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04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书以条例内容为主要框架,以条文释义为主要内容,加之精选的案例与法理分析,构成了本书的主要写作思路和篇章结构,因此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条文释义、案例、法理分析。本书的写作角度是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本书的*大特点是将每一条法规内容配一个相关案例,通过对条文的理论解释和对案例的法理分析,加深读者对本法条的理解和掌握,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正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非常任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妇女法学会副会长。魏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依据 1
一、《政府采购法》的法律特征 1
二、制定条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特点 2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和服务的解释、说明 7
一、对“财政性资金”定义的必要性 7
二、对“财政性资金”概念范畴进行界定 8
三、关于非财政资金 9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 9
一、集中采购目录界定的必要性 10
二、集中采购目录的基本内容 10
三、两类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条件 10
第四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1
一、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2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3
第五条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
标准的授权 14
一、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14
二、采购限额标准 15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目标 16
一、财政部门是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政策的
职能部门 16
二、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的依据 17
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 18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21
一、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21
二、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的实践 23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27
一、体现公正透明的原则 27
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行政
监督主体 27
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渠道 27
第九条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28
一、建立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29
二、政府采购中应回避事实的认定 29
三、供应商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申请程序 30
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发展 31
一、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电子化的必要性 32
二、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的途径 32
三、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规划 33
四、依据规划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
进程 33
参考文献 35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36
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义务 36
一、采购人的范畴界定 36
二、对采购人义务规定的必要性 37
三、采购人承担义务的原则 37
四、具体措施和目标 37
五、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 38
六、禁止采购人所为的行为 38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补充规定 40
一、集中采购机构 41
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41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要求 42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软件和
硬件条件 42
二、提高招标代理服务专业化的环节 43
三、确定招标代理的工作边界 44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为之条款 46
一、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应为
条款之必要性 46
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应为
之行为 46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 50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
文件的依据 50
二、确定采购需求的约束条件 51
三、公共服务项目确定需求的途径 51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 53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必要性 54
二、委托代理协议包含的具体事项 54
三、委托代理机构的义务 54
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57
一、供应商需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必要性 57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要的
证明材料 58
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的限制 60
一、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1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1
第十九条 明确重大违法纪录的范围和
解除 62
一、重大违法记录之内涵 62
二、重大违法记录之外延 63
三、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解除条件 64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
待遇的具体情形 65
一、项目信息的有差别提供 65
二、设定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的关系 65
三、对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
业绩、奖项的考虑 66
四、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
评审标准 66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
品牌或者供应商 67
六、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67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供应商 67
第二十一条 关于供应商资格预审的规定 68
一、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8
二、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 69
三、供应商的通知义务 69
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69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要求 71
一、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的必要性 71
二、联合体资格等级的认定 71
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限制性规定 72
参考文献 73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74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
方式的法定情形 74
一、在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是主要
采购方式 74
二、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确定 75
三、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法定情形 75
四、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机关 75
五、采购方式变更的材料 75
第二十四条 批量集中采购 76
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制度的必要性 76
二、批量集中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
制度的具体体现 77
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法定和例外
情形 77
四、其他文件的相关规定 77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
工程的采购方式 78
一、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
范围 78
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可以
选择的采购方式 79
第二十六条 适用竞争性谈判的两种情形的
具体解释 80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 81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
需要的 81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政府采购价格
总额的 82
第二十七条 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
规定的解释和补充 84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84
二、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84
三、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85
第二十八条 对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
招标行为的界定 86
一、通过化整为零进行采购是规避公开
招标的表现形式 86
二、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方式的
要件和例外情形 87
参考文献 88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89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89
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计划的编制 89
二、建立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制度的
必要性 91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92
一、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必要性 93
二、招标采购文件的作用 93
三、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94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
修改 96
一、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6
二、对已发出的政府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或修改的要求 97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 98
一、采用标准招标文件缘由 98
二、标准招标文件的构成及其法定的
具体内容 99
第三十三条 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
保证金 102
一、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102
二、投标保证金的担保性质 103
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限定以及提交
形式 103
四、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要求 104
五、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提交保证
金的同样适用 104
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责任 105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 106
一、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法定 106
二、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106
三、综合评分法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107
四、招标文件约定的标准是评审依据 107
第三十五条 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
程序 109
一、非招标方式确定采购需求的特点 109
二、本条款的适用条件 109
三、确定采购需求的主体和程序 110
四、最终报价 110
第三十六条 询价中的合同条款 113
一、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用范围 113
二、询价采购中合同条款的确定 113
三、询价过程中合同条款不能调整 114
第三十七条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 115
一、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解释 115
二、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115
第三十八条 唯一供应商的公示 118
一、公示信息的两个条件 118
二、从唯一供应商处政府采购需在媒体
公示的内容 118
三、公示信息的载体 118
四、公示期 119
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处理
方式 119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 120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来源和
聘请方式 120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121
三、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121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例外规定 122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一般要求 124
一、遵守评审纪律、保密义务 125
二、对违法行为报告的义务 125
三、对非法干预报告的义务 126
第四十一条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
成员的要求 127
一、评审原则即客观、公正、审慎 127
二、专家评审的方法 127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的禁止行为 129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与
说明义务 129
二、不得带有倾向性或者误导性 130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131
一、提交评审报告 131
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程序 132
三、中标、成交公告的具体内容 133
第四十四条 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
禁止性规定 134
一、不得违法重新评审 135
二、政府采购评审不得随意改变结果 135
三、可以重新评审的除外条款 135
第四十五条 验收 140
一、履约验收的必要性 141
二、出具验收书 141
三、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141
第四十六条 电子档案 142
参考文献 143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145
第四十七条 合同标准文本 145
一、制订合同标准文本的必要性 145
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法律
特征 146
三、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职能
部门 146
四、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示范文本 146
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147
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必要性 147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148
三、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数额 148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拒签合同 149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149
二、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理
程序 150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须公开 151
一、政府采购合同公开的必要性 151
二、公告合同的当事人 152
三、公告媒体 153
四、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例外规定 153
第五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 157
一、采购人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是其基本
合同义务 157
二、资金支付程序 158
参考文献 160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161
第五十二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 161
一、询问程序 161
二、答复询问、质疑的责任主体 161
三、超出授权范围的询问或质疑 161
四、评审专家有配合答复询问、
质疑的义务 162
第五十三条 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163
一、设定质疑期限限制的必要性 164
二、对政府采购提出质疑的时间 164
三、关于质疑期间的计算问题 165
第五十四条 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 166
一、暂停签订或中止履行合同 166
二、暂时签订或中止履行合同规定的
必要性 166
三、暂停签订合同、中止履行合同的
义务主体是采购人 167
第五十五条 对供应商提出质疑、
投诉的要求 168
一、立法目的 168
二、质疑、投诉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
相关证明材料 169
三、投诉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
范围 170
第五十六条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171
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方式 171
二、相关人员配合调查的义务 172
第五十七条 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 173
一、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投诉
申请的情形 173
二、撤回投诉申请 174
第五十八条 投诉处理期限计算与处理
决定公告 176
一、期限的计算 176
二、投诉事项处理决定的
公告 176
参考文献 178
第七章 监督检查 179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标准 179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 179
二、采购标准具体内容 179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
考核事项 184
一、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
考核的必要性 184
二、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事项 184
三、制订考核计划 186
四、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186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
之间的相互监督 187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87
二、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
“监督” 187
三、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的
“监督” 188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与
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的
记录 189
一、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189
二、记录和报告制度 190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 191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 192
二、对政府采购活动相对人的管理
监督 192
三、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
专家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 192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194
一、法律对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授权 194
二、执法对象相应的义务 194
第六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通报
制度 196
一、建立通报制度的必要性 196
二、审计机关的监督 196
三、监察机关的监督 196
四、有关部门的监督 197
参考文献 198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99
第六十六条 明确规定的应予罚款的
具体数量限额 199
一、明确罚款具体数额的必要性 199
二、明确具体的罚款数 199
三、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200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违法采购的法律
责任 201
一、采购人不当行为的表现形式 202
二、政府采购执法主体及其处罚
方式 205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违法采购的法律责任 207
一、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采购行为的
表现形式 208
二、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类型 210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
法律责任 212
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213
二、政府采购执法主体及其处罚规定 213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法律
责任 215
一、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215
二、政府采购回避的义务和程序 215
三、法律责任 216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217
一、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项的补充 217
二、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第二项的补充 218
三、重申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第三项的规定 218
四、兜底条款 218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219
一、供应商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的
补充规定 220
二、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220
三、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22
四、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222
第七十三条 投标人恶意不实投诉的
法律责任 225
一、非法投诉的表现形式 225
二、恶意不实投诉的执法主体及其
处罚 226
第七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 227
一、恶意串通的7种情形 228
二、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29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
行为的法律责任 232
一、违法法定评审程序的法律责任 232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法律责任 232
三、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法律责任 233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
行为的法律后果 233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民事
责任 234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236
一、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行政违法
行为的表现形式 236
二、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的法律
责任 237
参考文献 238
第九章 附则 239
第七十八条 有关财政管理实行省
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
政府的特别规定 239
一、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批准变更采购
方式职权的前提 239
二、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批准变更采购
方式的授权 239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
施行时间 241
一、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41
二、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 241
三、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 242
参考文献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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