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旨在介绍一种分析及解决法律问题的系统性方法,即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归入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将法律条文分解为逐个的前提要件并将其与案件事实相比较从而使个案与抽象的法律规定相联系,即在给定的事实下如何适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则教您怎么从各方当事人繁杂的事实主张时中挑出可作为判决基础的重要案件事实并进行分类,即当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存在争议时如何适用法律。这些方法是德国的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学习初始阶段所要学习的内容,其特质是一种可完全独立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分析框架和思路,书中还编写了一些适用中国法的案例作为介绍法律适用方法的素材,希望能帮助中国的法律适用者建立起一套高效、准确、统一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全国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具备国际化视野,重视学习与借鉴他国有益经验,自1998年至今,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举办了多期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受训法官纷纷表示此案例分析方法逻辑严密、推理缜密,对中国法官分析案情、运用法律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因此,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决定将教材公开出版,以帮助更多的中国法律工作者。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适用方法导论
结构
一、导论
二、理论背景
Ⅰ.法律、法规与规章的目的
Ⅱ.入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则的理由
Ⅲ.法律之外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原则的选择
Ⅳ.采用一定方法适用法律的理由
三、归入法
Ⅰ.归入法的简单概述
Ⅱ.解决刑事案件
第二部分 刑法简介
结构
Ⅰ.初步考虑
Ⅱ.管辖
Ⅲ.故意犯罪
Ⅳ.共同犯罪
Ⅴ.过失犯罪
Ⅵ.不作为
Ⅶ.犯罪未遂
Ⅷ.罪数关系
Ⅸ.定义举例:特定的刑法规定
第三部 分统一解决方案模式
一、统一解决方案模式——故意犯罪
二、统一解决方案模式——过失犯罪
三、统一解决方案模式——犯罪未遂
四、统一解决方案模式——共同故意犯罪
五、统一解决方案模式——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六、统一解决方案模式——从犯
七、统一解决方案模式——教唆
第四部分 案例要点分析
一、帮助犯罪
二、盗窃罪
三、行为
四、犯罪中止
五、违法性
六、共同犯罪
七、过失犯罪
八、教唆
九、未遂
十、因果关系
十一、正当防卫
十二、主观要件
第五部分 刑法案例归入法分析
一、归入法案例S1
二、归入法案例S2
三、归入法案例S3
四、归入法案例S4
五、归入法案例S5
六、归入法案例S6
七、归入法案例S7
八、归入法案例S8
九、归入法案例S9
十、归入法案例S10
十一、归入法案例S11
十二、归入法案例S12
十三、归入法案例S13
十四、归入法案例S14
十五、归入法案例S15
十六、归入法案例S16
十七、归入法案例S17
十八、归入法案例S18
十九、归入法案例S19
二十、归入法案例S20
二十一、归入法案例S21
二十二、归入法案例S22
二十三、归入法案例S23
二十四、归入法案例S24
二十五、归入法案例S25
二十六、归入法案例S26
二十七、归入法案例S27
二十八、归入法案例S28
二十九、归入法案例S29
精彩书摘
《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第2版)》:
第4步:结论于是,意志要素也得到满足。
(3)中间结论
因为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均得到满足,所以存在教唆的故意。
bb.特殊主观要件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教唆不要求任何特殊主观要件。
cc.中间结论
《刑法》第29条第1款要求的主观要件得到满足。
c.中间结论
因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者均得到满足,《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教唆的犯罪构成要件得到满足。
2.刑事责任
A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违法且有责地实施了该行为。
a.违法性
如果A的行为不能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合法化,其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刑法》第20条确定了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对A的非法侵害,因此A的行为不能根据《刑法》第20条合法化。
《刑法》第21条确定了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的合法性。因为A没有在危险的情形中行为,他的行为不能根据《刑法》第21条合法化。
于是,A的行为违法。
b.罪责
可以使行为人免除罪责的情形是由《刑法》第17条和第培条规定的,即行为人未成年和患有精神疾病。因为本案中并没有提到A未成年或者有精神疾病,他就不能免除罪责。
于是,A具有罪责。
c.中间结论
A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结论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结合《刑法》第275条,A应当为其教唆B喷花O的车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Ⅲ.《刑法》第275条结合《刑法》第22条
A将颜料喷雾罐放在O的汽车上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刑法》第22条意义上的犯罪预备。
1.犯罪构成要件
a.客观要件
《刑法》第22条规定的客观要件必须被满足。因此,A必须已经为实施犯罪做了预备工作。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A将喷雾罐放在O的汽车上,这样B就可以借此喷涂O的车,否则B就不会这样做。因此,A为犯罪准备了工具,是《刑法》第22条意义上的犯罪预备。
b.主观要件
《刑法》第22条规定的主观要件必须被满足。
aa.故意
《刑法》第22条要求故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刑法》本身并没有对故意进行定义。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如果行为人满足下列条件,那么他就有犯罪故意:
吸知犯罪的所有客观要件(认识要素),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些要件的实现(意志要素)。
因此,为了证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必须证明两个不同的要素的存在,即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
……
前言/序言
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第2版)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