞其在判例法中的發展,認為其可以作為遏製版權過度保護的方式。應當說,除基本權利外,權利濫用理論與競爭法有時也會為支配一切的版權提供救濟。
坦妮亞·阿普林論述瞭客體方麵的一體化現狀,從計算機軟件到數據庫,一體化結果令人滿意。數據庫定義是一體化進展較好的例證,雖然缺少計算機程序的定義,但這並未引發問題。她同時認為,由於技術定義會不斷被淘汰,不必對此下定義。成員國已恰當實施瞭指令,當然也有暫時性的睏難,突齣錶現在英國方麵。阿普林準確地指齣,目前客體一體化的睏境在於作品類型是采納開放式列錶還是封閉式列錶,換言之,選擇著作權還是版權方式。在對兩種方式的利弊權衡之後,她傾嚮於司法方式優於立法方式。
視聽作品保護與電影第一次固定很復雜,在歐盟一體化中具有特殊性,值得單設一篇論文加以考察。對此問題,帕斯卡爾·卡米納詳細迴顧瞭電影保護史後指齣,盡管在指令中缺少電影與視聽作品的定義,但除英國外,各成員國的定義還是接近的。因此,目前保護上的差異主要是由於原創性概念差異導緻,而非客體定義的差彆。他關注瞭這一事實,即英國現行體製未將視聽作品作為獨立範疇加以保護,很多方麵有違歐盟指令。他從根本上對現存的雙重保護(視聽作品與影片第一次固定)加以質疑,很多情況下,這種保護使電影生産商實際上得到兩種版權的保護。
再到保護要求。拉濛·卡薩斯瓦勒斯繪就瞭一幅原創性的多彩圖片。一個有趣的事實是,在某些國傢,如西班牙與德國,照片仍然受版權與“分版權”的保護。如此就會産生這樣一種傾嚮,“作者自己的智力創作”在這些國傢得到的保護要高於那些隻以版權保護照片的國傢。他建議歐共體將目前關於原創性的概念適用於所有作品,從而實現一體化。他認為,盡管這隻是一個象徵性的前進,如果所有國內法院都受其約束,仍然代錶瞭一些進步。
歐盟一體化工作開始之前,二分法錶述在TRIPS中已實現概念上的協調一緻,這在許多成員國中的判例中也已經確立。但如我們所知,對於固定要求,無論《伯爾尼公約》(見《伯爾尼公約》第2(2)條)還是歐盟都未對其加以協調。如安托萬·拉特雷爾所釋,盡管固定是版權體係與著作權體係分歧*為嚴重的領域,但並不存在一體化的需要,在實踐中,是否有該保護要求沒有造成差彆。到*後,如果作品沒有以某種方式進行固定,作者將很難證明版權被侵權,無法實施其版權的結果就是其根本沒有版權。另外,*重要的一點是,無論是英國還是大陸法係國傢的版權,如果是非作者之人將作品加以固定,其並不擁有版權。為瞭將作品商業化,固定者不可避免地要復製並推廣給公眾,他就必然要得到作者的許可。
接下來,依福斯·戈比雅剋、布裏奇特·林德納和約翰N�毖塹彼苟雜⒐�、法國和德國版權期間條款進行瞭綜閤性分析。他們的成果顯示,盡管在第93/98/EEC號指令中全麵協調瞭版權的期間,國傢間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例如,在法國,作者如在戰爭期間殉國,他的繼承人可以在70年法定期限後再享有30年的期間。東德和西德閤並時,立法者允許對在民主德國創作的作品(原期間為50年)及鄰接權(在民主德國一般隻有10年保護期)進行重新保護。而在英國,那些未齣版的作品似乎享有無限期的版權。
傑裏米·菲利普斯並未打算對有關作者與所有權的歐共體規定進行概括,如此就會非常簡要,而且或許會得齣一體化看似並不存在的結論*突齣的一體化大概是計算機程序指令第2��3條,將雇員的經濟權利授予雇主。參見期間指令第2條關於影視作品。。他更著力提齣這樣的問題,歐盟是否應該解決新類型作品的作者身份與所有權問題,如維基。維基是用於集體性指定平颱的術語,如維基百科。他認為這種平颱通常可以成為版權或受特殊權利保護的數據庫,或許這種新的情形會引發歐盟一體化的問題。除非有國際性組織,由於作者一般位於多個國傢,法律很難適用於這種集體性成果。
安斯加爾·奧利為經濟權利給齣瞭清晰簡明的闡述,質疑有時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經濟權利領域已經實現完全一體化。這種模糊性使一些經濟權利成為靈活性極強的概念,他指齣,這是一種優勢,因為技術的快速發展會使一些死闆的概念很快被淘汰。但另一方麵,卻不利於實現一體化的目標。但幾乎所有經濟權利(改編權和公共錶演權除外)已經被一體化為歐共體概念這一事實是件好事,歐共體法院會逐案實施歐盟立法機構的一體化工作,這在近來很多有趣的案件中已經實現。另一種批評是,經濟權利在所有7項指令中是一點點地實現瞭實際一體化,因此沒有清晰的權利框架。他認為,*好是通過法典化實現法律的確定性,包括著作權與所有權、例外、權利用盡和期間等其他方麵。但如安斯加爾所指,二級責任沒有實現一體化,在許多成員國實現這種一體化非常睏難,因它涉及侵權法,這是歐共體權限中爭議較大的領域。但在該領域采取幾個措施之後,歐盟正在更廣泛的私法領域考慮一體化。
威廉·高斯黑德從曆史視角考察瞭精神權利,在考量歐盟是否應當對精神權利加以協調之前,他不僅考察版權,也關注瞭人權公約,並注意到精神權利的許多方麵並未實現一體化,這可能會導緻內部市場的扭麯。他認為,這絕對是需要進一步加以研究的領域。雅剋·德·威拉的文章主要關注保持作品完整權,他認為對該項權利的某些方麵進行協調非常有用。其他方麵,如在歐洲範圍內有著極大差彆的棄權條款,考慮到內部市場目標就可能産生很多問題。這一問題與國際私法有著密切聯係,這或許也是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不考慮一體化,保持作品完整權的未來或許在於藝術傢們自身的行為。隻要不濫用自己的權利,他們就可以釋放這樣的權利信號,即要求加強認可他們的精神權利及來自使用者和法院的尊重。法庭也會通過參考其他國傢的判例法間接協助實現一體化。
如同精神權利,版權作品的許可與轉讓權也完全沒有實現一體化。參見計算機程序指令重要條款(第9��1條)和數據庫指令(第15條),及路西·吉博在本書的內容(版權法與閤同法的聯係)。安德烈亞斯·拉梅什指齣,由於許可與轉讓權涉及國內私法(閤同法),實現協調一緻十分睏難。如果歐盟決定在此方麵進行版權法立法,“若要産生實質性影響,就需要深入著作權/版權分歧的核心”,因為兩大體係在這方麵有著絕對實質性的分歧。他認為,這是加強更廣範圍內法律一體化目標的一個拙劣藉口。在第一與第三項研究方麵,這一論題與第二侵權責任類似。
關於權利例外,瑪麗剋裏斯汀·詹森選擇研究信息社會指令的瑕疵,因為其或許是歐盟發布*為倉促的指令。該指令的積極方麵是幾乎大多數成員國在相關國內立法中添加瞭一些新的例外條款,她的批評主要是第5條(第5��1條例外)“挑選”的性質,使其沒有達到任何指令的一體化目標。閤理使用例外條款會産生一些法律的不確定性,而例外條款封閉的排他式列錶又過於僵硬。也建議在兩者之間采取一種中間道路,可代之以“包含強製性例外條款的列錶體係,其中一些賦予重要性特徵,與可選擇例外的體係結閤為“窗口條款”,考慮到技術的發展,這似乎是將法律的確定性、明確性與適當靈活性相結閤的*好方式。這個“窗口條款”不會像閤理使用條款那樣嚴格,而是允許國傢根據本國社會發展或考慮到文化政策而加以迴應。
本書未重視技術性保護措施的保護問題,此問題在其他著作中已多有論及,論述該論題的文章很大程度上是重申瞭這些著作中的觀點。但筆者仍認為探索一全新的領域極為有意義,如技術性保護措施與對私人復製件版費之間的關係。斯福林·德索利和卡洛琳·剋爾對日益減弱的版費與技術保護措施使用的關係作瞭全麵簡明的闡述。總而言之,如果技術保護措施阻止瞭作品的復製,根據情況就不應當再收版費,因為使用者已為其無權取得的一份復製件支付瞭費用,或者對同一份復製件支付瞭二次費用。作者明確瞭這一觀點,逐步取消原則意味著必須去除版費體係。事實上信息社會指令中已包含這一規則,它並不支持技術性保護措施在版費體係之上。因而,如何使兩種體係共存纔是重要問題。筆者建議,對於這一技術較強領域的解決辦法應主要基於私人復製的意義、“正常使用”的概念,及將後者作為新型一般例外條款考慮的可能性。這一概念並非全新,因為其來自計算機程序指令(第5��1條),而且在數據庫指令(第6��1條)中再次使用。簡言之,主要考慮這樣一個問題:該行為是否為私人復製?相應地,版費不應設立在不損害版權持有人利益的作品閤理使用的復製件之上(其並非嚴格意義的私人復製件)。
與前麵論題相關的是版權及相關權集體管理的問題。瑪麗亞·梅塞德斯·弗拉波尼指齣,此領域盡管很大程度上還沒有一體化成果,但通過兩種方式已經取得瞭某種程度的協調一緻。第一種也是*重要的一種一體化方式是通過基於競爭法的訴訟,因為集體管理組織在各自國傢擁有主導地位。第二種方式是通過立法,這些規範的初衷旨在協調集體管理組織某些方麵的工作機製,*近齣現的這種方式,還處於起步發展的階段。基本思路是發布將集體管理方麵規則融閤在一起的指令,這對於在內部市場功能的順利運轉非常必要。
在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保護的論文中主要集中於指令創設的特彆製度,即計算機程序與數據庫保護。喬恩·秉詳細分析瞭計算機程序指令條款在實踐中的運用,通過重要的技術分析,錶明相應的法律結果。他的分析揭示瞭不存在問題的領域(如原創性與期間)和存有疑問的領域(如對一份復製備份的限製,權利用盡原則不適用下載程序與升級),存有疑問的領域需要進行必要的改革。
在版權領域,對數據庫的保護與軟件有許多類似之處。鑒於版權問題更加傳統和直接,有一些問題在其他論文中也有深入探討,主要參見論文客體、原創性以及經濟權利。馬蒂亞斯·萊斯特納將研究集中在*具爭議的問題之上,主要是特彆權利問題。他從閤法假定入手,認為在收集、驗證、展示信息成為數據庫方麵,特彆權利是一項比不公平競爭與閤同法“更可靠、穩定、更具平衡性的投資保護機製”,並有可能成為一種替代方式。競爭法與閤同法大部分沒有實現一體化,甚至被認為對一體化極為不利,其至今在成員國之間仍然保留相當大的差彆。因而他的貢獻是突齣瞭一些缺陷(盡管這種情況很少,主要是關於特彆權利基於信息本身,即所謂源代碼數據庫,産生的壟斷)和解決建議,這些建議主要存在於權利(歐盟法院多數已經實現的)、競爭法與一些指令外部修正案的一緻且閤乎目的性的適用中。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先適用對依樣模仿侵權行為是必要的。
在論文“歐盟版權指令中的法律選擇”中考察瞭版權法與其他法,如國際私法(或衝突法)、其他類型知識産權(如外觀設計與商標)、閤同法、競爭法、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係。
正如保羅·陶曼斯所指齣,國際私法問題還沒有引起歐盟立法機關的關注。我們現有的僅是與衛星廣播有關的一項原則和第864/2007號規則(羅馬第二規則),但現在已經到瞭在歐洲或國際層麵上解決這一問題的時刻。版權法的國際私法原則,雖然一體化已經部分地或間接地存在,但為瞭尊重《伯爾尼公約》中的國民待遇要求,所有成員國都是締約方,除作者與所有權方麵的例外條款外,必須接受保護國法律作為版權法中的國際私法規則,並沒有真正的選擇機會。這樣的“一體化”仍然必要,因為這種一體化的缺乏無法解決突齣的問題。
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層麵(Dior v�盓vora案例除外),歐盟對於版權與其他知識産權關係或重疊問題至今尚未涉及。盡管已經確立瞭纍積原則,但如果一種知識産權保護客體為另一種知識産權留下自由保護的空間,仍然可能造成消極的後果。為瞭解決這一問題,安東·奎德弗利格建議適用國際私法中的*密切聯係原則,並轉嚮特定知識産權保護的利益與功能,然而實踐中適用這一原則並非易事。設定這一原則後,他首先轉嚮版權法的技術排除,因為技術客體是專利法而非版權法範疇。當然,一些技術客體(計算機程序與外觀設計)在專利法與外觀設計法之外,仍然可以由版權法保護。因此,如果適用*密切聯係原則,則會造成製度間的衝突。然後,他迴答瞭相反問題,主要解決版權與商標法之間的關係:“其他製度包含限製它們‘溢齣’版權領域的保障措施嗎,功能性定義在這方麵發揮作用嗎?”他在*後指齣一些問題尚未有答案,如在版權期間屆滿後,商標法是否應補充版權保護。
接下來,路西·吉博分析瞭版權與閤同法之間的關係。第一層關係是作者與齣版商之間的關係,兩者之間似乎沒有問題,大多數成員在此方麵有類似立法,通過保護閤同弱者原則對作者進行一般或特殊,直接或間接的保護。即使其間有細微的差彆,也不會成為問題。委員會決定暫不觸及此問題,不管怎樣,閤同法本質上屬於成員國而非歐盟管轄範圍,路西·吉博還分析瞭無需一體化的其他原因。第二層是齣版商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歐盟在這方麵已經進行瞭協調,在計算機程序與數據庫指令中授予零散的例外。閤同通常被用來取消版權法中的限製條款,這可能會打亂版權內部的平衡,歐盟應當對此加以迴應。依其觀點,*佳途徑是至少製定一些保護人權重要事項的限製與例外條款。
與前兩種關係相比,版權與競爭法之間的關係顯然更突齣,尤其考慮到歐共體的*初目標,以及版權時常造成的壟斷現象。盡管如此,如瓦萊麗洛爾所釋,情況也並非總是如此,版權總是保持避開競爭法的影響。事實上,兩個領域目前仍然隔離運行,盡管毫無疑問它們已經構成共同法律領域中一部分,兩者關係也越來越值得研究。版權一體化工作幾乎沒有解決兩者關係,倒是在歐共體法院對具體案例有所處理。競爭法內容正入侵版權法內部,不僅在拒絕許可領域,還錶現在價格領域,瓦萊麗洛爾提齣疑問,是否存在對於版權問題的競爭法原則濫用。版權具有特殊性,應當以不同的原則加以規範,而不是代之以競爭法適用標準。與其他方式相比,盡可能使衝突內在化或是更好的解決方法,以避免適用競爭法不可避免産生的法律不確定性和事後補救措施。
版權與不正當競爭法之間關係遠不如與競爭法之間關係發展的迅速,而諷刺的是可以說這兩者正形成一個獨立領域。指令僅在*後幾條提及瞭反不正當競爭法,隻是簡單規定相關指令中所授予的保護不得損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安塞姆·凱普曼·桑德斯認為,由於缺少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協調,至少造成一些成員國內齣現瞭版權法的多餘擴張,這就使其考慮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一種補充、替代、後發保護方式的作用。這一問題十分急迫,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可能被用來繞開權利的嚴格條件,不僅版權也包括其他知識産權,*終導緻權利可能被廢棄。為闡述這一問題,他依據*近的一些訴訟給齣瞭例證。
本書的*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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