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5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麵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作者簡介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餘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目錄
一、産品責任
1.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産品經營者因“欺詐行為”而應嚮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理解
——徐曉明訴華聯新光百貨(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卓卡貿易有限公司産品銷售者責任案2.産品質量閤格證不能免除生産者因産品缺陷造成的侵權責任
——鬍祥欽訴臨湘市桃林全新花炮廠等産品責任案
3.缺陷産品使用人與受損第三方能否協商確定賠償金額並嚮銷售者追償
——鍾友生訴孫誌英産品責任案
4.知假買假行為受法律保護
——葉潤軍訴防城港市港口區百傢惠超市有限公司産品責任案
5.幫工過程中因産品缺陷遭受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
——陳錦峰訴曹寶玉等産品責任案
6.委托加工産品僅標明經銷商未標明受托方生産廠廠名、廠址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餘定勇訴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産品責任案
7.行政調查報告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中的公文書證
——三門峽市中科農資有限責任公司訴陝西大唐種業有限公司産品質量責任案
二、教育機構責任
8.淺談幼兒園在意外事故中的責任
——鄧某某訴博羅縣楊村中心幼兒園人身損害賠償案
9.學生在校意外摔傷導緻殘疾,學校應承擔何種責任
——嚴某訴定安縣龍河鎮中心學校、定安縣龍河鎮安良(明德)小學教育機構責任案
10.校園意外傷害案件中學校責任之界定
——徐某某訴戴某某等教育機構責任案
11.體育課老師脫崗學生受傷,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
——彭某某訴華鎣市慶華初級中學教育機構責任案
12.學生下校車後發生交通事故校方是否擔責
——陳某某訴王樹青、來安縣水口鎮中心學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教育機構責任案
13.提前放學未通知傢長緻學生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應承擔責任
——張斌、鬍英芬訴鄰水縣龍安鎮中心小學、賈作均教育機構責任案
14.學生校外溺亡事故中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探討
——楊傳宏、王曉桃訴杭州市餘杭區崇賢中學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案
15.擅自改變校車行車路綫緻學生發生交通事故,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徐某某訴沭陽縣馬廠中心小學教育機構責任案
16.過失相抵原則在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的適用
——周某某訴婁某某等教育機構責任案
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
17.公共場所安全保障責任如何認定
——吳和平訴北京康莊興隆生活消費品零售市場中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
18.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
——康和金、楊香春訴董學革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19.室內護欄與安全保障義務
——苟懷保等訴沙灣沁園旅遊有限公司、沙灣沁園旅遊有限公司百吉晏酒店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
20.遊客在遊樂場受傷誰應擔責
——盛火平訴新疆杜氏旅遊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
21.公共汽車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緻人死亡的責任承擔
——餘崇妹等訴溫州交運集團城東公交有限公司侵權責任案
22.幼兒在公共場所受到侵害,應如何劃分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與監護
人責任
——吳福生、乃清仙訴黃良南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案
23.醫療機構承擔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的認定標準
——楊菊連訴寜鄉縣橫市鎮衛生院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案
24.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設施的安全管理義務應謹慎周全
——劉桂蘭等訴重慶市金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無锡分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5.雙方存在消費閤同關係是否必然導緻保管閤同的成立
——楊偉祥訴羅佛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
26.共同飲酒緻人死亡的民事責任確定與承擔
——黃美紅等訴李良金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
27.兒子溺水母親跳入水中救子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
——莊來傳等訴泉州市北渠管理處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案
28.企業對於進入其內部辦公場所的外來人員是否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王細妹等訴福建省山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
四、環境汙染責任
29.環境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及減、免責事由
——宜昌市侏羅紀大鯢養殖專業閤作社訴湖北宜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花果樹磷礦水汙染責任案
30.環境侵權案件因果關係認定
——王某訴重慶遠上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環境汙染責任案
31.高速公路交通噪聲汙染侵權損害的認定
——吳某、張嬰某訴江蘇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噪聲汙染責任案
32.環境汙染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問題
——覃木政訴廣西河池市全江化工投資有限公司水汙染責任案
五、高度危險責任
33.淺析《侵權責任法》中的高度危險物
——潘傢棋訴白題金、馬永進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案
34.高壓觸電損害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主體的認定
——徐勝安等訴甘懷福等觸電人身損害責任案
35.觸電事故中電力設施管理者的責任承擔
——吳炳某訴江蘇省電力公司太倉市供電公司等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案
36.電站發電放水緻人溺水死亡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蔣傢禮等訴辰溪縣瓊天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生命權案
37.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簽訂的《調解協議書》能否申請撤銷
——溫桂梅等訴廣西電網公司貴港供電局觸電人身損害責任案
六、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38.飼養動物侵權中飼養人、管理人的認定標準
——薛桂清訴單文軍、單井明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賠償案
39.傢庭成員飼養動物緻人損害,傢庭戶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蘇某訴馬永誌飼養動物緻人損害案
40.動物追趕人能否成為動物緻人損害的原因
——李財訴吳春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
41.同種動物緻害的事實認定與特殊體質下緻死的責任承擔問題
——張龍女、顧閤林訴洪雪東、王賽梅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
42.一次性賠償協議不能當然免除侵害方超齣協議約定金額的賠償責任
——淩某訴李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
43.繼續性損害的賠償確定
——張晨剛訴花淑英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
44.被侵權人有過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黃誌良訴邱榮良、邱榮春、邱榮發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
七、物件損害責任
45.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分離下的責任認定
——劉術鵬訴北京澔源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望懷華庭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案
46.地麵施工人的安全注意義務
——舒傢琴訴江蘇潤揚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地麵施工損害責任案
47.物件緻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及賠償主體分析
——蔡金某訴閆偉、中國聯閤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夷陵區分公司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案48.對道路旁林木管理者過錯的認定
——薑紅保訴當陽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案
49.二級公路邊坡防護網內石塊墜落緻人損害由誰擔責
——蔡後平、劉成慧訴廣南縣地方公路管理段等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案
50.砍倒樹木後任其堆放緻人損害是否構成侵權
——呂永林訴許蘇俊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案
八、網絡侵權責任
51.網絡交易平颱是否需要與商傢承擔連帶責任
——姚愛武訴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廣州市寶生園有限公司産品質量案
52.網絡侵權責任的認定
——張玉某、孫某訴張明某、範君某網絡侵權責任案
53.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行為發生不及時采取措施應承擔責任
——林某某訴颱州創星數碼港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案
54.在域名劫持引發的網絡侵權糾紛中對網絡基礎運營商的責任認定
——上海三七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網絡侵權責任案
55.網絡侵權案件中侵權事實的舉證責任
——汪某某訴程某某網絡侵權責任案
九、共同侵權
56.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
——王某某訴王秀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57.車輛未轉移所有權,銷售商與駕駛人是否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溫誌勇訴李洋、北京市天達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8.賠償權利人僅對部分侵權責任人起訴,法院是否應該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曹啓某訴李青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9.競閤侵權行為及與有過失的責任認定和分擔
——趙守彬訴上海伊通有限公司等身體權案
60.準共同侵權危險行為人範圍的劃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肖某訴曾憲明等産品責任案
十、其他侵權糾紛
61.侵權與閤同法律關係競閤時,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人
——張菊仙訴王斌等侵權責任案
62.見義勇為行為受損者能否同時獲得雙重救濟
——嚮華、範宗玉訴宜昌市夷陵區龍泉鎮龍泉村村民村委會、謝權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案63.補充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
——馮秀姬訴湖北省襄陽市長信公證處、上海市嘉定公證處公證損害責任案
64.未成年人自願參加體育運動受損在適用公平原則與自甘風險規則中
的利益權衡
——張某某訴崔某某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65.非法養殖的行為是否構成減輕侵權人責任的事由
——賴福有等訴廣西港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養殖損害責任案
66.試乘試駕活動中試駕方能否嚮車輛提供方追償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吳文帥訴天津市空港斯巴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侵權責任案
67.違章建築在被強製拆除之前,公民因其對建築物的投入而享有支配、
使用權
——李剋同訴宋漢友等侵權責任案
68.義務幫工過程中第三人侵權責任承擔
——丁翊彬訴李洪苓、孫其強侵權責任案
69.建設工程層層分包後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
——高永纔訴陳偉等侵權責任案
70.私自變更POS機資金清算賬戶是否構成侵權
——吳俊輝訴廈門卓宏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陳紹良侵權責任案
71.侵害“債權之準占有人”享有的債權構成侵權
——陳淑某訴陳勝某侵權責任案
72.訴訟財産保全錯誤及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
——北京兆隆嘉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訴軍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産保全損害責任案
精彩書摘
試讀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3)濱港民初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3.當事人
原告:張玉某、孫某
被告:張明某、範君某
【基本案情】
原告張玉某與孫某係母女關係,被告張明某與範君某係夫妻關係。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期間,原告張玉某在二被告傢做保姆,照顧二被告之子張某某。2012年10月18日下午,原告張玉某在將懷抱的小孩交給被告範君某時,由於二人疏忽,小孩被摔於地闆之上,造成張某某右頂骨綫樣骨摺,右頂部頭皮軟組織腫脹。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張某某嚮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玉某賠償2012年10月18日至12月7日期間的醫療費等損失,訴訟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玉某自願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張某某相應損失。2012年12月7日,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作齣(2012)東民初字第6415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在解決上述糾紛過程中,被告張明某、範君某自2012年10月25日起,使用zmc10381、ella8531帳號,在百度貼吧大港油田吧發布瞭《摔4個月孩子 無良保姆 張玉某 事態 最新進展》《附摔孩子保姆張玉某本人照片》等網帖,主要內容為描述小孩受傷過程、希望尋找張玉某及其聯係方式及雙方糾紛解決情況等,其中,在網帖中公布瞭張玉某的照片、電話,並使用瞭“無良保姆”“無恥嘴臉”等詞語。公布瞭張玉某女兒孫某的電話,並提及孫某父母離婚之事。上述網帖引發網友討論。雙方當事人均陳述,上述網帖在發帖後數日內即被刪除。庭審過程中,被告張明某、範君某陳述,在網上發帖係因其子摔傷後無法聯係到原告張玉某,是為瞭找到張玉某解決糾紛。原告張玉某陳述,被告有其聯係方式,但事發後因為手機充電器遺落在被告傢中、擔心被告打罵等原因,確實有手機關機、不敢齣麵的情況。
【案件焦點】
1.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以“人肉搜索”形式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益,應當如何認定侵權責任;2.網絡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如何認定。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張明某、範君某在與原告張玉某因小孩摔傷發生糾紛後,應采取閤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雖然二被告答辯稱在網上發帖係為尋找張玉某,但其在網帖內容中對原告張玉某使用瞭侮辱性語言,並公布瞭張玉某、孫某的電話、住址等信息,已經超齣其抗辯的為尋找張玉某而發帖的必要限度,故二被告的行為存在過錯。
二被告發帖網站為百度貼吧大港油田吧,該貼吧為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信息空間,原告張玉某生活在大港油田區域,二被告所發網帖已引起其他網絡用戶關注、討論,其在網帖中公布瞭張玉某的姓名、照片等個人信息,對張玉某使用侮辱性詞語,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對張玉某的社會評價,導緻其名譽利益受損。二被告未經原告張玉某許可,在網絡上公開其電話、住址、傢庭成員等信息,導緻原告張玉某的隱私利益受損。原告孫某與二被告之間並無糾紛,二被告未經許可,在網帖中公布其電話、父母婚姻情況等信息,導緻原告孫某的隱私利益受損。
綜上,二被告因過錯實施瞭侵權行為,導緻二原告人格利益受到損害,侵犯瞭原告張玉某的名譽權、隱私權,侵犯瞭原告孫某的隱私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張玉某、孫某主張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應以在百度貼吧大港油田吧發布道歉聲明的形式,嚮二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關於二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法院認為,二被告的行為雖有過錯,但係在解決雙方糾紛過程中為尋找原告張玉某而發布相關網帖,主要內容是陳述糾紛過程及解決情況,故過錯程度與侵權情節均屬輕微,二被告的網帖在發齣後數日內即被刪除,影響範圍有限,綜閤以上因素,酌情確定二被告賠償原告張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00元,賠償原告孫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二原告主張因權利被侵犯無法工作的損失,但其提供的孫某的收入證明僅反映瞭孫某的收入情況,也未直接證明其主張的無法工作的事實,均不具備充足證明力,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於原告張玉某主張二被告的行為侵犯瞭其肖像權,因二被告並未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其肖像,該主張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明某、被告範君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百度貼吧大港油田吧公開發布嚮原告張玉某、原告孫某道歉的聲明,發布時間應保持七天,內容須經本院事先核準;
二、被告張明某、被告範君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00元,賠償原告孫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三、駁迴原告張玉某、原告孫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後語】
本案係利用網絡工具發生的侵權責任糾紛。互聯網作為新興技術,日漸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成為快捷方便的信息溝通渠道,網絡用戶在利用互聯網時應遵守法律規定,並不得侵犯他人閤法權益,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1.關於本案案由的確定
本案立案案由為名譽權糾紛。經審理,本案係利用網絡工具發生的侵權責任糾紛,結案案由確定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網絡侵權多以侵害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為錶現形式,因此,在確定案由時應注意甄彆。《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專門就網絡侵權責任作齣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規定瞭“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這一案由。因此,對侵權行為人利用網絡手段、工具實施侵權行為侵犯他人人格權的,不宜確定為人格權糾紛,而應確定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相應的,處理該類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應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2.結閤網絡侵權行為特點認定侵權責任
互聯網作為新興技術,日漸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成為快捷方便的信息溝通渠道,網絡用戶在利用互聯網時應遵守法律規定,並不得侵犯他人閤法權益,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基於網絡傳播的特殊性,在認定過錯、侵權損害後果及因果關係時,應有彆於傳統民事侵權責任認定,結閤侵權行為實施背景、侵權人主觀認識、傳播範圍等因素後予以認定。
關於二被告是否存在過錯。本案中,被告張明某、範君某在與原告張玉某因小孩摔傷發生糾紛後,應采取閤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雖然二被告答辯稱在網上發帖係為尋找張玉某,但其在網帖內容中對原告張玉某使用瞭侮辱性語言,並公布瞭張玉某、孫某的電話、住址等信息,已經超齣其抗辯的為尋找張玉某而發帖的必要限度,故二被告的行為存在過錯。關於是否存在損害後果。二被告發帖網站為百度貼吧大港油田吧,該貼吧為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信息空間,原告張玉某生活在大港油田區域,二被告所發網帖已引起其他網絡用戶關注、討論,其在網帖中公布瞭張玉某的姓名、照片等個人信息,對張玉某使用侮辱性詞語,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張玉某的社會評價,導緻其名譽利益受損。二被告未經原告張玉某許可,在網絡上公開其電話、住址、傢庭成員等信息,導緻原告張玉某的隱私利益受損。原告孫某與二被告之間並無糾紛,二被告未經許可,在網帖中公布其電話、父母婚姻情況等信息,導緻原告孫某的隱私利益受損。綜上,二被告因過錯實施瞭侵權行為,導緻二原告人格利益受到損害,侵犯瞭原告張玉某的名譽權、隱私權,侵犯瞭原告孫某的隱私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錶達自由與個人權利之間的衝突是關於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討論的熱點,本案將超齣必要限度作為認定被告存在過錯的主要考慮因素,是對該類型案件中過錯認定標準的一種認識嘗試。關於是否造成名譽權、隱私權的損害後果,則重點綜閤考慮瞭公開範圍、傳播程度等網絡侵權案件中特有的因素予以認定。
3.結閤網絡傳播特點閤理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張玉某、孫某主張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應以在百度貼吧大港油田吧發布道歉聲明的形式,嚮二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
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責任形式外,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往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在適用傳統侵權案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標準的基礎上,還應注意結閤網絡傳播特點,綜閤侵權人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和侵害後果等因素予以閤理認定。本案中,二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的行為雖有過錯,但係在解決雙方糾紛過程中為尋找原告張玉某而發布相關網帖,主要內容是陳述糾紛過程及解決情況,故過錯程度與侵權情節均屬輕微,二被告的網帖在發齣後數日內即被刪除,影響範圍有限,綜閤以上因素,酌情確定二被告賠償原告張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00元,賠償原告孫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編寫人: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黨國華
……
前言/序言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傢法官學院於2012年開始編輯齣版的一套大型案例叢書,之後每年初定期齣版,由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具體承擔編輯工作。此前,該中心堅持20餘年連續不輟編輯齣版瞭《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80餘捲,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享有贊譽。現在編輯齣版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該叢書2012—2015年已連續齣版4套,一直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並迅速售罄。為響應讀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個分冊:金融糾紛、行政糾紛、刑事案例。2015年度將刑事案例調整為刑法總則案例、刑法分則案例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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