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的人性基礎”這一問題的研究,應該是研究所有法學問題的起點,但是隨著社會分工和學科門類的細化,人類社會的文明程度的提高,對這一本源性問題的研究反而變成瞭社會科學*難以迴答的問題之一。因為對這一問題的迴答需要占用豐富的研究資料,有著深厚的理論修養,因此這一問題的研究對於法學這一門學科,甚至對於整個哲學社會科學都是*有意義的研究。做為這一研究成果的書稿也必然是令學界矚目的“北*星”。
作者簡介
嚴存生,男,西北政法大學教授,陝西省政府參事,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兼中國法理學研究會顧問,中國比較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從事法哲學和西方法理學研究,先後承擔國傢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教育部“十五”規劃項目、司法部重點和一般項目以及陝西省教改項目7項;主編國傢普通高校“十五”、“十一五”規劃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理學》等教材6種;齣版的專著有《法律與自由》、《法律的價值》、《論法與正義》、《法的理念探索》、《法的價值問題研究》和《法的“一體”與“多元”》,譯著有《原始人的法》;發錶論文120餘篇。
目錄
第一部分 引論
第一章 法之本體的法哲學思考
第一節 “法”之“存在”三義:必然法、應然法、實然法
引言
一、必然法
二、應然法
三、實然法
四、三種法關係的思考
第二節 西方的“法”的“價值”之三義:正義、權利、責任——以格勞修斯對jus一詞的論述為切入點
一、切入點:格勞修斯論Jus之三義
二、作為正義的法
三、作為權利的法
四、作為“責任”的法
第三節 “法在事中”——從疑難案件的法律解釋想起的
一、法律解釋能適用於疑難案件嗎?
二、疑難案件的法律解釋的“法”從何而來?
三、疑難案件的法律解釋與一般案件的法律解釋是否有著不同的性質?
第四節 再論法在事中
一、法的“事實”的哲理思考
二、法在事中
三、法就是事之理
第五節 法本乎自然——以格勞修斯為切入點
一、格勞修斯對法本乎自然的論述
二、“自然”的概念和人之本性(自然)
三、作為法之本的人之自然
四、作為法之又一本源的大自然
五、三種“法”:意誌法、道德法、自然法
第二部分 史論
第二章 西方曆史上的“法的人性基礎”思想
第一節 柏拉圖論法與人性
一、世界的構成及人在宇宙中的地位
二、人的構成和品德
三、人的品德與法
第二節 亞裏士多德論法與人性
一、關於人的理論
二、法律乃製度化的正義,其功能在於使人過一種更有道德的生活
……
第三部分 本論
第四部分 分論
主要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法律的人性基礎》:
他認為一個處於自然狀態的人歸納起來有三種責任:①如上述的對上帝的義務或責任。②對自己的義務或責任。即對自己負責,把自己變成對社會有用的人。這包括關愛自己的靈魂、肉體(生命、肢體器官)、貞操、財産等。一般情況下自己無權損害自己的生命和肢體,對於侵犯者有權自衛和緊急避險。普芬道夫詳細論述瞭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種種情況和應遵循的原則。對自己負責擴大一點,就是對傢庭負責,因為傢庭是最原始、也是最基本的社會組織,是“最初的小型社會聯閤”,承擔著人種的繁衍和培養後代的神聖任務。在其中有夫妻、父母與子女、主人與僕人三種關係。③對他人的義務或責任。普芬道夫用瞭十章論述瞭這一問題,探討瞭自然狀態下人的各種關係、交往的方式和義務。他把這類盡義務的方式歸納為消極的和積極的兩類。消極的原則是不侵害彆人,積極的原則就是樂於助人。具體說來,首先是互不侵犯彼此的生命、身體、四肢,貞節、自由、財産。這一法則是社會賴以存在的最基本條件。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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