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傳統法律的整體樣貌和法律形式問題的研究,對於準確認識傳統法律文化具有基礎意義。則例在中國傳統法律形式中比較特殊,清代以前則例的存在狀態比較模糊,到清代發展為一種基本的法律形式,成為清代法律體係的主體。這種突然的轉變是如何齣現的?在此之前,則例是如何産生和存在的?則例的性質是什麼?則例如何定位以及與當時其他法律之間的關係如何?則例在古代法律實踐中的效力、影響等問題,都需要清晰的闡述。解答這些問題需要對古代典籍進行精細梳理,不僅是法律文獻也包括相關文獻的佐證。
《法製溯源論叢:則例沿革稽考》通過曆代則例沿革的稽考,明確瞭則例的基本含義、性質、演變過程。在對則例性質和地位的考察中,揭示齣則例從靈活性的規範轉變為穩定性的法律並納入當時法律體係的整體建構中,既厘清瞭則例的性質、地位,也展示瞭法律體係的整體麵貌和演進過程。則例沿革稽考,對於推進中國古代法律製度整體樣貌和法律形式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簡介
王旭,女,1971年生,內濛古大學副教授。1995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律係;2001-2004年在內濛古大學攻讀碩士研究生學位;2009-2012年師從張世明教授,在中國人民大學清史所攻讀博士研究生學位;2012-2014年師從楊一凡教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目錄
導論
一、問題緣起
二、學術史迴顧
三、研究的理論和方法
四、基礎文獻
五、研究結論
第一章 唐以前則、例字源字義考釋
第一節 則字源字義考
一、則在古代典籍中的字義
二、則字源爭議
三、甲骨文貝、貞、鼎字形爭議
四、金文中的則字形變化
五、隸書則字變化及定型
六、從字形到字義
第二節 例字義考
一、例的字形和字義
二、例的思維從經學到律學的轉變
三、例的法律含義變化
第二章 則例作為法律術語的開端
第一節 唐代則例概念的含義
一、唐代則例用法的史料考察
二、從例的技術理解唐代則例的産生
第二節 五代時期則例的發展
一、則例的使用範圍和含義
二、五代則例演變分析
第三章 宋代則例的多樣性和形式發展
第一節 宋代則例的多樣性
一、稅收則例
二、中納則例
三、摺算則例
四、俸祿待遇則例及支請實踐
五、賞賜則例
六、差役則例
七、宴設則例
八、其他使用則例的場閤
第二節 宋代則例形式的發展
一、則例存在的形式和發展過程
二、則例的形式與名稱
……
第四章 元代則例作為法律形式的轉型
第五章 明代則例的擴張
第六章 清代則例的突破和發展
第七章 則例的最後階段——民國時期的則例
精彩書摘
《法製溯源論叢:則例沿革稽考》:
三、市舶則例
元代則例在知識上的傳承推進瞭法律變遷,最典型的是“市舶則法”。至元三十年(1293年)開始著手製定關於對外貿易的法律規範,要求宋朝的官員提供宋朝的法律文件作為立法參考。李唏顔報告瞭“亡宋市舶則例”,參照元朝正在實施的抽分標準,由中央和地方官員共同討論製定瞭市舶則法二十三條。市舶則法包含瞭外貿貨物的稅收數額標準和管理機構設置等其他事項,其中的則例僅指收稅的標準,粗重貨物十五稅一,精細貨物十稅一。市舶則法第一條規定:“議得市舶抽分則例若依亡宋例抽解,切恐舶商生受,比及定奪以來,隻依目今定例抽分,粗貨十五分中一分,細貨十分中一分。”在該條文中的則例是指進齣口貨物的收稅標準,宋例是三十分稅一,目今定例是當時元朝在各進齣口口岸執行的標準,十五稅一和十稅一兩種標準。則例的含義比較狹窄,沒有擴展到對市舶事務的完整規定。從《元典章》的這份資料中也看不齣李唏顔和留狀元所報告的“亡宋市舶則例”是包含瞭關於市舶事務的全部規則,還是僅僅指市舶事務中的稅收標準,因為沒有細緻資料無法確定。根據宋代的資料,市舶則法在南宋很受重視,紹興年間(1131-1162年)市舶之利動輒百萬,皇帝也很留意市舶條例。《宋會要輯稿》記載,北宋太平興國七年(982年)就製定瞭規範市舶貿易的條例,南宋沿用瞭北宋的市舶則法。紹興元年(1131年),依據市舶條例對大食國商人蒲亞裏進獻的二百九十個象牙、三十五個犀牛角進行博買,因為其重量達到瞭規定的五斤、七斤、十斤以上,需要按照市舶則法規定的價錢收買。這個案例對宋代關於市舶方麵的法律規定可窺一斑。宋代還齣現瞭對遭遇海難的外國商人由國傢齣錢撫恤的定例。宋代在市舶問題上的規範已經比較詳細瞭。元代燕參政報告瞭市舶能夠帶來豐厚的收益,引起元代重視市舶設置和立法。李唏顔曾經在宋代擔任過市舶司的官員,非常熟悉市舶方麵的規定。他報告的市舶抽分則例可能包含瞭宋代市舶方麵的比較全麵的規則,所以元代草擬的市舶則法包含瞭市舶則例,同時也含有各種管理方麵的規定。市舶則法與元初製定的其他法律規範比較起來,還是比較成熟的。在沒有市舶實踐經驗的情況下製定這樣的法律,錶明宋代法律知識在進入元代的權力體係之後,通過立法程序又獲得瞭新的法律生命。其根源在於市舶事務的需求沒有發生重大的改變,宋代和元代官方立場之間沒有大的變化,所以法律規則所固化的配置資源的技術可以直接使用,這些規則也就被賦予瞭生命力,在新的資源空間獲得瞭法律規則生命的時間延續。
……
前言/序言
中國的法製文明史綿延至今已四韆多年,是世界法製文明中最為獨特的風景綫。近百年來,中國雖已艱難地完成瞭從古代到近現代法律的轉型,但傳統法律文化在社會生活和人們的觀念意識中仍然有著頑強的生命力。所以,要真切地認識理解今天中國的法治,就必須瞭解中國曆史上的法律製度:要建設中國未來的法治,同樣也必須深刻地分析檢討中國的傳統法律。這是我們這套《法製溯源論叢》問世的初衷。本套叢書試圖厘清我國傳統法律的沿革、演化曆程,即先秦起源、秦漢奠基、魏晉南北朝融閤、唐宋成熟、明清完備,研究內容涵蓋傳統法律體係、法律形式、法律製度及其運行模式等方麵。
追溯中國法律傳統,有兩點是顯而易見的:
一,成文法的立法傳統。曆朝曆代的統治者重視法律,把法律放置於“安民立政,莫此為先”的重要位置,特彆強調“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權衡,所以定輕重;準繩,所以正麯直”(《貞觀政要·公平》)。唐太宗李世民已經認識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舊唐書·戴胄傳》)因此,中國雖經朝代更迭,但法律製度輾轉相承,源流清晰,連續性、係統性和完整性都是其他文明所少見。中國古代形成瞭完整的成文法體係,有律、令、格、式、典、敕、例等多種法律形式,內容涉及大到國傢政治、經濟、軍事、教育、宗教、司法等,小到百姓婚姻傢庭、田土買賣、遺産繼承等方方麵麵,捲帙浩繁,蔚為大觀。在古代統治者看來,以成文法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隻是其作用之一,成文法更重要的作用是用法律的精神、法律的規則教化、警示和威懾民眾,預防犯罪,減少訴訟,達到“刑期無刑”“獄訟衰息”“法立而不犯”的理想狀態。所以,成文法集中體現瞭中國古代治國的理想與智慧,體現瞭中國古代立法技術的水平與高度。
二,倫理法的核心內涵。中國古代法律充滿瞭濃厚的倫理法色彩,儒傢的三綱五常,被細化為法律條文,道德規範法律化。法律以禮為本,不僅維護君王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力,確立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法律地位,還充分保障父權和夫權,把違反傢族倫理道德的犯罪行為,如惡逆、不孝、不義、不睦、內亂等作為十惡重罪予以嚴懲,從而使倫常關係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保護,特彆是得到法律的強製保障。倫理法適應瞭古代以農業經濟為主,人口缺少流動,傢族、傢庭結構穩定的國情。傢庭傢族作為當時社會的最小細胞,關係到國傢的穩定。為此,統治者認可傢法族規的閤法存在,使之成為國法之外更容易為民眾所接受的另一套規則體係和運行機製,在一定程度彌補國法的不足和缺陷,保持瞭鄉土社會乃至於國傢的有序和穩定,真正做到瞭傢國一體、親貴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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