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王名扬全集②:法国行政法》作者从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这类基本概念的探讨入手,对行政职能以及控制行政权力等关键的、具有高度代表性的领域展开深入细致的论述,所展现的是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为主线而展开的法国行政法(学)的完整体系。本书初版距今已近二十五年,其影响深远,几乎可以称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宝箱”,在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重构过程中也有着重要的理论启蒙意义。王名扬也因此被称为中国行政法学界的“普罗米修斯”。即使在今天,《法国行政法》对于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要学习行政法,尤其是法国行政法,此书仍是无法绕过的。
内容简介
《王名扬全集②:法国行政法》是王名扬教授知名的“行政法三部曲”之一,也是王名扬教授一生重要的著作,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行政法学起源于法国,作者早年在法国留学,对法国行政法制度了解颇为透彻,书中所用资料均为第一手资料。作者从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等基本概念入手,对行政职能以及控制行政权力且具有代表性的领域展开深入细致的论述,展现了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为主线而展开的法国行政法学的完整体系。
作者简介
王名扬(1916-2008),当代闻名的行政法学家,行政法学教授。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学位;1940年考入国立中央大学(重庆);1946年考取了zui后一批国民政府公派留学生,1948年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1953年以出色的成绩获得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学成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63年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法语。1983年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等。
精彩书评
王老的著作的一个特点是中国化。他曾说过,在他编写“行政法三部曲”时,都曾和这些国家的学者商谈过,征求过意见,应该怎样安排这些国家的行政法体例,以什么样的方式来阐述、介绍,最后他确定按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思想习惯来编排和写作,就是现在大家所看到的这种体例。所以他的著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读、易懂、易接受。这才是真正的理论大家。
—— 应松年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是我通读过的并形成了“这是一部力作”定论的行政法学著作,也是我一直以来推荐给学生的必读书之一,而且该书也几乎是所有的中国行政法学者自己学过并推荐给其学生的必读书。《法国行政法》的出版促成了法国源流的大陆行政法(学)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全面影响,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杨建顺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行政
一、 行政的意义
二、 法国行政职能的发展
第二节行政法
一、 行政法的意义
二、 行政法的渊源
三、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四、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第三节行政法学
一、 法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二、 行政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三、 行政法学的体系
第二章行 政 组 织
第一节行政组织的一般概念
一、 行政主体:公法人
二、 行政组织的类型
三、 行政机关
第二节国家行政组织(Ⅰ): 中央行政机关
一、 总统
二、 总理
三、 部长
四、 咨询机关
第三节国家行政组织(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 专门权限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二、 省长
三、 大区行政长官
第四节地方团体行政组织
一、 法国地方行政组织的历史发展
二、 市镇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
三、 省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
四、 大区自治行政组织
五、 巴黎和法兰西岛大区的行政组织
六、 国家对地方团体自治行政的监督
第五节公务法人
一、 公务法人的意义以及和私公益法人的区别
二、 公务法人的发展
三、 公务法人存在的理由
四、 公务法人的组织和监督
第三章行 政 行 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意义和分类
一、 行政行为的意义
二、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条例)
一、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意义和性质
二、 条例和法律的关系的演变
三、 条例的种类和法律制度
四、 制定条例的机关和必须制定条例的情况
五、 条例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行政处理
一、 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种类
二、 行政处理的成立
三、 行政处理的效力
四、 行政处理的撤销、废止和变更
五、 行政处理的无效和不存在
六、 行政处理的执行
第四节内部行政措施
一、 意义、种类和法律规定
二、 通令
三、 指示
四、 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第五节行政合同
一、 两种不同的合同
二、 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
三、 行政合同的缔结
四、 行政合同的履行
五、 行政合同的消灭
第六节行政法治原则
一、 行政法治的作用和意义
二、 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
三、 行政法治的限制
四、 行政法治的保障
第四章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行政人员的扩张
第二节行政人员的构成
一、 行政的合作者
二、 行政人员(Ⅰ):公法的行政人员和私法的行政人员
三、 行政人员(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
第三节公务员法的渊源
一、 成文法渊源
二、 判例法渊源
第四节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和机构
一、 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二、 公务员的管理机构
三、 咨询机构
第五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第六节公务员的录用
一、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二、 公务员录用的一般条件
三、 竞争考试制度
四、 实习和培训
五、 任命行为
第七节公务员的职业状况
一、 在职
二、 外调
三、 离职
四、 停职(停薪留职)
五、 服兵役
六、 抚育假
第八节考核、晋升和工作调动
一、 考核
二、 晋升
三、 工作调动
第九节公务员的物质利益
一、 薪俸
二、 社会保障津贴和经济补助
三、 退休金
第十节公务员的公共自由
一、 意见自由
二、 结社自由
三、 罢工自由
第十一节公务员的保护
一、 防止来自人民的侵害
二、 防止行政机关的侵害
第十二节公务员的义务
一、 执行职务的义务
二、 廉洁奉公义务
三、 服从上级命令义务
四、 遵守法制义务
五、 中立义务
六、 保守秘密义务
七、 保持良好品格义务
第十三节公务员的纪律处分
一、 纪律处分的意义和性质
二、 纪律处分制裁的行为
三、 纪律处分制裁的手段
四、 纪律处分的程序
五、 不服纪律处分的救济
第十四节公务员关系的消灭
第五章行政主体的财产
第一节公产和私产的区别
一、 区别的起源和发展
二、 公产和私产区别的标准
笫二节公产的构成
一、 海洋公产
二、 河川湖泊等公产
三、 空中公产
四、 地面公产
第三节公产的法律性质
一、 行政主体对公产的所有权问题
二、 公产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三、 公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四、 公产的主体
第四节公产的管理
一、 公共使用目的的设定、废除和变更
二、 公产界线的确定
三、 公产的相邻关系
四、 公产的保护
第五节公产的使用
一、 使用的方式和原则
二、 公务公产的使用
三、 共用公产的使用
四、 公产使用人的法律地位
五、 无权占用公产
第六节行政主体的私产
一、 私产的意义和成分
二、 私产的法律性质
三、 私产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私产的管理和转让
五、 私产的使用
六、 私产的诉讼
第六章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调
第一节公用征收的意义和立法的发展
第二节公用征收的范围
一、 公用征收主体
二、 公用征收对象
三、 公用征收的目的
四、 公用征收的受益人
第三节公用征收的程序(Ⅰ):行政阶段
一、 公用征收的程序和1958年的改革
二、 事前调查
三、 批准公用目的
四、 具体位置的调查
五、 可以转让的决定
第四节公用征收的程序(Ⅱ): 司法阶段
一、 公用征收法庭
二、 移转所有权的裁判
三、 确定补偿金(Ⅰ):程序
四、 确定补偿金(Ⅱ):计算的原则和标准
第五节特别的公用征收程序
一、 附属程序
二、 加速程序
第六节公用征收和其他强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一、 国有化
二、 间接公用征收
三、 公用征调
第七节公用征调
一、 公用征调的意义
二、 公用征调的种类
三、 公用征调的条件
四、 公用征调的程序
五、 公用征调的诉讼
第七章公 共 工 程
第一节公共工程的意义
一、 公共工程和私工程
二、 公共工程的传统意义
三、 传统意义的扩张
第二节公共工程的实施(Ⅰ):承包合同以外的方式
一、 行政主体直接管理施工
二、 公共工程特许合同
三、 公共工程捐助合同
第三节公共工程的实施(Ⅱ):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一、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意义
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渊源
三、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四、 公共工程承包人的义务
五、 公共工程承包人的权利
六、 行政主体的权力
七、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终止
八、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Ⅰ):行政主体的特权
一、 邻地不动产的役权
二、 私人不动产所有者的财政负担
第五节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Ⅱ):损害赔偿
一、 公共工程损害的意义
二、 公共工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三、 损害赔偿的条件
第六节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Ⅲ):损害赔偿的实行
一、 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 赔偿责任的负担者
三、 损害赔偿的方式
第七节公共建筑物
一、 公共建筑物的意义
二、 公共建筑物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行政活动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行政警察
一、 行政警察的意义、目的和种类
二、 具有行政警察权力的机构
三、 警察活动的法律手段
四、 警察权力行使的界限
五、 警察权力的加强
六、 行政警察的人员和组织
第二节公务活动
一、 公务的意义
二、 公务的创设、废除和组织
三、 公务的类型和法律制度
四、 公务的管理方式
第三节援助私人的公益事业
一、 援助的性质和对象
二、 援助的方式
三、 受援助人的义务
第九章行政活动的监督(Ⅰ):
行政诉讼以外的救济手段
一、 议会救济
二、 行政救济
三、 调解专员
第十章行政活动的监督(Ⅱ):
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
一、 行政审判产生的背景和法律根据
二、 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阶段
三、 行政审判存在的理由
第二节行政审判的权限(Ⅰ):权限划分的方式
一、 权限争议法庭
二、 积极争议
三、 消极争议
四、 解决消极争议的移送程序
五、 判决的冲突
第三节行政审判的权限(Ⅱ):权限划分的标准
一、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二、 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
三、 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四节行政审判的权限(Ⅲ):附属问题的管辖权
一、 附属问题的意义和管辖权原则
二、 审判前提问题存在的条件和效果
三、 普通法院对附属问题的管辖权
第五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Ⅰ):行政法院概况
一、 行政法院的共同性质
二、 行政法院的种类
第六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Ⅱ):最高行政法院
一、 最高行政法院发展的过程
二、 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
三、 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
四、 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
第七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Ⅲ):上诉行政法院
一、 创设上诉行政法院的理由
二、 上诉行政法院的组织
三、 上诉行政法院的权限
四、 上诉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
第八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Ⅳ):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一、 行政法庭的产生和发展
二、 行政法庭成员
三、 行政法庭的组织
四、 行政法庭的职权
五、 行政争议庭
第九节普通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
一、 行政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和法律渊源
二、 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
三、 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
四、 不服判决的申诉途径
五、 判决的效力和执行
第十节行政诉讼的分类
一、 传统的分类
二、 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分类方法
三、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不同
四、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接近
第十一节越权之诉
一、 概述
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
三、 越权之诉的理由(撤销的理由)
四、 行政法院对行政决定监督的程度
五、 越权之诉的判决
第十二节完全管辖权之诉
一、 意义和范围
二、 诉讼的受理条件
三、 判决
第十一章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和特点
一、 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
二、 法国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特点
第二节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
一、 损害的存在
二、 因果关系
三、 产生损害的事实
第三节一般行政赔偿责任适用的限制
一、 不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 适用私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三、 立法中所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害赔偿的实行
一、 法院的管辖权
二、 损害赔偿的方法
三、 计算损失的日期
四、 赔偿金额
第五节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损害赔偿
一、 立法职能的赔偿责任
二、 司法职能的赔偿责任
第六节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
一、 意义和特点
二、 现代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原则的建立
三、 公务员本人过错的意义
四、 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其他过错行为的关系
五、 公务员本人过错的法律效果
第七节公务员和行政主体两种赔偿责任的并存
一、 概述
二、 两种责任关系的演变
三、 两种赔偿责任并存的方式
四、 两种赔偿责任并存的法律效果
五、 法国行政赔偿责任的评价
附录一狄骥的实证主义社会法学
一、 狄骥学说的时代背景
二、 思想渊源
三、 狄骥学说的主要内容
四、 评价
附录二国家行政学院入学考试
主要参考资料目录
Table des matières
导读:拓展和创新行政法学研究的阶梯杨建顺
精彩书摘
王老的著作的一个特点是中国化。他曾说过,在他编写“行政法三部曲”时,都曾和这些国家的学者商谈过,征求过意见,应该怎样安排这些国家的行政法体例,以什么样的方式来阐述、介绍,最后他确定按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思想习惯来编排和写作,就是现在大家所看到的这种体例。所以他的著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读、易懂、易接受。这才是真正的理论大家。
—— 应松年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是我通读过的并形成了“这是一部力作”定论的行政法学著作,也是我一直以来推荐给学生的必读书之一,而且该书也几乎是所有的中国行政法学者自己学过并推荐给其学生的必读书。《法国行政法》的出版促成了法国源流的大陆行政法(学)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全面影响,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杨建顺
前言/序言
《王名扬全集》总序一
应松年
王名扬全集》付梓,是我的眷眷心愿,眼见这一心愿得以实现,庆幸之忱难以自抑。
《王名扬全集》出版,是中国行政法学人的殷切期盼,是中国法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界的一大盛事。王老的《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是全集中的重头戏。这三部著作被称为“行政法三部曲”,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后的法学勃兴时期,促进了刚刚兴起的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培育了整整一代行政法学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王老逝世以后,我一直心怀企望,想将王老的全部著作收集、编辑、出版,一方面是为了表达对王老这位一代行政法巨匠的尊崇和思念,更重要的是期望王老的著作能够在新时期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行政的伟大事业中,继续发挥理论的参照和借鉴作用,同时,也可从中发现王老学术思想的发展历程,为行政法学人,尤其是中青年一代提供启示,树立榜样。
王老于1948年赴法留学,在法国逗留10年之久,获得行政法和国际私法两个博士学位。1958年,王老响应周恩来总理的号召,和许多海外学子一样,怀揣报国志愿,启程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但缘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一直没有站上讲台开课。1963年,因为对外经贸大学需要一位法语教师,于是王老前去担任法语教学工作,且编了一部法语教材。
改革开放后,法学的春天到来,王老有了借其所学专业发挥作用的机会。1982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决定组织编写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其中有行政行为一章,找不到作者。主编王珉灿了解王老的经历,请他来写这一章。这个决定使王老宝刀生辉,《行政法概要》也由此而增色。应该说,王老所写的这一章,堪称全书的华彩乐章,很多观点直接影响了以后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我当时在法学教材编辑部专职编辑《行政法概要》,得以认识王老。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当时许多高校都开设了行政法课程,中国政法大学还成立了行政法硕士导师组。其时我已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参加导师组工作。我们前去经贸大学敦请王老回法大任课,王老开始时无意回来,但一听说是去培养新中国新一代行政法硕士研究生,这无疑触动了王老的行政法情结,激起了他的专业报国的夙愿,欣然同意回法大,从此,我和他就一直在一起工作。
那时候,令我印象深刻的是王老的敬业精神。每次给研究生上课,到学校开会及参加各种活动,他都得从经贸大学坐公交车远道赶来法大,却从不迟到。他是湖南人,讲课时带有湖南口音,为防止学生听不明白,他极力以板书辅助,经常在黑板上书写,一堂课下来,满身粉笔灰。在讲课、活动的同时,他仍挤出时间写书。1987年《英国行政法》出版,1988年《法国行政法》出版。此后,他以70多岁的高龄,赴美国调查研究,1995年上、下两册的《美国行政法》出版。这是怎样的一种工作效率、工作精神!这时电脑开始兴起,在很多人还对电脑莫名其妙的时候,王老毅然自学电脑,短时间就运用自如,并开始用以写作《比较行政法》。可惜,我们完全没有想到,正当王老雄心勃勃、思绪飞扬地驰骋在《比较行政法》的构思、写作中时,病魔突然袭来,让他不得不违心搁笔。虽然我们仍满怀希望祈愿王老恢复健康,继续写作,王老自己也希望重新启动,完成书稿,但终于不能如愿。于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是《比较行政法》十分珍贵的片断了。
与他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成就相比,他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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